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条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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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10.28修改)
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六年十月
1 总 则
1.0.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87号),科学指导村庄规划编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要点。
1.0.2适用范围
本要点用于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的编制。
1.0.3编制主体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具体工作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1.0.4编制原则
编制村庄规划,应遵循需求导向、解决基本,村民主体、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文化传承、绿色发展,便于普及、易于实施的原则,切实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可实施性。
1.0.5规划期限和审批
村庄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15年,其中近期规划为3―5年。
村庄规划方案完成后,须向村民公示,并由县级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1
村庄规划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1.0.6解释权
本要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基础调研
2.1调查阶段
在村庄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应进行不同深度的现状调查,通过文献调研、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2015年4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其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森林资源实行分区分类管理。
根据自然条件和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全省划分为渤海平原林区、鲁西平原林区、鲁中南山地丘陵林区、鲁东山地丘陵林区。
根据森林生态区位和培育目的,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第四条 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遵循积极培育、严格保护、分类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
导,将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
条例》的决定(2001)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12.07 【实施日期】2002.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1年12月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一条修改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 第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 三、 第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产业结合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制定优惠政策,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鼓励资源综合 1 / 4
利用,推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和清洁生产,大力推进环境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应用。”
四、 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
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2号)
《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已于2001年4月6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4月6日
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2001年4月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综合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益,保护环境,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
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及相关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资源综合利用是指:
(一)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
(二)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
(三)对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四)对城市垃圾、河(渠)道泥沙、农林水产废弃物等其他资源进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题库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 )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A.所在地人民政府 B.市级人民政府
C.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答案:C
2.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面,以下错误的是( )。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科学有效组织救援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各个行业领域都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
答案:D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以下行为不符合《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是( )。
A.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1
B.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C.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D.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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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此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山东省物业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山东省物业管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法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专项服务的能力。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聘请专业服务单位承担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房屋修缮、秩序维护等专项服务,但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行业自律组织,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物业行业自律组织可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配合物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档案。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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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物业服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参考题库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参考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1.《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 )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A.所在地人民政府 B.市级人民政府
C.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答案:C
2.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在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面,以下错误的是( )。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科学有效组织救援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各个行业领域都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
答案:D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以下行为不符合《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是( )。
A.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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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C.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D.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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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制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