见危不救罪有立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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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危不救罪立法研究
见危不救罪立法研究
郭信主
内容摘要
近年来,新闻媒体不断曝光各类社会紧急环境中旁观者对遇难者见危不救的 冷漠行为,由于我国目前对该种行为尚无禁止性的立法,仅依靠社会舆论的谴责 不能有效地制止该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笔者建议在我国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 本文主要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的。
第一部分增设见危不救罪的立法意义。在这一部分中,笔者介绍了见危不
救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分析了现行立法的缺陷,同时结合刑法学的基础理论, 最后得出结论:在我国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已是一种必然趋势。
第二部分见危不救罪的比较研究。在这一部分中,首先,笔者介绍了西方
发达国家的立法,比较了国外有关见危不救罪的相关规定。其次,结合中国历史 上曾出现的有关见危不救的立法例以及由于义务来源不同造成的社会现状,认为 在设置罪名时,只需设计见危不救即可,而不用增设见死不救罪名;在设计构成 要件时,应把它归为结果犯。
第三部分见危不救罪的立法原则、概念和特征。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首先
在分析各种观点的基础上得出了本罪的概念。然后,又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 主观方面对本罪进行了阐述,认为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直接侵害的是公民 的人身权利和公共安全,间接侵害的是社会主义道德风
关于“见危不救罪”的法理学和刑法学思考
关于“见危不救罪”的法理学和刑法学思考
关于“见危不救罪”的法理学和刑法学思考
「英文标题」Ponderation over“Looking on Unconcerned to Others‘Danger”at the Jurisprudence Angle
「作者简介」西南师范大学 经济政法学院,重庆市 400715/School of Economics,Political Science an d Law,Southwe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Chongqing 400715,China
汪力(1958-),男,重庆市人,西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 究/邹兵(198 0-),男,四川大邑人,西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内容提要」“见危不救”应否定为犯罪,必须在对“见危不救”准确界定和分类的前提下,通过对法 理学中法律的道德基础、人性基础、价值基础、法律的创制以及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等内容的 分析比较,通过对刑法学中立法意义上的犯罪本质之规定性、刑法因果关系、刑罚目的和价 值的剖析,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科学态度。任何不加分析地一味主张“应该”或“不应 该”都是不可取的。
关于“见危不救罪”的法理学和刑法学思考
关于“见危不救罪”的法理学和刑法学思考
关于“见危不救罪”的法理学和刑法学思考
「英文标题」Ponderation over“Looking on Unconcerned to Others‘Danger”at the Jurisprudence Angle
「作者简介」西南师范大学 经济政法学院,重庆市 400715/School of Economics,Political Science an d Law,Southwe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Chongqing 400715,China
汪力(1958-),男,重庆市人,西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 究/邹兵(198 0-),男,四川大邑人,西南师范大学经济政法学院,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
「内容提要」“见危不救”应否定为犯罪,必须在对“见危不救”准确界定和分类的前提下,通过对法 理学中法律的道德基础、人性基础、价值基础、法律的创制以及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等内容的 分析比较,通过对刑法学中立法意义上的犯罪本质之规定性、刑法因果关系、刑罚目的和价 值的剖析,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科学态度。任何不加分析地一味主张“应该”或“不应 该”都是不可取的。
关于“见危不救”入刑的思考
关于“见危不救”入刑的思考
[摘 要]“见危不救”在当前的道德影响下可以入刑,但是不需要单独设立一个罪名,可以把实质的作为义务作为考察和借鉴,扩大作为义务的来源,同时对作为担负义务人进行合理的限制和界定。同时需要考虑道德和法律因素对“见危不救”的影响,在它们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关键词]见危不救;道德泛化;实质作为义务 一、提出问题:一则案例引发的法律思考
据新华社报道,任凭15岁的少女在李文凯的出租车内遭强暴,出租车司机李文凯却“见危不救”。此事被社会议论称为“冷漠的哥”事件。许多办案人员对记者说:我们想通过报纸问问这位司机,面对危难者的求救,你为何居然如此无动于衷?你的良知和同情何在?对此案件的发生,司法机关起初只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了实施强奸行为的男乘客李某,而并未涉及那位冷漠的出租车司机。①类似的案件还有“小悦悦”事件,这些案件在社会中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其核心就是道德与法律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这是人类千百年来的争论不休的议题,也称之为“哥德巴赫猜想”。道德义务能不能上升为法律规范的义务来源,在刑事法治保障人权和自由的大背景下,是不是应该把这种“见危不救”纳入刑法的调整轨道?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核心要义,把这样一种道德意
“婚内强奸”行为入罪及立法设计
“婚内强奸”行为入罪及立法设计
[摘 要]长期以来,“婚内强奸”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争议的焦点,在现行有关强奸罪的刑事立法框架内,由于缺乏统一的内型化标准,各地司法机关对“婚内强奸”行为是否立案、如何定性,往往莫衷一是、处理结果大相径庭,在一定程度上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确定性和难度。对此,笔者不甚揣索,乞求通过对“婚内强奸”进行“量刑化”可行性分析,以厘清该种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论,进而为立法研究提供考量建议。
[关键词]婚内强奸;强迫性行为;可行性分析;立法设计
“婚内强奸”是一个久而弥新的话题,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伴随着家庭、婚姻等悠久人类历史而客观存在。随着女权运动的兴起,“婚内强奸”在当今社会受到极大关注和冲击,“婚内强奸”行为是否入罪,理论界和实务界各抒己见,相持难下,目前主要有:全盘肯定说、全部盘否定说和折中说三种理论学说,各理论观点的相关优劣本文不再详述,下文篇幅主要就“婚内强奸”的概念特征以及入罪进行可行性分析,进而为完善立法提供建议。
一、 “婚内强奸”的概念
关于“婚内强奸”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婚内强奸”是指丈夫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有的学者认为,“婚内强奸”是指夫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时,丈夫强奸妻子的行
投档线不即是登科分数线吗 二者有什么差别吗
很多家长和考生会把“投档线”当作“登科分数线”,因为这两种线都可以代表着进入某所大学的资格线。其实,要细分的话,我们还是可以看出这两条线的差异。小编把相关材料收拾整顿鄙人文,但愿可以帮忙到你。
投档线不即是登科分数线
再来重温一下这两条线的界说:
登科分数线:即招生院校按筹划登科完成后的最低分数线大概是分专业最低分数线。
投档线:指以院校为单元,按招生院校同一科类如文科或理科招生筹划数的必定比例即投档比例1:1.2以内,在对第一志愿投档过程当中自然构成的院校调档最低成果规范。每一所院校都有本人的投档分数线,简称投档线。
从界说上,我们可以看到登科分数线和投档线最不异之处,就是二者都是“最低分数线”。
差别点在于一个是院校登科完成后构成的最低分数线,而另外一个投档线是院校投档完成后构成的最低分数线。
就拿我们在第一点中例举的例子来说,一本A高校理工类筹划30人,省招办按招生筹划数的1.2倍30×1.2需投档36份,较量争论机将这80人按招投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在第36位考生的招投总分即为该校本批次理工类的投档线。
黉舍经核阅,择优登科此中30人,这此中被登科的30人中,排名第30位的考生的分数即为登科分数线。
所以,家长
论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完善
论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完善
【内容提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污染犯罪逐渐呈现上升趋势,现有的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理论研究很多,但司法实务中适用法律却相对欠缺。另外,针对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犯罪频频发生的现象,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也进行了积极修改,但仍有很多不足之处。本文针对污染环境罪的相关立法进行研究,探求如何不断完善我国污染环境罪的立法规定,以适应愈演愈烈的环境污染犯罪,惩治犯罪,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危险犯 资格刑
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使得人们开始逐渐重视对其相关立法与理论的研究。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也进行了积极修改,但仍有很多不足之处。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其相关立法进行研究,不断完善我国立法规范,以适应愈演愈烈的环境污染犯罪,惩治犯罪,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一、污染环境罪概述
我国关于环境刑法保护起步较晚,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专门对环境犯罪的规定,只有直接或间接涉及环境犯罪的条款。改革开放后,我国陆续制定了大量的附属环境刑法,在环境保护立法中分别规定了具体的污染环境犯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增设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2011
好 久 不 见 口琴BD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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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来 到 你 的 城 市 走 过 你 来 时 的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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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 象 着 没 我 的 日 子 你 是 怎 样 的 孤 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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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 着 你 给 的 照 片 熟 悉 的 那 一 条 街
3B 5D 5B 5D 6B 4B 4D 4B 3D~ 3D 4B 5B 3D~4D 4B
只 是 没 了 你 的 画 面 我 们 回 不 到 那 天
5B 6B 5B 6B 5B 4D 5B 6B 5B4D4B 6D 6D 6B 5B 6B 5B 4D
你 会 不 会 忽 然 的 出 现 在 街 角 的 咖 啡 店
4B 4D 4B 4D 4B 3D~ 6D 6B 4D 5B
我 会 带 着 笑 脸 挥 手 寒 暄
5B 4D 4D4B 4B 3D~4D
和 你 坐着 聊 聊 天
5B 6B 5B 6B 5B 4D 5B 6B 5B4D4B 6D 6D 6B 5B 6B 5B 4D
我 多 么 想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缺失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缺失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中国现状审视
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条文规定,由于立法不完善,出现了部分概念术语的模糊性,在犯罪构成方面也存在诸多的问题,给司法操作带来了很大的难题,不利于实现刑法关于该条罪名的立法目的,即不利于惩治腐败犯罪。为适应当前国际反腐倡廉的趋势,加强与国际接轨,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以下几方面重新审视。
1罪名所涉主要概念内涵和外延上存在异议
(一)“近亲属”的范围是采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相关解释法律没有规定。刑法的严厉性及谦抑性要求严格界定犯罪主体范围,防止人罪随意性和扩大化。因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法律概念上具有很大的关联性、互通性、牵制性,应采刑事诉讼法相关解释。
(二)“关系密切的人”的界定。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具体的范围,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关系密不密切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因而在认定本罪时存在一定的考量,给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且法律中还有一个特定关系人的概念,两者到底存在哪些区别,以及各自的范围,法律没有将其明确,所以在司法操作中存在诸多的问题,有待法律进一步完善。 2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为犯罪主体
理论界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本罪的主体只限于非国家工作人
单位可以构成盗窃罪吗 单位是否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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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刑法》中有不少的犯罪即可以由自然人构成,同时也是可以由单位构成的,如合同诈骗罪,不过自然人构成犯罪和单位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而之后给予的处罚也是不一样的。那现实中,单位可以构成盗窃罪吗?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的对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无形的、缺少有体性而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本罪的客体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意,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时乘其不备实施。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