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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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青岛银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公司律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资格,在本行工作,以律师名义为本行各级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在本行公司律师事务部(以下称“公司律师部”)执业的公司律师,以及需要公司律师部提供服务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律师部隶属于本行,是本行的组成部分。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章立制,规范公司律师执业行为。 (二)管理、教育、培训公司律师。
(三)接受分行各部门提出公司律师服务申请,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四)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为,建议相关部门处罚。
(五)与律师行政主管、行业主管部门日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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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律师执业证的申办、注册及年审。 第五条 公司律师部设总经理,负责公司律师部的管理工作,由本行聘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管理律师事务部日常事务。 (二)提名加入公司律师的人选。 (三)指定公司律师提供具体法律服务。 (四)以律师事务部名义签署文件。
第六条 公司律师部设律师管理室,负责部门内部日常事务及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确保外聘律师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单项法律服务顾问。
第三条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以下又称为“签约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执业律师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 聘请单项法律服务顾问是指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单项法律服务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执业律师为公司提供包括案件代理、非诉讼项目及其他专业法律服务。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3年以上; (二)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三)信誉良好、价格合理,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四)在全国或本地区综合实力或单项专业实力排名靠前; (五)在公司制定的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内。
上述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由综合办公室就公司所涉及业务领域内的专业律师进行市场调查,并对相应领域的优秀律师进行排名,形成优选名单,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以该名单内律师事务所作为优选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 律师应同时具备
某大型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加快推进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聘用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或服务协议,律师事务所向聘用单位派出的执业律师。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内外结合,以内为主”的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内部专兼职法律人员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不得将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全部外包给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外聘律师事务所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聘请、管理与评价工作,并有权向本单位提出续聘或解聘的建议。
业务部门有专业外聘律师需求的,须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出聘请建议,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聘请并备案管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外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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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上市、融资等特殊业务,证券、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以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的;
(二)企业改制、
006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价费[2007]5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一并转发并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略)
2、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00七年一月九日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律师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依照《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
重庆公职公司律师执业许可申请表
执业证编号:
公职(公司)律师执业许可
申请表
申 请 人:
申请执业证类别:□公职律师 □公司律师
单 位 名 称:
重 庆 市 司 法 局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重庆市司法局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
填 表 说 明
1、 申请人须如实、认真、详细填写表中所列项目;
2、 申请人先将基本信息录入系统,提交成功后再携带此表到律师事务所住所
地区县(自治县)司法局申请。
3、 此表下载时使用A4规格纸张(一式三份),一律左侧装订;
4、 交表时提供二寸蓝底免冠近期照片(一张贴表上、另一张附上即可); 5、 各类文件及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当面审核。提供的三份材料中,归档市级司
法行政机关的材料需原件;
6、 律师事务所须全面审查申请人政治表现、个人品行、业务水平、专业特长
等方面情况
广州市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广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职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及《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习人员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市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协会的职责)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工作监督)开展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提交材料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首次申请实习提交材料)首次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广州市律师协会提交具备以下条件的书面材料及附件:
(一)设立满一年;
(二)具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指导律师;
(三)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供实习人员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有满足实习人员需要的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和实务训练。
(五)已参加当年度年审注册并获通过;
(六)未受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
子公司管理办法
xxx有限公司 全资/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实现xxx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业务的迅速发展,对集团各子公司的高效、规范管理,促进各子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和相关《公司章程》,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子公司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xxx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各子公司无论是否办理了营业执照,均受本办法约束。各子公司应当按照集团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部署,为实现集团公司总体经营目标贡献力量。
第三条 子公司的法律地位
各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但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除外。各子公司在集团公司总体目标方针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子公司可根据需要向集团公司寻求技术、管理、人才、市场开拓、培训方面的支持。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
4.1集团公司依据对各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各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并通过财务预算控制和日常监管的途径行使股东权利。
4.2集团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对口原则对各子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4.3各子公司的证照和印章由集团公司统一保管,各子公司需要对外用印
公司用电管理办法
公司用电管理办法
为保证公司日常用电需要,最大限度地节约用电成本,减少电能的直接和间接损耗,实现合理利用和发挥用电效率之宗旨,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各部门、车间、班组及个人工作期间必须履行节约用电义务。平时应注意加强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约用电意识。
二、本办法用电范围包括公司各办公、生产及生活区域,具体指各部门办公室、会议室、车间、宿舍、食堂、门岗、楼梯通道、卫生间、机房等处的照明用电。
三、各类灯具、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饮水机、热水器、取暖器、电风扇、电视机、空调及车间电力设施、设备、用电工具等均列为公司日常用电管理对象。
四、各单位、部门用电情况应委派专人负责管理,各自负责本区域内的用电工作。
五、工作人员在办公时间要充分利用自然光照,减少照明设备电耗,杜绝“无人灯”、“白昼灯”和“长明灯”现象。做到随手关灯、随手关闭一些可以不使用的电器设备,减少不必要的用电。
六、微机、传真机、复印机、电脑等设备尽量减少待机时间,下班后必须断电。
七、无集中供暖的仓库或设备间,如需取暖的,需向主管领导请示并批准,同时报技术计量处备案方可使用安全的取暖设施。
八、调压站是电暖气取暖的,保证室内温度大于5
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1. 目的
印章是一个单位、组织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为加强公司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印章的正确使用,提高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合法性,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2.1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各管理中心、各下属公司的印章管理。 2.2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党群印章(党委、团委、工会、人武等用章)、行政印章、专项业务章(财务章、合同章)、内部事务章(各委员会、部门用章等)、个人印鉴章(法人、财务人员工作用个人名章)。
3. 职责划分
3.1集团公司党群印章由党委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 3.2集团公司行政印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
3.3集团公司合同章由人事管理中心法务人员负责管理。
3.4集团公司财务章及财务人员工作用个人名章由财务管理中心专人负责管理。
3.5集团公司法人工作用个人名章,分别由公司办公室、财务管理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6各下属公司行政印章、财务章、个人印鉴章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7各委员会、部门用内部事务章由各委员会、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8集团公司办公室是公司印章管理的指导和监督部门,负责不定期检查各种印章的使用情况,并提出指导意见。
3.9印章管理员的职责 3.9.1负
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篇一: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深圳市和合珠宝有限公司
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化、制度化,合理有效的调配和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并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车辆是指本公司购置的所有公务车辆;以下所指的驾驶人须是持有合法的驾驶证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行政部为公司车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公司车辆的购置、调配、保养、维修、年审、保险等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车辆的使用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因公需要用车的,应事前向行政部申请派车并填写《派车申请单》,注明派车事由、用车时间、乘车人数、出车地点等信息,经车队负责人签字批准后(部分车辆须由董事长签字批准),依据业务的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申请者,车队负责人有权拒绝派车。
第五条 车辆出车期间需临时改变计划或增加派车任务的,亦须电话报请车队负责人同意,并在回公司交车时补签《派车申请单》,交行政部存档。
第六条 车队负责人根据各部门工作的轻重缓急、请派先后顺序,统筹安排,合理调配车辆使用,应遵循先远后近,先外地后市内的原则。
第七条 车辆驾驶人员按行政部安排领取车辆钥匙及派车单,按时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