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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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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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2010年07月21日10:43 新浪房产

(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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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2010年07月21日10:43 新浪房产

(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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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2005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当事人设立、转让、变更和终止房屋权利,应当依法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的房屋不得转让。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和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委托市或者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事务。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簿和登记信息系统,制作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并制定房屋权属登记规范。房屋权属登记簿实行公开查询制度。

第二章 一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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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2005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当事人设立、转让、变更和终止房屋权利,应当依法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的房屋不得转让。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和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委托市或者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事务。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簿和登记信息系统,制作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并制定房屋权属登记规范。房屋权属登记簿实行公开查询制度。

第二章 一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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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

填 写 类 别 产权人或共有人 代 理 人 姓 名 身份证件类 型 证 件 号 码 1、委托公证书:( ) 字第 号 代理文书或证明 2、介绍信: 3、婚姻证明:结婚证( )或民政局证明( ) 街(路) 号(附) 号 栋 单元 楼 号 被查询房屋坐落 房屋保管号或丘地 权 号 号 1、办理买卖过户 2、办理国土证 3、上户口 4、增加楼梯间面积 5、办理公证 6、查 询 原 因 贴税花 7、办理抵押、贷款 8、提取公积金 9、(请选择并打√) 办理离婚 10、领取住房补贴 11、产权证遗失补证 12、其他: 申请人(代理人): 审核人:

房屋权属登记行政撤销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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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行政撤销案代理词

发布时间: 2007-8-16 0:16:06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xx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以及山西中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作为xx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的发证行为是在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无任何不当之处 1、被告为第三人王xx颁发xxxxxxx号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被告作为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房产证是国家赋予的行政职能,本案第三人王xx购买原产权人赵xx位于xxx路xx号x号楼x单元xx号房产的证件、手续齐全,申请程序合法,双方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完全符合交易和权属转移登记条件,被告受理后依照相关规定仔细审查了交易双方个人情况资料、产权情况、证明材料以及售房契约,并对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售房价格进行了审核并重新进行评估定价,确定了国家税费基数。从各个方面依法履行了受理登记申请、权属审核的法定职责,最后进行了核准登记,于200x年xx月xx日依法办理了核准登记手续,并于200x年xx月xx日为王XX颁发了房产证,被告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完全合法。

2、原告在庭审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不予质证,应视

苏州市房屋权属登记面积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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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房政〔2006〕8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屋权属登记

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市房管(建设、规划建设)局、各区房管(国土房产)局,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

为了适应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统一我市房屋权属登记中的面积计算标准,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2002年制定的《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苏州市房屋权属登记面积计算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房产测绘工作,统一房屋权属登记面积计算标准,正确计算房屋权属登记面积,维护房屋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

—2000)、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房屋权属登记测绘业务中的房屋面积计算。 第三条 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实施的房屋面积计算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房屋面积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计算与分摊,产权面积核定等。

第二章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第一节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

晋城市市区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组关于解决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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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区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组关于解决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发布部门】晋城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13.11.14 【实施日期】2013.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市区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组关于解决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权

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公告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12〕63号)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房屋权属登记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晋建房字〔2012〕374号)的要求,市政府成立了“市区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组”,集中受理解决市区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条件

(一)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2013 年10月31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

(二)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 1 / 2

(三)与四邻之间没有引起日照等纠纷的,或者有纠纷已消除的; (四)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合法且无争议; (五)不属于法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房屋登记机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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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房屋登记机构的影响

作者:李炜 于磊

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5年第06期

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法律层级和对现行登记法规的影响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高于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地方人大的法规和政府规章,属于承上启下的法规。由于其效力相对较高,规定的内容就不会过于细致,必然缺乏一些具体操作内容,其主要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时的主要框架和操作原则,具体的操作规范《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说明: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目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在征求意见修改阶段,而且《条例》并未将《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技术规程》予以作废。其本质上是《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技术规程》的上位法,所以就目前而言,《条例》的实施对房屋登记部门暂时不会有太大的实质性影响,房屋登记部门仍应以《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技术规程》为具体业务指导和操作原则,只需注意《条例》中与之冲突的几

关于同安区成片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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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安区成片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同国土房〔2005〕81号

为了顺利开展同安区成片农村居民住宅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同安区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管理的历史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精神,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具体处理意见。

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面积的认定 1、持有完整批建手续的房屋

登记申请人依法取得土改时期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买卖(典)契证,或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及财政局颁发的《乡村房产契证》(或原房管局颁发的《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完整的用地及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可依照相应权证或手续所载明的合法用地及建筑面积认定土地房屋面积,直接换发现版农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灭失的除外。

经上级同意,在本次成片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开展中,持有批建手续但超占用地或超建房屋的,各国土资源管理所可直接受理登记申请,按批准的土地房屋面积登记发证,但违法超占的用地面积和违法超建的房屋面积给予备注但不予确认。其中,若房屋建筑面积审批时已明确每层建筑面积时,确认的每层建筑面积应以该层实测建筑面积为基础,不得超过该层建筑的审批面积,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