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塘公路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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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号文-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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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天津市声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区域划分。 一、适用范围

本区域划分适用于本文中涉及的区域,未列在本文内的区域如有管理需要,可由当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划定,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区域划分的引用而形成的条文。当下列文件修订 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 (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1994)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1988)

《关于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69号) 《2008-2010年

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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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满足城镇中等偏下

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外地来津就业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住房保障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申请准入、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住房保障,是指通过出租和出售保障性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及外地来津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扶持,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规定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出售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的用于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

第三条 住房保障工作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分层补贴、租补分离、租售结合;坚持规范管理,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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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推动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做好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对区县住房保障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令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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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津政令第 49 号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已于2012年1月14日经市人民 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基本医 疗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 可持续的方针,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根据财政状况、用人单位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筹资标准,实 行城乡统筹、全市统筹,并逐步实现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 度衔接转换。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 及城乡居民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

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

398号文-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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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天津市声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区域划分。 一、适用范围

本区域划分适用于本文中涉及的区域,未列在本文内的区域如有管理需要,可由当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划定,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区域划分的引用而形成的条文。当下列文件修订 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 (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1994)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1988)

《关于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69号) 《2008-2010年

天津市 退工8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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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区花名册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名称(公章) 序 号 1 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2 姓 名 3 性 别 4 就业失业证号 5—

表号:津劳登字8号 户口所在区 是否享受 一 解除终 解除终止 解除终止合同 (县)街 失业保险 式 止类别 合同原因 时间 四 (镇) 待遇 份 6 7 8 9 10 ① □ 解除 □享 受 失 年 月 日 □ 终止 □不享受 业 □ 解除 □享 受 保 年 月 日 □ 终止 □不享受 险 □ 解除 □享 受 管 年 月 日 □ 终止 □不享受 理 部 □ 解除 □享 受 门 年 月 日 □ 终止 □不享受 ② □ 解除 □享 受 劳 年 月 日 □ 终止 □不享受 动 □ 解除 □享 受 力 年 月 日 □ 终止 □不享受 管 理 □ 解除 □享 受 部 年 月 日 □ 终止 □不享受 门 □ 解除 □享 受 两 年 月 日 □ 终止 □不享受 份 □ 解除 □享 受 ③ 年 月 日 □ 终止 □不享受 用 人 □ 解除 □享 受 年 月 日 单 □ 终止 □不享受 位

填表说明:第8栏中解除合同原因按 ①协商一致-单位提出 ②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出 ③试用期不合格 ④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科财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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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津科财[2005]76号 【发布日期】2005-06-23 【生效日期】2005-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津科财[2005]7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各项科技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等要求,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科技项目资金,是指天津市人大审议批准的、市财政拨款用于天津市科技计划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共同管理。本着促进我市科技和经济加速发展的原则,科技项目资金用于支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以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主要包括:科技创新研究与开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推动计划、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和科技创新能力与环境建设计划等方面。

第三条第三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具有独立法人资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科财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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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津科财[2005]76号 【发布日期】2005-06-23 【生效日期】2005-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津科财[2005]7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各项科技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等要求,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科技项目资金,是指天津市人大审议批准的、市财政拨款用于天津市科技计划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共同管理。本着促进我市科技和经济加速发展的原则,科技项目资金用于支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以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主要包括:科技创新研究与开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推动计划、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和科技创新能力与环境建设计划等方面。

第三条第三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具有独立法人资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文件津党办发〔198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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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203

【发布文号】津党办发[1984]66号

【发布日期】1984-10-25

【生效日期】1984-10-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文件

津党办发〔1984〕66号

转发市委科技工作部等四单位《关于实行科技人员

合理流动的试行办法》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

各人民团体党组:

市委科技工作部、市委组织部、市科委、市人事局拟订的《关于实行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试

行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你们,请研究执行。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关于实行科技人员合理流支的试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国发〔1983〕111号文件),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合理调整现有科技队伍,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改变我市科技

力量分布不合理的状况,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从本市现行体制、职责分工的实际情况

出发,特拟订如下试行办法。

一、一、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原则是:鼓励科技人员相对富余的单位和部门支援本市技

术力量薄弱的单位和部门。鼓励科技人员支援本市重点项目建设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

支授中小企业、集体企业,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津政发〔2006〕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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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6〕103号 【发布日期】2006-11-25 【生效日期】2006-1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

(津政发〔2006〕1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市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线井的管理, 保障行人和行车安全,维护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98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市排水、再生水、电力、广播电视、通讯、燃气、热力、自来水、消防、环卫、公安、军用等各类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的管线井的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 管线井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与城市道路建

天津市非经营性公建办法 津政办发2012 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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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12 29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 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

公建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的建设和管理,科学合理配置和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居住区服务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是新建住宅项目中必须控制以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社区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菜市场)、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六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非经营性公建按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三级配置。 本办法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示范小城镇投融资建设公司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建设、移交和配套费收支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