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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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行政〔2009〕167号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现将《温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学位授予 细则 通知
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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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哲学、理学、工学等九个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科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审核准予毕业,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热爱祖国,品行良好; 2.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2.0及以上(体育特招生达1.5及以上);
3.重修课程累计学分低于25学分(二年制专升本低于10学分)。 第四条 双学位学生符合本细则和《温州大学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的学位授予条件,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在1.5及
AA政法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AA政法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促进和鼓励本科毕业生政治和专业水平的全面提高,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的办事机构。
第三条我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习态度认真,品行端正;
(二)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所有课程平均考核成绩低于70分者;
(二)英语专业未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四级统一考试者;
(三)在考试、考查中有作弊行为的;
(四)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者;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情况。
第五条学生有前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但以后能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再受过任何处分,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以后所有课程平均考核成绩达到80分以上的;
(二)毕
贵州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二:
贵 州 民 族 大 学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改进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应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意见》以及我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贵州民族大学学位委员会为我校学士学位评定的唯一机构。每次评定学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到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评定的学位方为有效。
第三条 根据我校现有本科专业,我校学士学位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文学、历史学、法学、管理学、理学、工学、教育学、经济学。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原则,对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二)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达到本专业培养规格与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实习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和实施细则
三 亚 学 院
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O一二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学生获得学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学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法学、文学、经济学、理学、工学、农学、教育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五条 被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还应符合下列
厦门大学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厦门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2008年修订稿)
第一条 为贯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福建省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函授、夜大学、网络教育和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认识、分析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成绩良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通过答辩并获得良好以上(含良好)成绩。各类学生的成绩具体要求如下:
1、自学考试(参加由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1)参加
湖北科技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定)
湖北科技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通知》及《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三条 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各种教育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学习成绩优良,可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要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平合理。
第二章 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我校普通教育本科毕业生,在籍学习期间达到下列要求,可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2、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修完培养方案规
河北金融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河北金融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河北省学位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拟授予的学士学位包括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等六个学科门类。
第三条 在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搞好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促使我院本科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 工作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23人组成,每届任期为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长1人。其他成员从本院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中遴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省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二)审查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并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争议和其他事项; (五)组织对本校学位授予质量进行评估。
第六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成人高等教育授予学士学位工作 实施细则(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成人高等教育授予学士学位工作
实施细则(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校学位委员会相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指经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录取,国家承认学历的高中起点本科(高起本)和专科起点本科(专升本)毕业生。
第二条 凡符合本规定的各项条件者,均可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承担专门的工程技术、管理、文化、艺术等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并且符合: (1)在校期间平均成绩在70分(含)以上。 (2)
重庆三峡学院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分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12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全日制本科专业。
第二章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 任。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制(修)订学士 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审定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做 出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研究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 问题和其它事项。
第四条 二级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 行以下职责:逐个审核本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
材料;据实统计填报学士学位申请人基本情况;向校学士学 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本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 者名单,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3 - 第五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 处),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履行以下职责:处理学 士学位评定工作的日常事务;汇总、复核、审查各学士学位 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学士学位材料;整理学士学位材料,统 计相关数据,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
《燕山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说明
《燕山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说明
鉴于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快速发展及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学位授予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拟对《燕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04年5月25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进行修订。本次修订本着“明晰职责、细化操作、简化流程、加强监管”的原则,在原文件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和借鉴其他高等院校的先进管理经验,并结合我校实际进行了较大调整,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职责,对原来的分工做了一定调整,以便简化审核流程和审批环节,使学位授予工作更加适应校、院两级管理模式。
二、新增关于硕士学位论文抽查的有关规定。
三、调整了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时间,由原来的20天缩短为10个工作日。 四、修改了关于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的有关规定。
五、新增关于公共管理硕士(MPA)授予学位的相关规定。 六、修改了关于评阅异议的处理办法。
七、新增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并对答辩人报告时间做了调整)。 八、完善了关于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决议的相关规定。 九、取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后10%排序的规定。 十、新增关于申请者发表论文不符合《燕山大学关于研究生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