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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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
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
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2006/07/31 13:03 稿件来源: 【标题】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1.01.12 【实施日期】2001.03.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能源 【文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题注】(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1月12日审议通过,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和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煤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煤炭资源的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鼓励煤炭的加工转化,推广洁净煤技术,提供多种煤炭产品,以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乱采、滥挖等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防止地质灾害和其他公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
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
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
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2006/07/31 13:03 稿件来源: 【标题】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1.01.12 【实施日期】2001.03.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能源 【文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题注】(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1月12日审议通过,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和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煤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煤炭资源的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鼓励煤炭的加工转化,推广洁净煤技术,提供多种煤炭产品,以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乱采、滥挖等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防止地质灾害和其他公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
国务院令(2006)第460号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2006)第460号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
国务院令(2006)第460号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2006)第460号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DOC)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4日第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鹿心社
2013年7月8日
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 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下列
浙江矿山资源管理条例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3)
发文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12-19 生效日期:2013-12-19
(2000年4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矿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法维护矿业秩序,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方针。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精品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增强我国生物和医药科技的研究开发能力,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为科学研究目的,在我国从事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保藏、研究开发、出入境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核酸、核酸制品等资源材料及其产生的信息资料。
第三条国家鼓励以保护人民健康为目的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研究开发活动,支持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能力建设。
国家鼓励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研究开发活动。国际合作应当遵循相互尊重、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共同参与、惠益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保藏、研究开发、国际合作等活动,应当遵守公认的伦理原则,保护资源提供者的安全和个人隐私。
开展人类遗传资源收集、保藏、研究开发、国际合作等活动
可编辑
精品
的单位应当设立伦理委员会,对本单位开展的开发利用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督。
可编辑
精品
第五条禁止利用人类遗传资源从事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可能产生歧视后果的人类遗传资源研究开发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类遗传资源材料。
取水许可申请书水资源处
计算机编码:
取 水 许 可 申 请 书
编号:( )申字 [ ]第 号 取水许可申请人 (签 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
以下栏目由取水许可申请人填写 取水许可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性质 职 务 行业类别 年 月 日 邮政编码 申请日期 通讯地址 联 系 人 工作部门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信箱 申 请 取 水 理 由 及 依 据 年申请取水总量 万m 3地表水 万m 3水源类型 江河 湖泊 水库 其他 年申请取水量(万m) 3 取水地点 蓄 取水方式 引 提 计量方式 最大取水流量(m/s)或 3日最大取水量(m/d) 地下水 3 万m 3水源类型 普通 地热水 矿泉水 其他 年申请取水量(万m) 3 取水地点 取水方式 单井( )
山西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04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09-22 【生效日期】1989-09-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西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试行)
(1989年9月2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稳定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土地、果园、林牧渔业、水利工程、农机、农电设施和村办企业等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订立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计划,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第四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9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公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环境优先、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
二、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删除第二款。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并具有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的资金能力。”
四、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需要延续勘查期限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勘查期限可以延续2次,但因勘查取得重大突破确需延长勘查时间的,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论证后,可以再延续1次。勘查期限每次延续不得超过2年。”
五、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在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符合安全生产、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