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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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工伤保险条例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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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即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与此前的《劳动保险条例》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相比,《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范围有所放宽,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也有所扩大,更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
《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间的劳动者。”这说明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而不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的用工形式如何,不管劳动者的用工期限长短,也不管劳动者的身份是什么。此外,国家机关和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目录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三章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四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五章申领和发放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展开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已于2003年9月4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9月4日 编辑本段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把失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目录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三章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四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五章申领和发放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展开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已于2003年9月4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9月4日 编辑本段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把失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
工伤保险条例 学习笔记(2011)
工伤保险条例
2011.1.1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工伤保险工作的负责部门及机构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职责范围 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5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 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法律依据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项目 内 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基金的构①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②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③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工伤保险条例》第7成 工伤保险费费率确定的原则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 金的其他资金 ①以支定收;②收支平衡 ①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工伤保险条例》第8条 条
后公布施行。 单位缴费费率确定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①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②工伤发生率等情况,③适用的依据 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 ①缴纳主体: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②缴纳数额=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条例》第10
工伤保险条例 学习笔记(2011)
工伤保险条例
2011.1.1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工伤保险工作的负责部门及机构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职责范围 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5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 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法律依据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项目 内 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基金的构①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②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③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工伤保险条例》第7成 工伤保险费费率确定的原则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 金的其他资金 ①以支定收;②收支平衡 ①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工伤保险条例》第8条 条
后公布施行。 单位缴费费率确定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①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②工伤发生率等情况,③适用的依据 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 ①缴纳主体: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②缴纳数额=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条例》第10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是江苏省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经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
2011广东省工商保险条例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69号)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9月29日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1年9月29日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
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是江苏省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经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
工伤保险条例选择题
工伤保险条例考试题1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计20分) 1.我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_________、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2.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____________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3.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_________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4.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____________;(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5.我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________社会保险基金。”
6.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________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___________。” 7.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2007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1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