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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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入学新政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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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8000人只能录取60人的幼升小选拔,一批“懂得核反应堆”“学微积分”的“牛娃简历”……

  前几天,不少人的朋友圈都被这样一场据传是上海某知名学校“幼升小”的简历海选刷屏。虽然后来校方澄清,这些简历都是出自网友编造,其实并不存在,但这背后反映出的却是不少父母实实在在的“教育焦虑”。

  为了缓解年轻父母们的焦虑,切实保障教育公平,近年来,不少城市都纷纷推出各种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划片新规。北京市教委25日发布了《关于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其中,关于“租房入学”“取消特长招生”等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新举措,就给不少家长吃下了“定心丸”。

  新出台的入学意见有啥新亮点?

  据昨日印发的《关于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北京市首次在小学入学政策中规定:北京市户籍无房家庭,长期在非户籍所在区工作、居住,符合在同一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该区合法稳定就业

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2013—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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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

现代化建设标准(2013—2015年)

一、办学条件 (一)教育经费。

1.依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全面落实教师待遇。 2.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市颁标准,并逐年有所增长。 3.规范收费行为,无违规收费现象。

4.财务制度健全,预算管理规范,账目清楚,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收支合理,勤俭节约。 (二)校舍场地。

5.学校规模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班额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6.校舍场地符合市教委的有关要求,设施完善、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使用方便。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设无障碍设施。

7.运动场地铺设塑胶地面(或人工草皮)、塑胶跑道。(注1)

8.校舍场地定期维护、及时整修,常年保持良好状况。 (三)教学装备。

9.各科教学仪器、设备和课外活动器材达到市颁标准,能满足学生需求。

10.教室和专用教室的设施齐备、安全,达到规范要求。 11.仪器、设备、设施实现信息化管理,并及时保养、维修、更新、补充,完好率在95%以上,保证安全使用。 12.充分使用专用教室,陈列展示各类标本、仪器、设备。演示和分组实验开出率均达到100%。有组织地实施实验室课外开放。

13.小学和初中生均图

2018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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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5日,本市2018年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发布,凡年满6周岁(201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须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免试就近入学。2018年的小学入学政策中,首次明确京籍无房户,满足在非户籍区连续单独承租、实际居住、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适龄子女可在租住区入学。

  【小学入学】

  租房入学须在同区就业

  2018年,本市首次在小学入学政策中规定,本市户籍无房家庭,长期在非户籍所在区工作、居住,符合在同一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该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该区接受义务教育。相关入学具体办法由各区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这意味着,京籍无房家庭满足条件,有机会在租住区入学,不用必须回到户籍所在区入学。“并非租房就可以入学,一定要满足的条件是在该区域工作。”市教委副巡视员冯洪荣说。

  租房入学顺位次于户籍有房

  “对于符合京籍无房子女入学政策的人群,本市有一个基本摸底数据,数量并不太多,不会对各区基础教育入学造成太大影响。”冯洪荣说,租房家庭的派位序列将排在户籍有房家庭之后。

  “为避免投机行为出现,

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综合评估验收实施细则(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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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标准综合评估验收实施细则(2013~2015年)

一级 二级 评 估 要 点 指标 指标 一 ︹ 、 一 办 ︺ 1.依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全面落实学 教 教师待遇。 条 育 件 经 费 补充说明 评 估 办 法 ●教师工资按时足额由财政统一发放; ●教师相关福利待遇(公积金、取暖费及四种保险金等)按时足额由财政拨付到位; ●均无学校自筹。 ●查看教职工工资表。 ●查看各类保险单据,核实各项到位情况。 ●查看财务账目,核实有无自筹。 ●查看财务账目,核实公用经费是否达标,并按时拨付。 ●查看账目,核实是否实现逐年增长。 ●填表核查。 ●查看财务账目,核实是否存在违规收费。 ●查看收费依据、收费公示、收费通知和收费存根。 ●个别访谈。 ●查看财务制度。 ●查看学校账目。 ●访谈财务人员。 2.生均公用经费达到市颁标准,并●2012年起生均公用经费小学820元/年,初中960逐年有所增长。 元/年。 3.规范收费行为,无违规收费现象。 ●有收费公示; ●有给家长的收费通知和收费存档; ●无违规收费举报。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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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

天津市气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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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地方法规

天津市气象条例



(2003年12月12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12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发展本市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发挥气象工作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和毗邻海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以及气象信息传播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管所辖区域的气象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的气象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为市人民政府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三)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协调下,负责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四)

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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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管理,规范就业见习行为,确保就业见习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社保部门统筹规划全市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定就业见习总体规划; (三)确定就业见习基地; (四)核拨就业见习补贴;

(五)对就业见习基地进行年度评估。

第三条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主要职责为:

(一)受理就业见习报名;

(二)对申办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进行初审; (三)整合、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资源; (四)收集、整理、上报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五)定期发布辖区内就业见习供求信息; (六)见习基地日常管理、监督检查。

第四条就业见习人员的条件为年龄不超过28周岁,无就业

经历,且具有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生源或本市院校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在校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9月1日起至毕业当年6月末)。

第五条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可以持身份证、毕业证或学校开具的在学证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其中: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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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类别:保洁指南 点击数:38376 发布日期:2008-02-29 信息来源:天津日报 编辑:乐无忧天津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根据条件推行物业管理。

原有住宅和原有非住宅的物业,根据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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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 规划编制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 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 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 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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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9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8〕11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五条第(七)项修改为“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良性脑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住院治疗的;”。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