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行为的案例5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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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违法行为案例

标签:文库时间: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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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案例

日 期: 2006-2-1

《教育法》制定以后,关键在于实施。《教育法》的实施就是通过一定的制度、程序、方式在教育活动中具体适用教育法的活动。通过教育法的实施使教育法产生实效,即发生效力的教育法在实际上被执行、适用和遵守。教育法的制定以及对其效力的说明,不等于教育法在教育活动中产生了实效。《教育法》在实施的过程中,有些方面还没有得到彻底落实。为了落实《教育法》的精神,确保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必须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提高依法治教的意识,加大实施力度。为此,本节以案例分析为主,提高认识,明确法律

责任,以保证教育法顺利实施。 一、有关教育经费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

办法

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

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经费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保障,教育经费的各项财政预算内拨款,是教育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违反《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的规定,不按照预

教育法违法行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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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案例

日 期: 2006-2-1

《教育法》制定以后,关键在于实施。《教育法》的实施就是通过一定的制度、程序、方式在教育活动中具体适用教育法的活动。通过教育法的实施使教育法产生实效,即发生效力的教育法在实际上被执行、适用和遵守。教育法的制定以及对其效力的说明,不等于教育法在教育活动中产生了实效。《教育法》在实施的过程中,有些方面还没有得到彻底落实。为了落实《教育法》的精神,确保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必须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提高依法治教的意识,加大实施力度。为此,本节以案例分析为主,提高认识,明确法律

责任,以保证教育法顺利实施。 一、有关教育经费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

办法

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

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经费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保障,教育经费的各项财政预算内拨款,是教育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违反《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的规定,不按照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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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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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

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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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封面:

安全生产违法案卷

案 名 案 号 案 由 违法单位或公民 ( )安监管案[ ] 号 承办人 受理日期 处罚程序 结案日期 处理情况 复议诉讼情况 归档日期 年 月 日 卷内页数 共 页 归档号 保存期限

1

卷内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及编号 日期 页号 备注 备注:说明是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

合肥市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单

﹝ ﹞ 号

接报时间 举报方式 举 报 人 姓 名 单 位 住 址 接报人 受理人 电 话 举 报 内 容 承办人 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审批 意见 签 名: 年 月 日 查处 结果 签 名: 年 月 日 备注

3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立案审批表

( )安监立〔 〕 号

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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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适用范围 1 沿海水域 2 沿海水域 3 沿海水域 4 沿海水域 5 沿海水域 6 沿海水域 7 沿海水域 8 沿海水域 9 沿海水域 10 沿海水域 11 沿海水域 12 沿海水域 13 沿海水域 14 沿海水域 15 沿海水域 16 沿海水域 17 沿海水域 18 沿海水域 19 沿海水域 20 沿海水域

管理分类 通航管理 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 通航管理 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人员) 通航管理 未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通航管理 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人员) 通航管理 不按照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 通航管理 不按照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人员) 通航管理 不遵守避碰规则 通航管理 不遵守避碰规则(人员) 通航管理 不遵守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规定 通航管理 不按规定显示信号 通航管理 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 通航管理 未按规定报告船位、船舶动态 通航管理 未按规定拖带,或非拖带船从事拖带作业 通航管理 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违法行为名称 通航管理 船舶不遵守中国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规定 通航管理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 通航管理 许可证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 通航管理 以欺骗

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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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适用范围 1 沿海水域 2 沿海水域 3 沿海水域 4 沿海水域 5 沿海水域 6 沿海水域 7 沿海水域 8 沿海水域 9 沿海水域 10 沿海水域 11 沿海水域 12 沿海水域 13 沿海水域 14 沿海水域 15 沿海水域 16 沿海水域 17 沿海水域 18 沿海水域 19 沿海水域 20 沿海水域

管理分类 通航管理 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 通航管理 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人员) 通航管理 未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通航管理 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人员) 通航管理 不按照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 通航管理 不按照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人员) 通航管理 不遵守避碰规则 通航管理 不遵守避碰规则(人员) 通航管理 不遵守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规定 通航管理 不按规定显示信号 通航管理 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 通航管理 未按规定报告船位、船舶动态 通航管理 未按规定拖带,或非拖带船从事拖带作业 通航管理 船舶无正当理由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 违法行为名称 通航管理 船舶不遵守中国政府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规定 通航管理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 通航管理 许可证失效后仍进行水上水下活动 通航管理 以欺骗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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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课稿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解稿

目 录:

一、前言

二、关于《处罚处分条例》中执法主体的问题

三、国家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违法行为

四、企业的财政违法行为

五、国库及金融机构财政违法行为

六、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和处分

七、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八、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

一、前言

1、《处罚处分条例》是约束谁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为方便叙述,以后简称《处罚处分条例》)是约束谁的呢?大家别想当然地认为是财政部门违法,从全部内容上看这个条例应该称为违反财政法规的处罚处分条例更恰当,因此它约束的对象是所有涉及财政资金及财政相关管理法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既包括财政部门本身,也包括了其他的部门,如执收单位:税务部门以及有收入职能的部门。财政支出的使用部门: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等。

2、财政的定义:什么是财政?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管理职能的需要,凭借着国家的政治权力进行的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是随国家的产生和发展而从社会产品分配中独立出来的一种分配关系。既然财政是一种分配关系,那么有收有支就不是财政部门几个人的事情,而是大家的事情,大家的事情就应该要有一个统一的要求和规定,这些要求和规定就是一系列涉及财政

关于撤销交通违法行为的申请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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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交通违法行为的申请

卓尼县公安局:

我叫陈拉毛,临潭县羊永镇拉布村人,系甘P75882的白色起亚轿车车主。2017年5月20日,我自临潭前往合作市时,有一起超速违章,本人认为违法事实存在问题,按照公安部105号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申请撤销,理由如下。

交警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为,2017年5月20日17时29分,在徐合线376公里50米处,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小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记6分,罚款200元。

一是记录不符。违法事实照片上记录的违法地点为S306线386km处,限速60km,行驶速度81km,照片的背景所记录的是一座桥,认定的事实和违法照片地点不符。二是违法地点前后矛盾。我们前往认定的违法地点376公里50米处,此处为红山口朝合作方向下山的位置,所设置的标志牌为取消限速40;而后又前往照片记录的违法地点386km处,此处周边均没有公路桥;又对照片上记录的地点在周边进行了寻找,无法判断准确地点。

根据公安部105号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

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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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局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存根)

( 年)*规停字第 号

:

经查实: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于 年 月 日 时 分携带 等材料,到****规划监察大队听候处理,特此通知。

受送达人签名: ***城乡规划局

年 月 日

公章

****城乡规划局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 年)***停字第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