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生活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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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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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浙江省

【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 【发布日期】2009-08-17 【生效日期】201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浙江省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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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学勇 2013年9月10日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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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长令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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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93 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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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

英德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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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2017年修订调整)

为推动我市建设工作按计划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和《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农村集体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按本办法的标准执行。

二、征收农村集体的土地,土地上的青苗、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土地承包人或土地所有权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有关农村集体,由农村集体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三、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四、留用地按《关于印发英德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英府〔2011〕112号)的规定办理。

五、对煽动群众闹事,阻扰工程建设施工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六、本办法未尽补偿项目由市政府另行发文确定补偿标准。 七、本办法由英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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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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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英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长令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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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93 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20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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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

北京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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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北京征地补偿标准

来源: 作者:佚名 日期:10-06-28

【征地补偿标准】北京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费标准

其计算方法是:①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②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

偿标准计算。

③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④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

偿多少。

⑤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其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5000-7000元;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

被征地农民补偿办法发布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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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补偿办法发布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解读

江苏省长梁保华签署的第26号省政府令———《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发布,9月1日起全省将正式执行。将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以政府令的形式予以立法,在全国还是首次。为此,记者采访了省国土资源厅张洪甫副厅长。

记者:第26号省政府令涉及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备受关注。请谈一谈这部规章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张: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用地数量不断增加,每年因征地造成的失地农民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我省在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监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对失地农民安置方式上,我省目前大多采用一次性货币安置,虽然这种方式简单易操作,但失地农民一旦把有限的补偿安置费用完,而又不能就业,生活就会陷入困境,尤其是中老年失地农民。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先后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批示,要求通过立法形式,确保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003年初,省国土资源厅起草了《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法制办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各市政府的意见,并广泛听取被征地

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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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皖政〔2009〕1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现将《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对于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县人民政

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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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皖政〔2009〕1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现将《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对于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县人民政

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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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皖政〔2009〕1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有关规定,现将《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安徽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二、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对于新征地补偿标准施行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的,市、县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