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群湖南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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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
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湘发改价调[2016]104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新闻出版发展基金会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日期】2016.12.29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
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发改价调〔2016〕1049号)
各市州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统计局: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 / 2
省发改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教育厅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
省统计局
2016年12月29日
(税种)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人行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人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所得税收入的预算级
次和预算科目的补充通知
税种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文号:湘财预[2003]78号
发布日期:2003-3-4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中心支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1]3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2]6号)规定,2003年中央与省、市州分享的所得税比例需进行调整。
另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又有一些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名单见附件1)从2003年起实行集中纳税,而原来的部分实行集中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发生了变化。为保证2003年所得税正确入库,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与地方分享所得税收入的预算级次或预算科目的补充通知》(财预明电[200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起,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采用随正税预算级次走的缴库办法缴库,原《关于所得税分
1
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湘财预[2002]21号)中关于中央、省与市州县共享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入库规定同时废止。
二、按规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CMA)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名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CMA)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名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选聘管理会计咨询专家的通知》(财会〔2015〕1号)安排,为加快推进我省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经公开选聘,决定聘任丁方飞等为湖南省第一届管理会计咨询专家,任期两年。同时,为加强管理会计咨询专家的组织领导,成立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及专家名单如下:
湖南省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委员会名单: 主任委员:
胡良安湖南省财政厅总会计师 副主任委员:
樊建军湖南省国资委副主任 杨海霞湖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处长 委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李爱群湘电集团总经济师
刘伯龙湖南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林剑峰湖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副处长 蔡丛光湖南有色国贸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光明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湖南省管理会计咨询专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 丁方飞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助理、会计系主任 刘伯龙湖南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刘文彬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刘晓蓉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南省分行公司业务二处处长 刘长青湘潭大学总会计师 刘爱东中南大学商学院教授 刘纳新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会计系主任
刘丽湖南友谊联合会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央办公厅进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
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湘办发〔2007〕7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湘办发〔2003〕2号)等文件精神,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重要意义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发扬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
观要求。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按照中央要求,在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最近一些地方违规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现象又有所抬头,有的违反审批程序,越权审批;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
办法(修订)》的通知 (湘建设〔2008〕464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更好的适应“两型社会”建设新要求,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原《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规范审批程序,确
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
动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
建设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或核准备案后,从技术和经济上,对建设工程进行通盘设计和考虑,做出基本技术决定,初步确定
大型材料、工艺设备和总的建设费用,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 初步设计审批实行分级管理。除国家规定的交通、水利、
民航、铁道等专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与中央企业对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与中
央企业对接合作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办发[2010]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中共湖南省委 【发布日期】2010.04.09 【实施日期】2010.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与中央企业对接合作工作的意见
(湘办发[2010]8号 2010年4月9日)
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央企)作为国家工业经济的中坚力量,在产业、资金、技术、管理、人才及经营理念等方面具有很强的比较优势。与央企对接合作,能为我省提供项目、技术、资金、人才等支撑,有利于我省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夯实产业发展基础;有利于我省企业提升整体素质,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对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两型社会”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省自启动与央企对接合作工作以来,已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显著成效。为加强与央企对接合作工作,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特提出以下意见: 1 / 3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湖南省建设厅)湘质监统编资料(全套表格)
监督登记号: 备案号: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湖南省建设厅制
年 月 日
目 录
湘质监统编号 表 格 名 称 页码 备2002—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5 备2002—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0 备2002—3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3 备2002—4 备2002—5 备2002—6 备2002—7 备2002—8 施2002—1 施2002—2 施2002—3 施2002—4 施2002—5 施2002—6 施2002—7 施2002—8 施2002—9 施2002—10 施2
湖南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许可管理办法
湖南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许可工作,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申请律师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变更执业类别,律师执业暂停、恢复、终止,律师执业证书补发、换发、扣缴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履行职责,遵循公开、便民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申请律师执业
第四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填写《律师执业登记表》,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五条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登记表; (三)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最高学历证书、最高学位证书及复印件; (五)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在申请日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六)在执业机构所在地存放人事档案的证明及复印件
(湖南省建设厅)湘质监统编资料(全套表格)
监督登记号: 备案号: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湖南省建设厅制
年 月 日
目 录
湘质监统编号 表 格 名 称 页码 备2002—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5 备2002—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0 备2002—3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3 备2002—4 备2002—5 备2002—6 备2002—7 备2002—8 施2002—1 施2002—2 施2002—3 施2002—4 施2002—5 施2002—6 施2002—7 施2002—8 施2002—9 施2002—10 施2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三五”城建档案事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三五”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三五”城建
档案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建[2016]83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5.03
【实施日期】2016.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三五”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湘建〔2016〕83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郴州市规划局,各市城建档案馆:现将《湖南省“十三五”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3日
湖南省“十三五”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
1 / 3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三五”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为推动我省城建档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城乡建设中心工作,服务民生,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15号)、国家档案局《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