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罪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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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诈骗犯罪主观目的的认定
论诈骗犯罪主观目的的认定
高铭暄 孙道萃
? 2012-09-06 16:49:26 来源:《法治研究》2012年第2期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难点和疑点之一便是非
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之认定。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应通过客观事实来直接认定和间接佐证,主客观相统一是基本原则,刑事推定或推断制度是基本方法,而问题的解决关键是法官、检察官的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把握。
【关键词】主观目的;非法占有;客观事实;主客观相统一;刑事推定
一、问题界定与研究路径
诈骗犯罪是国民身边最常见的犯罪之一,亦是一种发展变化十分迅速的犯罪类型。在我国,诈骗犯罪是一个罪名的集合体,最为通俗的说法是指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但就范围而言,除了普通的财产型诈骗罪(《刑法》第266条)以外,还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金融诈骗罪(《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和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一般认为,金融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的关系,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也依此通用。[1]从历史溯源看,受经济体制和金融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1979年《刑法》只在第1
论诈骗犯罪主观目的的认定
论诈骗犯罪主观目的的认定
高铭暄 孙道萃
? 2012-09-06 16:49:26 来源:《法治研究》2012年第2期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难点和疑点之一便是非
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之认定。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应通过客观事实来直接认定和间接佐证,主客观相统一是基本原则,刑事推定或推断制度是基本方法,而问题的解决关键是法官、检察官的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把握。
【关键词】主观目的;非法占有;客观事实;主客观相统一;刑事推定
一、问题界定与研究路径
诈骗犯罪是国民身边最常见的犯罪之一,亦是一种发展变化十分迅速的犯罪类型。在我国,诈骗犯罪是一个罪名的集合体,最为通俗的说法是指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但就范围而言,除了普通的财产型诈骗罪(《刑法》第266条)以外,还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金融诈骗罪(《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和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一般认为,金融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的关系,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也依此通用。[1]从历史溯源看,受经济体制和金融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1979年《刑法》只在第1
浅谈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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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对策
作者:刘海楠
来源:《大东方》2015年第10期
摘 要:计算机网络技术自产生以来不断地完善,为人们提供了许多学习、娱乐和交流的平台,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优势发挥的同时,也产生了相对地负面作用,其中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尤为突出。基于此,必须对网络诈骗犯罪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改进司法不利的局面,加强网络安全技术防范和宣传教育,以期能够严厉打击网络诈骗犯罪,为我国的网民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网络;诈骗罪;对策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概念
网络诈骗犯罪最大的特点是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中介,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网络诈骗犯罪虽然本质上仍然是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得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交出财物,但是,行为人和被害人一般没有面对面地交流,他们的中介是计算机网络系统。所以网络诈骗犯罪是在诈骗犯罪的基础上,更加着重网络的媒介性,是普通诈骗犯罪与网络犯罪的有机结合。总的来说,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
诈骗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诈骗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中国政治局势稳定与否,关键看社会稳定与否。社会不稳定,整个政治局势就不稳定。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广大人们群众收入不断提高,不法分子有利可图。他们利用人们防范意识薄弱的特点,变换各种花样骗取钱财。因此,把握诈骗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对于及时发现、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诈骗犯罪的常见类型所谓诈骗,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产的犯罪行为。诈骗社会上易发的常见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迷信型。这类诈骗,作案人抓住被害人有严重的封建迷信心理弱点,打着算命、相面或“消灾”的幌子,通过各种名目骗取钱财。犯罪分子主要把40岁以上的中老年妇女作为诈骗对象,通过事先“踩点”或经过推理,准确说出过去发生的事实而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进而宣称将有大喜,以收取“辛苦费”;或称将有大祸,需花钱消灾。(二)玩古型。这类诈骗主要利用人们想巧点子挣钱的心理,多以邮票、铜钱、古董、古币等古物为诱饵。作案者一般3-4人,一人充当卖主,几人扮演买主。惯用套路:骗子称在老屋或工地挖到“金元宝”,有的还附有“遗书”或银行的“鉴定证明”。凡是拿出“银行鉴定”卖元宝,都是假的。若真想买,可以先拉
保险诈骗犯罪的侦查方法
保险诈骗犯罪的侦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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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代社会的最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健全完善有序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社会和谐的保障之一。自开放以来,我国的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是保险领域犯罪案件的上升,其中保险诈骗犯罪尤其突出,对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本文主要从侦查学角度对保险诈骗犯罪中的针对保险标的、保险事故、为犯罪提供条件的三类犯罪行为的侦查方法进行总结。
【关键词】 保险诈骗 表现形式 侦查方法
在我国保险事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其制度的设计及实施还处于相对落后的初始阶段,各方面的规定都不是很成熟、完善、因而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使得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有机可趁,保险诈骗犯罪已成为当前越来越突出的社会问题。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作为打击保险诈骗犯罪的主力军,应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保险诈骗犯罪的规律和特点,应从侦查学角度加大对此类犯罪侦查方法的研究,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提高对保险诈骗犯罪的打击和防控能力。
一、 保险诈骗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合同诈骗犯罪的刑事审判参考
合同诈骗犯罪的刑事审判参考 合同诈骗犯罪的刑事审判参考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是合同诈骗罪。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我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诈骗罪的财物,二是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三是“非法占有目的”的确定,这里涉及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的区别。
一、合同诈骗犯罪的对象:对“财物”的理解和把握 (一)法院对“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最近意见
2005年3月30日辽宁省法院 《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 2.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对象是合同标的所指向的财物,既包括合法财物亦包括非法财物。既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所有的财物,亦包括其持有的财物。
网络诈骗犯罪的预防--四部分
一、网络诈骗主要种类
1、 网络交易、购物诈骗的主要形式是:专业诈骗犯罪团伙通过自身创建的电子商务网站或知名大型商务网站发布虚假商品销售信息。以“超低价”、“走私货”、“免税货”、“违禁品”等虚假内容吸引网上消费者。 2、 网络抽奖、中奖诈骗犯罪的主要形式是:具有一定网络知识及游戏经验的犯罪嫌疑人,提前注册大量QQ号码、网络游戏账号,使用上述账号以“系统信息”、“客服”等官方管理系统类的网名登陆网络游戏,通过参与游戏等方式对其他玩家进行观察,选择作案目标后,以“系统信息”、“客服”等官方名义向玩家发送虚假抽奖、中奖信息,所涉及奖品主要为网络游戏装备、网络游戏虚拟货币、高档数码、通讯产品等,吸引游戏玩家点击登录其创建的虚假信息网站,进一步实施诈骗。 网络诈骗的主要形式
、虚构中奖网络诈骗 这类诈骗是网络中最为常见的诈骗手段之一。不法分子通过向互联网QQ用户、 MSN用户、 邮箱用户、网络游戏用户、淘宝用户发送中奖信息,诱骗网民访问其开设的虚假中奖网站,再以支付个人所得税、保证金等名义骗取网民钱财。为体现中奖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一般会采用类似官方的域名、制作精美的网页,起到迷惑群 众的目的。
2、冒充身份网络诈骗
这类诈骗
电信诈骗犯罪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整理(最新)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肖文彬律师版《诈骗犯罪法律法规汇总(2017年版)》
肖文彬律师版《诈骗犯罪法律法规汇总(2017年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诈骗犯罪研究与辩护中心主任 肖文彬律师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
第十二讲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二讲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由于各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不同状态。一般说来,一个完整的犯罪过程,要经由一个从犯意形成、犯罪预备、着手实行到完成犯罪的发展过程。例如,故意杀人罪,一般会先有杀人的念头,再准备杀人凶器,然后实行杀人行为,直至把被害人杀死。但是,并非每一个犯罪都能完成以上犯罪过程。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犯罪分子为了犯罪而准备了工具或制造了条件,却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有的犯罪分子着手实行犯罪以后,却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使犯罪得逞;有的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各种原因而自动停止犯罪或者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犯罪结果发生。这些不同的情况就使犯罪在不同的阶段停顿下来而呈现出不同的形态。这就是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
就犯罪的停止形态的特征来看,犯罪的停止形态可以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它表明某一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
全部要件。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它表明某一犯罪行为尚未完全具备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但又构成了犯罪。相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