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险法最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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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险法全文(200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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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险法全文(2009年修订)
/ 本地宝律师 2009年9月24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
最新保险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全文)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09]12号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 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
社会保险法(最新)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专家解析 四大亮点
展开编辑本段 施行
社会保险法
2010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1]编辑本段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总
则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社会保险法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
社会保险法
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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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学》课程
学习指导书
? 课程内容与基本要求
保险法学包括两部分:保险合同和保险业法。保险法在内容上有私法也有公法,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我们将保险法看作商法的组成部分,将私法视为其基本属性,所以在课程内容安排上,主要是讲解保险合同,对保险业监管只作概括性介绍。
? 保险法学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都很强的课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
学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保险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制度,提高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实际操作能力,包括解读法律条文的能力,运用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分析案例的能力。
? 课程学习进度与指导(用*号注明重点章节)
章节 绪论 第一章 课程内容 导学 保险概述 学时分配 1学时 2学时 学习指导 理解保险法的重要性 识记保险的分类,理解保险的要素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5学时 理解保险法基本原则的立法体现,并能实际运用解决纠纷 第三章 保险合同* 13学时 理解并能运用保险合同的各种制度 第四章 人身保险合同 3学时 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与通用条款 理解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代第五章 第六章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业法 4学时 1学时 位求偿权制度 了解2009年保险法的修订情况 第一
保险法
1.人寿保单不纳入破产债权《公司法》。 2.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合同法》73条 。 3.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保险法》 24条。 4.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保险法》61 条。 5.不需要纳税且不能随意质押《税法》4 条。 6.人寿保险公司不得破产解散《保险法》89条 7.购买的人寿保险属于个人财产,不记入夫妻双方财产《婚姻法》18条
8.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分配。
【点评】如果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则保险金不作为遗产分配,并可规避遗产税。
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点评】保险是合理避税的工具。
10.《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是众多金融产品中保护家族资产安全与传承的有效工具之一,保险的稳定、安全与确定性最为被高资产客户看重。保证家族长久的稳定离不开保险的几大独特功能: 1、保险的信托功能; 2、保险的避税功能; 3、保险的避债与贷款功能;
按家庭可投资金融资产的多寡,高端客户大体可
保险法
第一章 保险法导论
第一节 保险的缘起
一、应对风险是人类的普遍需求
? 谈保险离不开危险,无危险则无所谓保险。
? 所谓危险,是指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其它原因所致损失发生的未来不
确定的客观状态,具有如下特征:
(1)客观性:即就社会整体而言,某些危险的发生具有不可避免性;
(2)不确定性:就社会整体而言,某些危险的发生固然在所难免,但是,于何时、何地发生该类危险具有不确定性,危险发生后会造成多大的损害也无法确定;这种不确定性,从社会个体(要保人)角度,体现为危险发生的偶然性,即危险是否会实际降临于其自身不确定,取决于某种偶然因素的发生 (3)损失性:造成财产人身损害与社会秩序的破坏;
(4)可测定性:尽管危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但是在一个较长时期、较大范围内,这种危险的发生几率、损害后果是可以预测、较为稳定的。 二、保险是应对风险的最佳选择 (一)风险社会化分担的必要性
? 迄今为止,人类对抗风险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一,自保,利用经济单位与个人家庭的收入进行有目的的积蓄以应对突发性的损失;
其二,寻求社会救助,由国家、民间团体设立救济基金,对灾害加以救助和赈灾;
其三,小范围的互助合作,按照行业、地域或血缘关系组成互助团体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学
保险概述 保险法基本理论 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投保人义务 保险人义务 损失补偿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
保险业法律制度与保险监管法律制度
1
第一讲 保险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危险与保险
一、危险
(一)语源:“风险”,由英文“risk”翻译过来 (二)特征:
1.客观性(客观存在)
2.不确定性(发生与否,何时发生,发生原因与结果) 3.将来性(时间限定)
(三)涵义:危险是指客观存在的意外事故所致损失发生的具有不确定性的未来状态。
二、危险的处理
(一)规避,是对于某项危险直接设法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二)自留(retention or assumption)也称“自担危险”,“自保”,指自己承担危险。
(三)控制(control),当危险发生时,采一定方法力求损失程度减轻。
1、防损 2、减损
(四)集合危险,是集合处于同类危险中的多数单位,直接分担因危险发生所致的损失,使每一单位损失相对减少。
(五)中和(neutralization),指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予以平均的
2
危险处理方法。
【例】担心房价走低,将所拥有的部分房产出售以预
香港保险法施行细则
篇一:香港保险业管理办法
香港保险业管理办法
香港保险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依保险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保险业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向财政部申请核准经营保险业务时,应依保险业之设立标准规定办理。
第三条 保险业申请营业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时,应缴纳登记费及执照费。
第四条 保险业之所在地、经营保险种类、资本或基金总额及董事长(理事主席)、总经理、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有变更时,应於变更後十五日内向财政部申请变更营业登记,并於变更後,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其属营业执照所载事项之变更者,应同时申请换发营业执照。前项向财政部申请变更营业登记、换发营业执照时,应缴纳登记费、执照费。
第五条 保险业之董事长(理事主席)、常务董事(常务理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协理、经理、副经理、监察人(监事)变更时,
应符合所应具备资格,并将新旧任就职卸职日期报请财政部备查,如资格不符者,限期撤换。
第六条 保险业经营业务或招聘人员不得有夸大不实或引人错误之广告及宣传。
第七条 保险业在各地有设立分支机构之必要时,应依照本法、公司法、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於报请财政部核准後,成立分公司、分社经营业务。
第八条 保险业申请设立分公
最新保险法修改前后对比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内容,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
修改前 修改后
目 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无 第六章 保险行业协会及其他市场组织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章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
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
保险法试题1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
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 时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在 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D)
A. 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订立 B. 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 C. 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合同订立 D. 保险合同订立;保险事故发生
2、投保人为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能指定以下何人为受益人(B)
A. 被保险人 B. 被保险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C. 被保险人的配偶 D. 被保险人的子女
3、假设李某在2009年11月20日填写了一份为期1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单,并在身体状况上全部勾选“正常”,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发现其有高血压病史,但仍同其于2009年12月2日订立了相关合同。2011年5月,李某因突发脑溢血不治身亡,李某的女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此时将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D)
A.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B.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C.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D.保险公司不得解除该保险合同,并应承担相应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