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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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分析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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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前 言 ............................................................................................................... 1 一、死者人格利益的概念分析 ...................................................................... 1 (一)人格权与人格利益 ........................................................................ 1 (二)死者人格利益的涵义 .................................................................... 2 二、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 2 (一)死者人格权利保护说 .....................................................

死者人格利益之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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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人格利益之保护期限

杨巍 武汉大学法学院

? 2012-10-25 08:47:24 来源:《法学》2012年第4期

关键词: 死者人格利益;精神利益;财产利益;保护期限

内容提要: 死者人格利益包括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这两类利益的保护期限不同。对死者人格精神利益的保护实质上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利益的保护,该利益保护期限为死者近亲属的生存期限。死者人格之财产利益系其生前人格权之财产权能的转化,对商品化利用程度较高的死者肖像、姓名等财产利益,可类推适用《著作权法》以死者死后50年为其保护期限;对商品化利用程度不高的其他人格利益,可由法院依据社会现实作出适当判断以确定其保护期限。

现实中有关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纠纷通常可分为两类:第一类纠纷中的死者为古人,无近亲属在世,对其人格利益的侵害行为不以商品化利用为内容。例如发生在我国台湾地区的“谤韩案”。1976年,被告郭寿华撰文认为韩愈“曾在潮州染风流病,以致体力过度消耗”。原告韩思道(韩愈第39代直系血亲)以“孝思忆念”为由提起了“名誉毁损”之诉,最终得到法院支持。[1]又如“谤孔案”。2010年,影片《孔子》因“子见南子”情节引发争议,孔健(孔子第75代直系孙)发表致导演

试述对死者肖像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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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对死者肖像利益的保护 内容摘要: 本文在阐述对死者肖像予以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之基础上,分析了现行法律因明确公序良俗原则和死者的肖像利益为保护死者肖像的法律基础而取得的进展以及因对死者肖像利益保护权之客体、内容规定不明确而存在的局限。进而在国内外制度设计提供参考和借鉴的基础上,构想了一种由死者近亲属和人民检察院享有死者精神性肖像利益维护权以及死者继承人享有死者物质性肖像利益维护权、死者肖像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用权的救济机制。 关键词:精神性肖像利益,物质性肖像利益,死者肖像利益维护权,死者肖像制作专有权,死者肖像使用专用权 死者的肖像到底应不应该予以法律保护?保护的基础是什么?又应该如何保护?-这些曾经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个盲区。自1997年周海婴先生以浙江省邮票局侵犯“鲁迅肖像权”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提起关于“死者肖像权”的诉讼,至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保护死者肖像作出相关规定,对这些难题的解答历经四年司法实践的考验和学术研究的争论终于取得了一大进展,即无论是在实务上还是在学理上都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结论:对死者肖像应该予以法律保护。然而这项保护权的法律基础和

现今中国民法典编纂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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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当代中国,包括大陆、台湾和澳门的法制实际都是在借鉴和继受大陆法系法制,特别是德国法制的基础上建立的。无论从法律传统还是从现实情况看,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民事立法及将来的法典编纂没有特别的理由偏离这一既定取向。当然,这并不排除在具体规则和制度上借鉴吸收英美法系法制内容,以补充和完善整体法制。在此过程中,有两个基本而重要的制度及其理论直接涉及德国法制,即:民商分立和物权抽象原则。根据历史和现实的考察以及对民商法特征的分析,我国未来??一、现代中国民法与德国民法的历史关联 当代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在谈到德国法对罗马法的继受时认为,这是“一个史无前例的历史进程”,“即一个伟大的民族为了一个外国的、异国语言的、千年之久的法典而放弃了她的祖国的法律”〔1〕(p.60)。当他说这些话的时候,也许还不知道,另一个伟大的、历史更悠久的民族正在进行着差不多同样的历史进程,这就是中国。19和20世纪之交的历史情形是,《德国民法典》刚刚颁布实施,中国恰恰正在寻求政治和法律改制。因而,新诞生的《德国民法典》自然成了中国人借重的对象。这种历史的际遇,成了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以德国法律制度为模式建立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然,除了德国法制之外,法国及后来的瑞

《德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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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人

第一节自然人、消费者、经营者

第1条权利能力的开始

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完成之时。

第2条达到成年年龄 满18岁即为达到成年年龄。

第3条至第6条(已废止) 第7条住所:设定和废止

(1)在一地常住的人,即在该地设定其住所。 (2)住所可以同时存在于两个以上地方。

(3)居住被以抛弃的意思停止的,住所即被废止。

第8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住所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既不得设定住所,也不得废止住所。

(2)已结婚或曾结婚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设定和废止住所。

第9条军人的住所

(1)军人以驻地为其住所。最后的国内驻地视为在国内无驻地的军人的住所。

(2)前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仅因兵役义务而服兵役的军人,或不能独立设定住所的军人。

第10条(已废止) 第11条子女的住所

未成年人子女与父母有相同的住所;未成年子女不与无照顾子女的人身的权利的父母一方有相同的住所。父母双方均不享有照顾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的权利的,该子女与享有该项权利的人有相同的住所。未成年子女保有该住所,直至在法律上有效地废止它。

第12条姓名权

权利人的姓名使用权为他人所否定,或权利人的利益因他人无权地使用同一姓名而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

也论民法典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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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研究

作者:董学立
摘 要:当前关于我国民法典编纂体系的学说、主张,有再予斟酌的余地。我国民法典编纂体系应在以下四项原则的指导下安排: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原则;体系性、逻辑性的原则;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构架的原则以及民事权利性质类型两分型的原则。基于此,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编纂体系应是:总则法、人格权法、身份权法、继承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债权总则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共九编。
  关键词:民法典,体系,原则
  关于民法典的编纂体系,经过了一段时间的“争、吵”后,现已趋近“心平、气和”,但此局面之形成绝非是不同意见达成妥协的结局。笔者认为: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编纂体系的问题,有继续探讨和争论的必要。这样的探讨和争论应直至民法典的颁布才可以告一段落,但并非到此终止。学界应有这样的态度和热情。这是一种负责任的科学的态度,只要有不足和必要,就需要研究和争论。
  一、民法学界关于民法典编纂体例的几种主张
  目前民法学界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的学说、主张,可以分为两大流派或曰三大主张。
  一大流派是主张汇编式或曰松散式的编纂体例。这一由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费宗袆所提出并得到江平教授和魏耀荣先生赞同,但却没有得到大多数民法学者的赞同的民法典编纂体例。这一体例

德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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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

百科名片

《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是德意志帝国于1900年1 月1日施行的民法法典,是大陆法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该法典不同于法国民法典之处在于,将规定债权关系的条文移至物权法之前,反映了新型的债权法理念。此外,它对于同时期日本制定的民法典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目录[隐藏]

一、法典组成部分 二、概说

三、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四、法典编纂方面的基础 五、理论与学说方面的基础 六、德国民法典的制定经过 七、德国民法典的编制 八、德国民法典的内容 一、法典组成部分 二、概说

三、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四、法典编纂方面的基础 五、理论与学说方面的基础 六、德国民法典的制定经过 七、德国民法典的编制 八、德国民法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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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德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 十、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技术 十一、德国民法典对中国的影响

[编辑本段] 一、法典组成部分

法典共有五编,

1.总则(Allgemeiner Teil)

2.债务关系法(Recht der Schuldverhältnisse) 3.物权法(Sachenrecht) 4.家族法(Famili

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基因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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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基因技术规范

民法典的通过标志着我国从民事单行法时代迈入民法典时代。回应人格权保护在新时代面临的挑战,民法典人格权编针对基因技术应用、性骚扰与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作出了创新性规定。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是民事立法中首次对人体基因技术应用的法律问题作出规定,体现了民法典立法的创新性与时代特色,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民法典基因技术规定解读

对基因技术应用作出原则性规定。民法典第1009条立足于原则性的角度,以一般人格权的保护途径对基因技术应用引发的问题作出规定。民法典将基因技术应用引发的法律问题纳入到人格权编中进行规范,并通过“个人自由与尊严”原则对其提供保护,体现了我国民事立法层面对基因技术应用问题的关注,为相关领域的进一步立法提供上位法依据,对司法实践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以“健康权”为中心确立基因技术应用的人格权保护途径。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基因医学活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以健康权角度为基因技术应用中的当事人提供人格权保护。事实上,基因技术应用涉及的人格权问题

关于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问题的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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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问题的研究

人格权法属于民法的基本内容之一。1986年,我国制定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虽然这部法律不是一部完整意义上的民法典,但是在该法律中,第五章也就是“民事权利”这一章是按照民法典分则的体例编制的。其中这一章的第四节规定了“人身权”,而对于人身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要规定了人格权,并且是将它作为独立的一节而规定的。其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同时也采用了对人格权保护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虽然这种规定在当时并非十分完善,但它最重要的意义在于这是新中国立法史上第一次采用这种形式来对人格权作出规定并予以保护。毫无疑问,这种开创性的立法给中国民事立法的进步,给中国的人格权立法的奠基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人格权在理论和实践上也存在一些缺陷 所以我国学者在制定民法典草案和研究其体例时,学者提出了三种思路:

1、 制定单独的一编人格权。

由王利明教授牵头、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的一批民法学者起草和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中就坚持的是这一观点。该建议稿将人格权置于总则编之后,人格法编共分为六

《民法典》学习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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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把学习《民法典》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开展《民法典》学习月活动。现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特制订如下方案:

  学习目的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通过学习《民法典》,使全体干警充分认识颁布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高度重视民法典对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深远影响。充分认识到《民法典》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

  时间安排

  2020年x月(为期x个月)

  活动安排

  一、组织集中学习

  1.机关党委要将《民法典》列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活动期间至少组织一次民法典学习;

  2.各部门要利用学习讨论会、网络在线学法及考试平台、学习强国平台,组织干警重点加强民法典内容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