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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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对象范围
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适用对象范围包括:全体教师、实验师以及其它所有在编在聘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实施机构
1、广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通过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及广州市远程教育中心实施),为继续教育最主要培训机构,负责2008——2012周期的两门指定公共必修课《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和《教育系统公共危机管理》以及其属下的网上远程教育(含专业课和公共选修课);
2、由市教育局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骨干教师培训活动; 3、由广州市人事局属下具资质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面授、远程继续教育课程;
4、本人参加各类符合办理继续教育免修学分规定的考证、继续教育活动。
三、继续教育课程组成
1、公共必修课:根据《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穗教发?2008?30号,下简称《办法》)文件要求,2008——2012周期的公共必修课《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和《教育系统公共危机管理》两门(统一由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通过网络远程教育实施)。同时根据市教育局教师评估中心继续教育管理部口头通知,从2010
年起,在继续教育周期验证时,所有在广州市人事局属下培训机构修读的公共必修课(含08年之前所修读的公共必修
关于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说明
一、对象范围
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适用对象范围包括:全体教师、实验师以及其它所有在编在聘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继续教育实施机构
1、广州市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通过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及广州市远程教育中心实施),为继续教育最主要培训机构,负责2008——2012周期的两门指定公共必修课《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和《教育系统公共危机管理》以及其属下的网上远程教育(含专业课和公共选修课);
2、由市教育局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骨干教师培训活动; 3、由广州市人事局属下具资质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面授、远程继续教育课程;
4、本人参加各类符合办理继续教育免修学分规定的考证、继续教育活动。
三、继续教育课程组成
1、公共必修课:根据《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穗教发?2008?30号,下简称《办法》)文件要求,2008——2012周期的公共必修课《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和《教育系统公共危机管理》两门(统一由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通过网络远程教育实施)。同时根据市教育局教师评估中心继续教育管理部口头通知,从2010
年起,在继续教育周期验证时,所有在广州市人事局属下培训机构修读的公共必修课(含08年之前所修读的公共必修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2007-2012学年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 图文
重庆市普通中小学教师 2007—2012学年度继续教育学分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渝教师?2008?1号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推动教师专业化发展,根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1999年第7号)和《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07—2012学年度普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细则。
一、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对象与周期 (一)对象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对象为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和学校教育管理干部。
(二)周期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以5年为一个周期。本周期为200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继续教育周期管理以学年为计算单位,即从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止,其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分登记为该教师该学年度完成的学分量,每年7月为继续教育年审时间。
二、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目标与要求 (一)目标
- 1 -
根据重庆市统筹城乡教育发展总体目标,坚持“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全面加强以师德教育和“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为重点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全面提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师德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管理水平,为基础教育可持续协调发展提供优质人力资源。
(二)
重庆市中小学教师2007-2012学年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 图文
重庆市普通中小学教师 2007—2012学年度继续教育学分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渝教师?2008?1号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推动教师专业化发展,根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1999年第7号)和《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07—2012学年度普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细则。
一、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对象与周期 (一)对象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对象为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和学校教育管理干部。
(二)周期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以5年为一个周期。本周期为200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继续教育周期管理以学年为计算单位,即从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止,其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分登记为该教师该学年度完成的学分量,每年7月为继续教育年审时间。
二、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目标与要求 (一)目标
- 1 -
根据重庆市统筹城乡教育发展总体目标,坚持“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全面加强以师德教育和“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为重点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全面提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师德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管理水平,为基础教育可持续协调发展提供优质人力资源。
(二)
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现在我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均属学分管理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培训)中承担授课、指导、公开课、示范课等活动;中小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集体教研、听评课、学术研讨、专题讲座、支教等;中小学教师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出版著作、承担各级教改项目和科研课题、各项教学、科研获奖、志愿服务、拜师、带徒等自主研习活动;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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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第一个周期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后依次类推。五年
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资料
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现在我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均属学分管理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培训)中承担授课、指导、公开课、示范课等活动;中小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集体教研、听评课、学术研讨、专题讲座、支教等;中小学教师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出版著作、承担各级教改项目和科研课题、各项教学、科研获奖、志愿服务、拜师、带徒等自主研习活动;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等活动。
第四条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第一个周期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后依次类推。五年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
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资料
东营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现在我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均属学分管理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在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培训)中承担授课、指导、公开课、示范课等活动;中小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集体教研、听评课、学术研讨、专题讲座、支教等;中小学教师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出版著作、承担各级教改项目和科研课题、各项教学、科研获奖、志愿服务、拜师、带徒等自主研习活动;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等活动。
第四条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第一个周期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后依次类推。五年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2009年—2013年)
为加强对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
继续教育制度,推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教育部第七号令《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教师教育工作实际和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素质教育为核心,坚持“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的原则,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教师职业道德培训为主要内容,以集中培训、远程研修和校本培训为主要形式,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积极推进“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全省互联互通,构建“现代远程教育、集中培训、校本培训相结合”的教师继续教育格局,逐步加大远程研修课程在我省各级继续教育课程中的比例。
(二)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形式,非学历教育实行学分管理。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非学历继续教育,应根据不同形式、内容折算成学分。在职教师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后,继续参加与执教学科相关的国民教育系列师范类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者,视为完成本周期内的继续教育任务。
关于印发《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各有关中职师资培养培训基地:
现将《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2.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试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职业教育 教师 继续教育 管理办法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10年5月28日印发
(共印15份)
附件1
广西中等职业学校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切实提高继续教育质量,根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1999〕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桂政发〔1991〕10号)、自治区教育厅 人事厅《关于全面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
关于印发《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各有关中职师资培养培训基地:
现将《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2.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试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职业教育 教师 继续教育 管理办法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10年5月28日印发
(共印15份)
附件1
广西中等职业学校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切实提高继续教育质量,根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1999〕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桂政发〔1991〕10号)、自治区教育厅 人事厅《关于全面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