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资证明书是否表明股东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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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证明书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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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股东出资证明书-模板

股东出资证明书

证书编号:

公 司 名 称:

公 司 住 址:

公司登记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股东:于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

公司公章:

篇二: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

出 资 证 明 书出 资 证 明 书

(正本) (副本) 编号: 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出资金额: 出资日期:西安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核发日期:说明: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2、本出资证明书骑缝章处加盖西安 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 编号: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骑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缝出资金额: 出资日期:

章 西安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核发日期:

说明: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 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

、本出资证明书骑缝章处加盖西安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

2

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申请表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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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

出 资 证 明 书出 资 证 明 书

(正本) (副本) 编号: 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出资金额: 出资日期:西安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核发日期:说明: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2、本出资证明书骑缝章处加盖西安 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 编号: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骑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缝出资金额: 出资日期:

章 西安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核发日期:

说明: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 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

、本出资证明书骑缝章处加盖西安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

2

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申请表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东出资证明书的规定。 〖评析〗

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对公

股东出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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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股东出资证明

股东出资证明

简阳市商源食品有限公司股东商乾因向德阳银行成都分行申请贷款300万元,由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投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同意将本人在简阳市商源食品有限公司持股10%的股权质押做为这次担保贷款。

股东姓名:

20xx年12月12日

股东出资证明

简阳市商源食品有限公司股东付祥飞因向德阳银行成都分行申请贷款300万元,由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投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同意将本人在简阳市商源食品有限公司持股10%的股权质押做为这次担保贷款。

股东姓名:

20xx年12月12日

股东出资证明

简阳市商源食品有限公司股东叶善文因向德阳银行成都分行申请贷款300万元,由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投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同意将本人在简阳市商源食品有限公司持股10%的股权质押做为这次担保贷款。

股东姓名:

20xx年12月12日

股东出资证明

简阳市商源食品有限公司股东商光军因向德阳银行成都分行申请贷款300万元,由四川眉山有机联盟融资投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同意将本人在简阳市商源食品有限公司持股70%的股权质押做为这次担保贷款。

股东姓名:

20xx年12月12日

第2篇:股东出资证明

股东出资证明书

公司名称:镇江锐风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

关于出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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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资证明书1

股东名称或姓名: :贵股东已经依法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规定,如期履行了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作为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额享有公司股东的相应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特此证明!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

变更事项

关于出资证明书2

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编号:

一、本公司全称: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_____省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路_______号

出资证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权登记及实际出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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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权登记以及实际出资在股东资格确定中法律效力

一、出资证明书的法律效力

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的股东资格证明,其作用是表明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是行使股东权利的凭证。出资证明书具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效力,证明股东已向公司出资,本身并无设权效力。只要股东持有出资证明书就应当认定其已合法出资,但不能仅以出资证明书认定具有股东资格。持有出资证明书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没有出资证明书的实际出资人也可能被认定为股东。因此,出资证明书在认定股东资格时无决定性效力。

二、公司章程记载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记载了公司的主要事项,在公司成立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股权变动时要变更公司章程并申请变更登记,因此,公司章程不仅表明了出资者向公司出资,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公示的作用,公司章程记载的规定出资情况对股东资格和股权确认具有决定性的效力,但并不是唯一效力,虽然公司章程中没有记载,但已经实际出资并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也可以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

三、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

股东名册作为公司的内部文件,其效力及于公司和股东之间。一般情况下,公司只对在册的股东履行义务。但如果公司没有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未记载或记载错误,此

如何办理出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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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证明书(样本) 证明书编号:

一、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省××市××区××街××号。 三、公司成立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 五、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额人民

币 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

股东出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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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协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们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 ”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 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 市

三、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法定代表人 出资方式 出资额

1 货币 1400万元;

2 货币 240万元;

3 货币 225万元,

4 货币 225万元;

四、公司名称经商务部批准成立后,应当在省商务厅规定的时间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将货币出资足额

关于股东出资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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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资不实的概念一、出资不实的概念

股东出资不实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出资或出资不足,以及在出资后抽逃出资的行为。对股东出资不实行为目前我国公司法理论界很多人采用的是股东瑕疵出资的概念,对此,笔者以为实有商榷的必要。

所谓瑕疵出资,从字面意义理解,指出资时存在的各种各样不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要求的行为,瑕疵出资的概念在内涵上大于出资不实。事实上有一部分瑕疵出资,股东并不一定要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某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依章程出资50万元,但因故未能经合法验资机构验资,这属于一种出资瑕疵,但在这种出资瑕疵情况下,该股东并不需要对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仅需要从验资程序上予以补正。因此,在探讨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这一问题时,舍弃股东瑕疵出资概念,有助于确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股东的范围,避免对承责范围的扩大。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对符合公司设立协议和章程的约定,如实、足额、适当的缴付注册资本且无抽逃出资行为的股东,称为如实出资股东。这是不用足额出资股东的概念,一是以如实出资概念与出资不实概念前后呼应,另外因为足额出资可能还存在抽逃出资行为,而如实出资表明出资前和出资后均不存在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行为,笔者力图

以股权出资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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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出资如何纳税

间: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进一步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39号令),就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所作的规定。股权作为非货币财产,被法律允许作价出资,投资于其他企业,允许股权及其他习}货币资产出资率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出资股权的价值通过评估确定。《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该办法实施后,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为加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2009年3月30日出台了《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 3 46号),规定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

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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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现象,那么,在借名出资与冒名出资的情况下,该如何认定股东身份?在这里,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将针对这一备受关注的问题展开深入探讨,为大家释疑解惑。 一、借名出资的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所谓“借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为了规避国家法律的限制性规定,隐蔽财产情况或是出于其他的考虑,在公司中实际认购出资,却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文件中记载他人为公司股东,该登记股东是名义出资人。 在借名出资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约定,实际出资人以名义出资人的名义参与设立公司、出资并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而名义出资人本身既没有出资也没有行使股东权的意思表示,且没有实际行使股东权,其仅仅是被借名而已。在涉及善意第三人时,由于名义出资人在对外关系上是作为公司法的股东出现的,作为交易关系中的第三人是无法探求公司背后的真实情况,因此,为保护交易安全,在对外关系上应由名义出资人承担股东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名义出资人承担该民事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

而对于借名者即实际出资人已进行出资并实际行使了全部股东权,公司及其他股东已对此予以认可,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