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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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讨论稿)68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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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总局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讨论稿发给你们。该讨论搞在本月中旬总局召开的培训会上有组织讨论,总局财行司陈杰司长参加了讨论。在讨论中对讨论稿列举的问题已原则上确定需下发公告明确。因讨论时间很紧,未对各条具体内容的表述再斟酌研究,为此,在小结会上,陈司长要求各省回去后组织各地进行调研修改,在月底前报送总局。另根据省局工作安排,将在下月7日在宁德举办存量房交易评估操作培训班,按照处领导意见,届时将在培训期间再讨论一下。 为更好地完善土地增值税政策,请你们对该讨论稿中的各个问题,结合日常工作,为总局更好地完善政策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对讨论稿中未涉及的问题,认为急需总局进行明确的,请大家补充(需拟好条文并附说明),届时一并提交总局研究明确。

发给你们的讨论稿,罩黑和罩黄色的内容为我草拟的修改意见建议,也未必正确、周全或可行,特别是核定征收的规定,若我们不能提出更好的意见建议,真公告就这么下来会使我们执行政策规定造成被动。按照陈司长意见,核定征收要遵循从高原则,可以促进征管措施的落实,但从高也不是没边,需要测算,按征管法规定的原则、做法来确定,通过明确的政策规定进行安民告示,让纳税人知道预期后果,消除企业主动要求核定寻租的念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讨论稿)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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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总局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讨论稿发给你们。该讨论搞在本月中旬总局召开的培训会上有组织讨论,总局财行司陈杰司长参加了讨论。在讨论中对讨论稿列举的问题已原则上确定需下发公告明确。因讨论时间很紧,未对各条具体内容的表述再斟酌研究,为此,在小结会上,陈司长要求各省回去后组织各地进行调研修改,在月底前报送总局。另根据省局工作安排,将在下月7日在宁德举办存量房交易评估操作培训班,按照处领导意见,届时将在培训期间再讨论一下。 为更好地完善土地增值税政策,请你们对该讨论稿中的各个问题,结合日常工作,为总局更好地完善政策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对讨论稿中未涉及的问题,认为急需总局进行明确的,请大家补充(需拟好条文并附说明),届时一并提交总局研究明确。

发给你们的讨论稿,罩黑和罩黄色的内容为我草拟的修改意见建议,也未必正确、周全或可行,特别是核定征收的规定,若我们不能提出更好的意见建议,真公告就这么下来会使我们执行政策规定造成被动。按照陈司长意见,核定征收要遵循从高原则,可以促进征管措施的落实,但从高也不是没边,需要测算,按征管法规定的原则、做法来确定,通过明确的政策规定进行安民告示,让纳税人知道预期后果,消除企业主动要求核定寻租的念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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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现将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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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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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成文日期:200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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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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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2016.7.20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现将红字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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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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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明显效果。同时各地也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增值税管理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所称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由于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尚未进行正常经营,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经营才能审核认定。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紧急通知》和本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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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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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保障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2012年1月1日以后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2011年12月3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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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增值税改革中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而且还是计算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负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所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加强增值税税收管理过程中着关键性作用。为了更好的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2006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经过修订之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规定》)。新修订的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共三十条内容,资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这次颁布的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是对以往的使用规定、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管理、丢失发票处理等通知的整合,可以说是一次全方位的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界定专用发票的概念和一些相关术语的定义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解释了下列办理增值税过程中涉及的术语:

(1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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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9〕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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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附件: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3.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企

业)

4.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适用于

个人)

5.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

6.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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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