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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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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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函〔2002〕3号
辽宁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性质的请示》
(辽财综〔2002〕8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
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各类(市政建设)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因此,各地征收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
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其征收主体与征收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同时,收益者与征收对象也没有必然的联系,与各级政府部门或单位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特定服务并按成本补偿原则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明显区别。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性质上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属于政府性基金。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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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 知
财农[2011]41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1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
财政部、国家计委 财综94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
财 政 部
国家计委 文件
(财综[2001]94号)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由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一部分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体现出明显的市场经营服务特征。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决定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下列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 (五)测绘部门
测绘产品收费(不包括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收费依据:原国家
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测绘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6号)。测绘产品作为价格管理后,其具体价格由国家测绘局制定,报国家计委备案。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上述行政事业
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宁政发〔2010〕2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规定,现将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公布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 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具体范围和标准见附表一(表1—1、表1—2)。 三、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综合补偿价、具体种类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表二(表2—1至表2—14)。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三。
五、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调整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并经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我区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地补偿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附表1执行。今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按市政府批准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1、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附表2、3、4、5执行。凡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青苗、抢搭抢建建(构)筑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2、石马河至郭家沱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成片栽种的附着物一律按面积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联产承包到户前栽种的果园按每亩15000元补偿;联产承包到户后栽种的果园按每亩13000元补偿;葡萄园、干果树园按每亩13000元补偿。 (2)木本花园按每亩12000元补偿;草本花园按每亩4000元补偿。 (3)桑园、茶园
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宁政发〔2010〕2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规定,现将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公布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 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具体范围和标准见附表一(表1—1、表1—2)。 三、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综合补偿价、具体种类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表二(表2—1至表2—14)。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三。
五、临
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 北 省 水 利 厅
文件
鄂发改农经[2004]947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计委、计划局)、水利(水电、水务)局,水利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库建设规划和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于今年八月以发改农经?2004?1644号文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在总结全国水库建设的主要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水库建设管理的指导方针、原则和措施以及水库规划编制、水库项目审批的具体要求,是水库建设的指导性文件。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学习研究,并结合本地实际,在水库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建设与管理过程中遵照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国家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4?1644号)
二OO四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水库 管理 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四年十月九日印发 打 字:管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
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万州府发〔2008〕95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城市规划区(2003版万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81平方公里范围,下同)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3000元,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2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6000元(附表1)。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
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2 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 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
南京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发〔2010〕265号
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规定,现将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公布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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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具体范围和标准见附表一(表1—1、表1—2)。
三、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综合补偿价、具体种类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表二(表2—1至表2—14)。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三。
五、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本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