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法律行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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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律行为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只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尚未违反社会主义法律的行为是( ) A.伪证 B.诈骗 C.撒谎 D.诬告 二、多项选择题
1、以下属于多方行为的是( )。 A.遗嘱 B.赠与
C.代理行为
D.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以下属于从行为的是( )。 A.遗嘱 B.添附 C.担保 D.赠与
3、根据行为主体的特性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 )。 A.个人行为 B.集体行为 C.团体行为 D.国家行为
4、下列哪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有关国家机关履行一定手续加以证明,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A.小张和小王结婚
B.老杜将自己的私有住房转让给小丁 C.女士参加所在选区的人民代表选举 D.某公司去保险公司为职员大李投保 二、名词解释:
1、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2、合法行为: 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内容要求相符合的行为。
3、违法行为: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的内容要求、应受惩罚的行为。
4、作为: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体法律意义的行为。
5、不作为;指以积极、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
法理学之法律行为的题目
法理学·法律行为”练习题(案例分析题之一)
有关许霆案的法理分析
案情回顾:2006年4月21日,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霆取出17.5万元,郭安山取出1.8万元。2007年5月,郭安山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许霆被判无期。2008年1月16日,广东省高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月22日案件在广州重审。3月31日,许霆被判盗窃罪。
现在我对这个案件中出现的几个法理问题做一个较浅显的分析。
一.法律行为
从内在方面看,法律行为主要有三个方面: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此案中许霆的动机分
析较为复杂,可以说是正由于ATM机的故障使得他可以恶意取款,而许霆在第一次取100元时他的目的动机是正当的,多取的900元应属于不当得里利。但后几次的取款完全是故意的,其目的是利用他在第一次取款时已经知晓的ATM 机的技术漏洞,从取款机里取更多的钱,实现对银行钱款的非法占有。许霆作为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在第一次以后各次的取款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银行的财产利益,他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能够作出判断。
从外在方面看,许霆的行为应该属于外在行动中的身体行为,他是用自己从ATM中取款的
这一实际行为来实现目的;而他
法理学之法律行为的题目
法理学·法律行为”练习题(案例分析题之一)
有关许霆案的法理分析
案情回顾:2006年4月21日,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霆取出17.5万元,郭安山取出1.8万元。2007年5月,郭安山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许霆被判无期。2008年1月16日,广东省高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月22日案件在广州重审。3月31日,许霆被判盗窃罪。
现在我对这个案件中出现的几个法理问题做一个较浅显的分析。
一.法律行为
从内在方面看,法律行为主要有三个方面: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此案中许霆的动机分
析较为复杂,可以说是正由于ATM机的故障使得他可以恶意取款,而许霆在第一次取100元时他的目的动机是正当的,多取的900元应属于不当得里利。但后几次的取款完全是故意的,其目的是利用他在第一次取款时已经知晓的ATM 机的技术漏洞,从取款机里取更多的钱,实现对银行钱款的非法占有。许霆作为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在第一次以后各次的取款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银行的财产利益,他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能够作出判断。
从外在方面看,许霆的行为应该属于外在行动中的身体行为,他是用自己从ATM中取款的
这一实际行为来实现目的;而他
律学法学与法理学概念辨析━━试论法理学的范围演讲范文
百度文库 -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1 律学、法学与法理学概念辨析━━试论法理学的范围演讲范文‥实然法(规范、技术)……‥现实主义、分析实证法
学……‥应然法(原则、理想)……‥自然法法理学……‥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价值批判与反思通过上图,我们可以看出,律学是社会控制的工具之学,在中国古代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它是用分析、实证的方法对实然法(主要指规范、技术等)进行研究的知识总称,其往往只体现社会中一部分人的利益(主要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所以在“律学”的视域中,“恶法亦法”的命题也就不难理解了。相比之下,法学则是塑造和维护社会共同理想的知识体系,主要是以道德的视角对律学的反思,正所谓“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管子.七臣七主》)但法学最终仍然只是以曲折不同的方式为现存的“律法”(实然法)之存在寻找其存在之合理性的理论根据,因为法学很难做到“价值无涉”(Value-free)。也正是在法学的视野中,我们才不难理解“法律的不法”现象。实际上,唯有法理(哲)学才是从对人的终极关怀出发,对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问题进探寻和批判,对法学的反思进行再反思,完成一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理论回归。正因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
法律行为概念、结构、分类
法律行为
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其具有社会意义,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
其具有法律性,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首先,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调整和规定的行为;其次,法律行为是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所谓发生法律效力,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行为往往是交互性的,处在一定关系之中,或对其他行为有支配力,或受其他行为的支配;二是法律行为一旦形成,就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所谓产生法律效果,指法律行为能够引起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他们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承认、保护或奖励,也可能会受法律的否定、撤销或惩罚。
其具有意志性,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或者说,正是通过意志的表现,行为才获得了人的行为的性质。在法律行为的结构中,指存在意志和意识能力强弱的差别,即有时候人们完全按照自我意志来实施法律行为,有时候则可能并不完全出于自由意志实施某种行为,但它本身并不是一个意志的有无问题。在法律上,纯粹无意识的
法律行为概念、结构、分类
法律行为
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其具有社会意义,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
其具有法律性,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首先,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调整和规定的行为;其次,法律行为是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所谓发生法律效力,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行为往往是交互性的,处在一定关系之中,或对其他行为有支配力,或受其他行为的支配;二是法律行为一旦形成,就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所谓产生法律效果,指法律行为能够引起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他们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承认、保护或奖励,也可能会受法律的否定、撤销或惩罚。
其具有意志性,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或者说,正是通过意志的表现,行为才获得了人的行为的性质。在法律行为的结构中,指存在意志和意识能力强弱的差别,即有时候人们完全按照自我意志来实施法律行为,有时候则可能并不完全出于自由意志实施某种行为,但它本身并不是一个意志的有无问题。在法律上,纯粹无意识的
法理学导论概念条
1. 法学:就是 研究法律现象的 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
的学问。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
2. 法理学:是 一门研究 所有法律制度中的 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 的学问。
3. 法学体系:也称“法学分科体系”,即由 法学 各个分支学科 构成的 有机联系的统一
整体。
4. 应然法:“应该是怎么样的法”(Law as it ought to be),即 根据其自身的特性 而应
达到某种理想状态的法。
5. 实然法:“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Law as it is),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
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
6.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 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 并指引人们行为 的性质
7. 法的制定:国家立法机关 按照法定程序 创制规范性文件 的活动。
8. 法的认可:国家 通过一定方式 承认其他社会规范 具有法律效力 的活动。
9. 法的国家强制性:法 依靠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
10. 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指法 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 在国家权力管辖范
围内 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11. 法的作用:是指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对人们的行为 和 社会生活 所产生的影
响和结果。
12.
法理学导论概念条
1. 法学:就是 研究法律现象的 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
的学问。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
2. 法理学:是 一门研究 所有法律制度中的 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 的学问。
3. 法学体系:也称“法学分科体系”,即由 法学 各个分支学科 构成的 有机联系的统一
整体。
4. 应然法:“应该是怎么样的法”(Law as it ought to be),即 根据其自身的特性 而应
达到某种理想状态的法。
5. 实然法:“实际上是怎么样的法”(Law as it is),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
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
6.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 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 并指引人们行为 的性质
7. 法的制定:国家立法机关 按照法定程序 创制规范性文件 的活动。
8. 法的认可:国家 通过一定方式 承认其他社会规范 具有法律效力 的活动。
9. 法的国家强制性:法 依靠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
10. 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指法 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 在国家权力管辖范
围内 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11. 法的作用:是指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对人们的行为 和 社会生活 所产生的影
响和结果。
12.
法律行为基础
《德国民法典》在制定时也坚持了“合同必须严守”的原则,认为合同缔结以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所享受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非依法律的规定,不得变更或解除。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37《德国民法典》排斥情势变更原则的观点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受到了挑战。当时德国货币大幅度贬值,货物奇缺,物价暴涨,引起了许多经济上不能的问题。为此,法院从实际需要出发,一方面充分发挥法律解释的功能,通过对现有法律规则(如给付不能、意思表示错误、瑕疵担保等)进行扩大解释或类推解释,以暂时解决情势变更原则所要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德国法院在借鉴学者关于“情势变更”理论的基础上,创设了所谓“法律行为基础”制度,成为近60年来的国民使事务上处理一切情势变更原则问题的固定法律依据。
德国法官接受了学者奥尔特曼提出的“法律行为基础说”,并引用《德国民法典》第157条和第242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确立了情势变更的一般原则,赋予债务消灭、给付增减和契约解除的效力。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21年的“铁丝案”。原告于1918年向被告订购若干顿铁丝。合同生效后,铁丝价格暴涨,被告拒不给付。下级法院判决被告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帝国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改判被告免责
法律行为基础
《德国民法典》在制定时也坚持了“合同必须严守”的原则,认为合同缔结以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所享受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非依法律的规定,不得变更或解除。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37《德国民法典》排斥情势变更原则的观点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受到了挑战。当时德国货币大幅度贬值,货物奇缺,物价暴涨,引起了许多经济上不能的问题。为此,法院从实际需要出发,一方面充分发挥法律解释的功能,通过对现有法律规则(如给付不能、意思表示错误、瑕疵担保等)进行扩大解释或类推解释,以暂时解决情势变更原则所要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德国法院在借鉴学者关于“情势变更”理论的基础上,创设了所谓“法律行为基础”制度,成为近60年来的国民使事务上处理一切情势变更原则问题的固定法律依据。
德国法官接受了学者奥尔特曼提出的“法律行为基础说”,并引用《德国民法典》第157条和第242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确立了情势变更的一般原则,赋予债务消灭、给付增减和契约解除的效力。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21年的“铁丝案”。原告于1918年向被告订购若干顿铁丝。合同生效后,铁丝价格暴涨,被告拒不给付。下级法院判决被告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帝国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改判被告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