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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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损失索赔案例
杜女士的本田飞度轿车被撞了,修好后经评估,车价“缩水”了1.6万
元
她把肇事方告上法庭索赔1.6万元“车辆贬值费”
昨天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以8000元赔偿了结此案
发布时间:2011-08-31
记者黄朝红 叶先生和杜女士都住在安宁市昆钢的湖光小区。他们原来不认识,但今年5月10日的一起车祸,让两人成了冤家,最终法庭相见。这起案子还成了昆明比较罕见的纠纷案,特殊之处在于,这是一起“新型诉讼”,案件焦点是很多人没听说过的“车辆贬值费”??
这起被律师们称为“索赔汽车精神损失费”的案子,会带给我们怎样的启示呢? 事故
今年5月10日下午3点多,叶先生开着自家的东风雪铁龙轿车,行驶到昆钢生活区的一条道路上。路两旁都停满了车,对面又突然开来一辆大客车,叶先生的雪铁龙急忙往右转,结果撞上了杜女士停在路边的一辆本田飞度轿车,导致飞度车左后部严重受损。事后,安宁交警大队判定叶先生负全责,为叶先生承保的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了飞度车1.5万余元的修理费。
6月28日,叶先生和杜女士的丈夫一起到本田4S店,把修好的飞度车开了出来。叶先生心怀愧意地说:“撞车给你们带来麻烦了,我再赔你们1000块。”但杜女士丈夫说:“1000块怕打不住
车辆贬值损失索赔案例
杜女士的本田飞度轿车被撞了,修好后经评估,车价“缩水”了1.6万
元
她把肇事方告上法庭索赔1.6万元“车辆贬值费”
昨天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以8000元赔偿了结此案
发布时间:2011-08-31
记者黄朝红 叶先生和杜女士都住在安宁市昆钢的湖光小区。他们原来不认识,但今年5月10日的一起车祸,让两人成了冤家,最终法庭相见。这起案子还成了昆明比较罕见的纠纷案,特殊之处在于,这是一起“新型诉讼”,案件焦点是很多人没听说过的“车辆贬值费”??
这起被律师们称为“索赔汽车精神损失费”的案子,会带给我们怎样的启示呢? 事故
今年5月10日下午3点多,叶先生开着自家的东风雪铁龙轿车,行驶到昆钢生活区的一条道路上。路两旁都停满了车,对面又突然开来一辆大客车,叶先生的雪铁龙急忙往右转,结果撞上了杜女士停在路边的一辆本田飞度轿车,导致飞度车左后部严重受损。事后,安宁交警大队判定叶先生负全责,为叶先生承保的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了飞度车1.5万余元的修理费。
6月28日,叶先生和杜女士的丈夫一起到本田4S店,把修好的飞度车开了出来。叶先生心怀愧意地说:“撞车给你们带来麻烦了,我再赔你们1000块。”但杜女士丈夫说:“1000块怕打不住
刍议期待利益损失赔偿
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不适当履行合同,或者故意、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或财产权利,不仅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直接损失,而且也往往会使对方的期待利益蒙受损失。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对期待利益的赔偿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理论界对期待利益损失如何赔偿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因此,本文针对该问题略抒己见。 民事违法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也可以说是一种民事损害行为。在客观上的危害后果大体有三种:一是造成他人财产或财产权利的损害;二是造成他人人身的损害;三是造成他人人格(也即精神)的损害。其中给他人财产或财产利益所造成的损害,又表现为受害人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和期待利益的损失。有时一个违法行为会同时造成两种财产损害后果,有时则可能只是其中的一种,所谓直接损失,是指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他人现有财物的毁损、减少、灭失或者支出的增加;所谓期待利益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或故意、过失地损害他人财产或财产权利,使权利人(也即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本来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未能
论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之赔偿
论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之赔偿 天津市大港区价格认证中心刘宝源
目前,在交通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价值不菲的中、高级轿车车主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案件受到了各方的关注和讨论。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已成为交通事故案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鉴于司法界对是否支持赔偿权利人请求的车辆贬值损失意见不一,笔者拟对此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车辆贬值损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全面赔偿
一、国外对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处理
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经修理虽可恢复使用功能,但事故车辆较未发生事故时的价值降低,此差额即车辆贬值损失。国外将之归为“商业价值”差额。赔偿权利人就商业价值差额是否有权请求填补,法德判例上有两种不同见解。法国判例大致认为赔偿权利人就商业价值差额并非悉可请求赔偿,其赔偿以赔偿权利人出卖车辆时为限。如其仍保有车辆自用而不出卖,则该差额不得请求赔偿。法国判例上之见解,系以商业价值差额之观念乃因车辆出卖而生,车辆若不出卖而仍保留自用,则无商业价值差额可言;故该差额之赔偿必以车辆出卖为条件。德国判例认为赔偿权利得请求赔偿商业价值差额,纵其并不出卖车辆者亦同。德国判例从利益说出发,以为商业价值差额为损害事故发生之结果赔
行政赔偿案例
案例1 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
【案情介绍】
1993年5月的一天深夜,侯马市公安局下属的高村乡派出所怀疑常可生有盗窃行为,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派人将常可生抓到派出所,经讯问没有结果,就将常某铐在乡政府大门上,近一个小时内,引来近百名群众围观、议论。后来常可生带铐逃回家,不久出现精神失常现象。其父常全义一边为儿子寻诊治疗,一边到有关部门申诉。侯马市检察院立案查处。1997年9月14日经北京市精神病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常可生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1993年5月被非法拘禁、铐、打是起病的诱发因素。”1997年10月本案的直接责任人马某、韩某因犯有非法拘禁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期间,经法院裁定驳回了被害人常可生之父常全义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998年1月5日,常可生向侯马市公安局递交了《赔偿申请书》,侯马市公安局分两次给付常可生人民币6000元,后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侯马市公安局遂于1998年3月4日出具了《国家赔偿事件协议不成立证明书》。常可生不服,向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被害人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97万余元。被告侯马市公安局辩称:致害行
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赔偿规定
关于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赔偿处罚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强化管理力度,减少和避免因工作失职失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确立事故责任落实追究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处罚原则
第三条 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必须赔偿的原则。凡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均需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第四条 实行经济处罚连带责任的原则。对经济损失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处罚范围
第五条 非公司决策的,凡个人未按各项管理程序和规章制度、工作失职、失误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处或并处经济赔偿、调离岗位、免职、辞退:
1、对事故、灾害和影响生产的隐患,不积极采取措施,延误了处理时间,造成经济损失扩大的;
2、违反公司规定,造成合同、担保、违约损失,或执行合同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
3、利用岗位、业务便利,将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熟人或利益关系单位经营或代理,造成经济损失的;
4、造成公司设备、设施、公物损坏的;
5、利用公司名义和无形资产,个人从事经营活动,或转交他人经营造成损失的;
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赔偿规定
关于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赔偿处罚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强化管理力度,减少和避免因工作失职失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确立事故责任落实追究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处罚原则
第三条 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必须赔偿的原则。凡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均需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第四条 实行经济处罚连带责任的原则。对经济损失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处罚范围
第五条 非公司决策的,凡个人未按各项管理程序和规章制度、工作失职、失误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处或并处经济赔偿、调离岗位、免职、辞退:
1、对事故、灾害和影响生产的隐患,不积极采取措施,延误了处理时间,造成经济损失扩大的;
2、违反公司规定,造成合同、担保、违约损失,或执行合同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
3、利用岗位、业务便利,将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熟人或利益关系单位经营或代理,造成经济损失的;
4、造成公司设备、设施、公物损坏的;
5、利用公司名义和无形资产,个人从事经营活动,或转交他人经营造成损失的;
火灾事故赔偿案例
火灾事故赔偿案例(一)
案情简介及原告诉求:2005年12月20日,S县电力公司在某镇各村贴出停电通知,告知用户,因变电所设备检修,从2005年12月21日至12月23日,早上6∶00至晚上6∶00全镇停电。12月22日,也即检修第二天,电力公司的工作人员因当天检修任务已完成,便在有关调度指令下于当天下午l时30分左右提前恢复供电,凑巧的是,租住村民吴某家的外来民工孙某在22日清晨用电炒锅做饭后未关闭电源便外出上班,中午没回家,结果电炒锅在通电受热后,温度过高引燃周围可燃物,于下午3时23分左右发生火灾。大火迅速蔓延至邻居乐某等家中,将乐某等共五户村民的房屋烧毁。
火灾发生后,S县消防大队经勘验现场及其他调查,认定租住吴某家的外来民工孙某在清晨用电饭锅做饭后未将电炒锅电源关闭,后在通电后,电炒锅受热,引燃周围可燃物而发生火灾,孙某对本起火灾负直接责任。S县消防大队对孙某做了行政处罚。
2006年7月,乐某向S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孙某、吴某及S县电力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5万余元。乐某要求电力公司赔偿的理由是,电力公司既然在通知中明确停电时间为早上6∶00至晚上6∶00,却在未发布任何提前通
电通知的情况下,提前恢复供电,至使孙某的电炒锅在通
国家赔偿案例分析
党沉壁诉许昌市房产管理局错误办理房权手续行政侵权案
原告:党沉壁,男,63岁,许昌文化艺术学校退休干部,住许昌文化艺术学校教职工宿舍楼中单元二楼。
被告:河南省许昌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旭升,局长。 第三人:许昌市广播电视局。 法定代表人:张秋章,局长。
党沉壁原为许昌市广播电视职工,1982年在该局分配住房一套,面积82.48平方米。1987年调到许昌文化艺术学校担任领导工作,1994年在该校集资建房一套,面积84.4平方米,缴纳集资款26000元,1995年下半年该房交付使用,由党沉壁居住。党沉壁在许昌市广播电视局的原住公房套房转由在许昌县检察院工作的次子党伟居住。1994年8月许昌市广播电视局家属楼进行房改,决定将党沉壁原居住的公有套房出售给本局职工岳少甫。1996年岳少甫按有关规定补交了该房的全部预交款。1997年1月,许昌市广播电视局在多次催促党伟腾房无果的情况下,向许昌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了申报,许昌市房产管理局依据市房改办1997年1月16日第62号发证通知,为岳少甫办理了许房改字24001号房屋产权手续。1997年7月25日,党沉壁以被告及第三人错误发放房产
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复函
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复函
赣价费字[1994]第014号 赣财综字[1994]第010号
江西省交通厅:
你厅赣文函财字[1993]30号文已收悉。根据1993年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4号令的规定,为确实做好路政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 因特殊需要并经县以上公路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公路及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确需占用公路路产的应向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费;损坏公路路产的须交纳公路路产损失费。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公路两旁的厂矿、加油站凡需修建汽车专用进出口路并与国道、省道相搭接,造成占用公路路产的,应向公路管理部门一次性交纳搭接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汽车修理、制造厂家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在指定试车路段试车的,按每车/次10元向公路管理部门交纳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和国家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利用公路路产,有关公路路产赔偿费仍按交通部等《关于发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各部门基本建设工程占用公路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不适用于本通知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规定。
四、本省境内不属公路管理部门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