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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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

标签:文库时间: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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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逮捕拘留

【发文字号】高检会[2015]9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5.10.09 【实施日期】2015.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高检会﹝2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进一步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依法准确适用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1 / 2

2015年10月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据收集、审查认定,依法准确适用逮捕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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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逮捕拘留

【发文字号】高检会[2015]9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5.10.09 【实施日期】2015.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高检会﹝2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进一步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依法准确适用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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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证据收集、审查认定,依法准确适用逮捕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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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

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08〕3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的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次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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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十一条之一:[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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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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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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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高检发研字[1993]12号 【发布日期】1993-12-01 【生效日期】1993-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1993年12月1日高检发研字[1993]12号)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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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发(2001)11号

第八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1995.12.25 法发[1995]23号) (一)…… 实施《决定》第九条规定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2号)规定,“佛教协会属于社会团体,其工作人员除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外,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非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佛教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能按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201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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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2012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第五十次检察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办法》,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公文用纸、版面及印制要求 (一)用纸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80g/㎡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80%~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二)幅面及版心尺寸

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订口(左白边)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公告、通告等公布性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版面规格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版面制作采用WPS操作系统,推荐采用方正字库的字体和字号。公文格式各要素的字体和字号一般采用3号仿宋体字,正文中数字一般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1

(四)文字颜色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文字的颜色均为黑色。 (五)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201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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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2012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第五十次检察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人民检察院公文处理办法》,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公文用纸、版面及印制要求 (一)用纸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80g/㎡的胶版印刷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80%~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二)幅面及版心尺寸

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订口(左白边)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公告、通告等公布性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版面规格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版面制作采用WPS操作系统,推荐采用方正字库的字体和字号。公文格式各要素的字体和字号一般采用3号仿宋体字,正文中数字一般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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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字颜色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文字的颜色均为黑色。 (五)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