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楼宇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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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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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荣昌)农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园区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重庆科牧科技有限负责整个产业园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保障产业园良好运行。

第二章 入园管理

第三条 园区内所有企业必须服从重庆科牧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与重庆科牧科技有限公司园区管理人员进行对接,同时禁止任何个人做有损园区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园区发展的事情,孵化员必须维护园区纪律,对任何违反园区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第四条 园区内所有企业应严格按照园区内规章制度执行,入驻企业需要使用园区会议室,需要给重庆科牧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申请,同意后使用,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孵化员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五条 园区内所有企业员工应遵纪守法,讲文明,懂礼貌,具有良好的道德规范,园区通过发挥公司员工和全体孵化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孵化员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园区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

产业园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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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电子商务产业园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总则

1为规范林口电子商务产业园及入驻企业的管理,统一入驻标准,促进电商企业基地的健康发展,根据林口县政府及产业园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条例适用于林口电子商务产业园及入驻企业。

3林口县电子商务产业园实行市场化公司制运作,产权明晰,责任明确和市场运营并用。产业园是通过林口县政府财政出资创建成立的,并按照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市场运营,构建产业政策、人才交流、人才培训、资质认证、技术支撑大平台,核心目标是以低门槛为入驻基地企业的成长提供足够的发展条件,为在入驻企业(项目)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一章 入驻公司及其管理

1 入驻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时将财务状况上报产业园。

2 入驻企业必须在指定区域内按时、按指定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并履行安全、卫生责任。

3 入驻的负责人、团队成员、经营范围发生改变时,需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二章 考核

1电子商务创业团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根据给定的经营范围开展创业活动。

2各

XX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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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XX区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快速发展, 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供给能力,规范和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和运营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是由XX区政府规划一定的区域范围,通过优惠政策吸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形成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的载体和平台。

第三条鼓励和扶持本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快速发展,通过建设有规模有影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提升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化、专业化、智慧化水平。

第二章申报设立

第四条设立产业园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以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供给能力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为主要任务,坚持科学定位、有序发展。对产业集聚,人力资源市场化程度高的产业平台,可由平台主管部门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共建。经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成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第五条产业园申报条件:

1.平台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能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的特点,把创建省级产业园作为推动区域创新的重要手段,对园区创建的管理和服务有明确的举措;

2.所在区域有良好的产业发展基础和潜力,园区已纳入现代服务业整体发展规划,有基础、

重庆市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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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重府发[1995]100号 【发布日期】1995-05-29 【生效日期】1995-06-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重庆市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

(重府发〔1995〕100号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果树种子苗木管理,防止病虫害的传播蔓延,保证种子苗木的质量,促进果品生产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和《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果树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果树种苗)是指柑桔、苹、梨、桃、李、杏、葡萄等果树的苗木、砧木、砧木种子、接穗、插条及其它繁殖材料。

第三条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果树种苗生产、繁殖、经营以及调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第四条 市、区(市)县农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果树种苗工作农业主管部门设置的果树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具体管理工作(原分工由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干果类果树种苗,仍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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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渝规审发[2004]23号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 在国家出台停工留薪期规定标准之前,我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按《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附后,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以后国家或我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有争议的,可报请参保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四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交所在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五条 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工伤职工,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六条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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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运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经营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布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完善有关数据库和诚信发布平台,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所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进行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评价实施

1

单位,具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 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同日常监督管理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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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运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经营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布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完善有关数据库和诚信发布平台,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所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进行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评价实施

1

单位,具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 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同日常监督管理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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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

渝价[1998]614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物价办,重庆市电力公司,市水电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要求,治理乱收费现象,规范供电企业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六部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及原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电安生[1994]381号)文件精神(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除外),结合我市供电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颁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所有从事电力供应的企业(含国家电网和地方电网)。

二、鉴于收费标准与各地的物价水平、劳动生产率有关,因此,本办法所定的收费标准为重庆市国家电网供电企业收费标准,各地方电网的收费标准可由当地物价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标准并报市局备案。

三、电力企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管理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下发《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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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下发《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1.05.10 【实施日期】2011.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下发《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我局组织制定了《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现下发给你,请认真遵照执行,做好本单位应急队伍的管理工作,并于5月20日前将卫生应急队员登记表上传至市卫生局应急办邮箱(cqwsjyjb@126.com)。 联系人:代茂利、石玥 电话:67706322、67739660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

重庆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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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卫生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依据《重庆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应急队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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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

渝价[1998]614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物价办,重庆市电力公司,市水电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要求,治理乱收费现象,规范供电企业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六部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及原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电安生[1994]381号)文件精神(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除外),结合我市供电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颁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所有从事电力供应的企业(含国家电网和地方电网)。

二、鉴于收费标准与各地的物价水平、劳动生产率有关,因此,本办法所定的收费标准为重庆市国家电网供电企业收费标准,各地方电网的收费标准可由当地物价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标准并报市局备案。

三、电力企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