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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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
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
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
1)合理工资据实扣除
2)三项经费(工会2%,福利14%,教育2.5%
3)社会保险金---对补充金有制约(公务员的可以扣除)
可能要加企业所得税的有:补充养老金;补充公积金
4)租赁费收入(融资---计提折旧,不可扣除;经营---分期摊销扣除)
5)公益性捐赠(第三方非营利机构,有资质证明的,须他们开出的发票)
6)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的60%,最高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0.5%)
例:100万收入,招待支出10万
100*0.5%=0.5万,10*60%=6万,则:可扣除0.5万
7)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营业收入的15%可扣除(大众传媒专用发票,超过的,可无限期结转)
8)加计扣除
A三新研发费用----新技术、新产品加计扣除50%
如:研发实际支出100万,可扣除150万
B安置残疾人员,加计扣除100%
9)技术转让收入
500万以下,免税,超过部份减半征收
如:收入2500万,成本1700万,征收(2500-1700-500)/2=150万
10)劳动保护用品支出(合理的,劳防用品商店发票),把握一个度
11)企业财产保险,可扣除
12)不可扣除-----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不得扣除-----企业间关联的特许费、租金不得扣除
13)佣金、回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额标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额标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额标准(仅供参考)
税务知识 2007-08-10 12:24 阅读4163 评论1
字号: 大 中 小
1、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国
税发[2000] 84号)
2、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国
税发[2003]70号)
从国税发 2003 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
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
整。 (国税函[2005]883号)
3、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费(国税、地税规定不同) 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
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国税函[1996]673号) 纳税人发生的冬季取暖费税前扣除最高限额为650元,纳税人年度内实际发生的上述支出,在最高限额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冀国税函[2005]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指引
2015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指引
话题: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说明证明材料协议书损失资产企业专项
【编者按】资产损失扣除是企业所得税汇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合理资产损失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会计准则相比,税法对资产损失的界定更为复杂,税法对存货损失的规定范围也比会计准则更广泛。为进一步加强财产损失扣除的管理,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文”)。25号文反映出了税务部门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的新思路,也为企业做好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工作指明了方向。25号文在诸多方面有闪光点,但同时也有不足之处。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法律依据
会计准则对资产损失的定义主要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并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损失例如,现金损失、贷款损失、坏账损失、存货和固定资产的损失、损毁和报废、股权投资损失、被盗损失,还包括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损失。税法资产损失的界定要更为复杂,新所得税法颁布后,我国税法对资产损失的规定在不断完善。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中华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额标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额标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额标准(仅供参考)
税务知识 2007-08-10 12:24 阅读4163 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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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国
税发[2000] 84号)
2、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国
税发[2003]70号)
从国税发 2003 70号文下发之日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
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
整。 (国税函[2005]883号)
3、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费(国税、地税规定不同) 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
等支出,税法规定允许扣除。(国税函[1996]673号) 纳税人发生的冬季取暖费税前扣除最高限额为650元,纳税人年度内实际发生的上述支出,在最高限额以内的,据实扣除;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冀国税函[2005]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解读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解读
为解决税前扣除凭证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的局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
一、背景意义
一是《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二是《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三是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㈠税前扣除凭证类型
1.内部凭证。指根据会计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包括支付工资、工资表等。
2.外部凭证。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3.相关资料。指企业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的、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如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和法院的裁判文书等。相关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江苏地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13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企业所得税由我省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解:这就是国地税分设的不足,同为一省,国税有其办法,地税有其办法,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
企业所得税各项扣除标准
总结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标准汇总
一、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合理性的确认原则
(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解释】包括内、外资企业在内的所有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于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
企业所得税各项扣除标准
总结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标准汇总
一、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合理性的确认原则
(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解释】包括内、外资企业在内的所有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于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
财税〔2009〕64号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4月30日 财税[2009]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
通讯费等个税、所得税扣除
转载 通讯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通讯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从国家的规定来看考虑到各地经济情况不一等因素税务总局是将此项政策的标准制订权交给了各地省级国税、地税机关因此各省级区域间对于通讯费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执行标准不一对于纳税人来说就不要在网络或者其他渠道看到外省市的标准后急于参照执行而应详细查阅本省国税、地税机关制订的标准以免因政策适用不当产生纳税风险。 部分省市对通讯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lt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gt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企业据真实、合法证明为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以办公通信费名义向职工发放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lt企业会计制度gt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中层主要负责人以上的管理人员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其他员工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按人均月最高100元限额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lt企业会计制度gt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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