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法律行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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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律行为练习题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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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只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尚未违反社会主义法律的行为是( ) A.伪证 B.诈骗 C.撒谎 D.诬告 二、多项选择题

1、以下属于多方行为的是( )。 A.遗嘱 B.赠与

C.代理行为

D.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以下属于从行为的是( )。 A.遗嘱 B.添附 C.担保 D.赠与

3、根据行为主体的特性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 )。 A.个人行为 B.集体行为 C.团体行为 D.国家行为

4、下列哪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有关国家机关履行一定手续加以证明,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A.小张和小王结婚

B.老杜将自己的私有住房转让给小丁 C.女士参加所在选区的人民代表选举 D.某公司去保险公司为职员大李投保 二、名词解释:

1、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2、合法行为: 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内容要求相符合的行为。

3、违法行为: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的内容要求、应受惩罚的行为。

4、作为: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体法律意义的行为。

5、不作为;指以积极、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

法理学之法律行为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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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律行为”练习题(案例分析题之一)

有关许霆案的法理分析

案情回顾:2006年4月21日,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霆取出17.5万元,郭安山取出1.8万元。2007年5月,郭安山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许霆被判无期。2008年1月16日,广东省高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月22日案件在广州重审。3月31日,许霆被判盗窃罪。

现在我对这个案件中出现的几个法理问题做一个较浅显的分析。

一.法律行为

从内在方面看,法律行为主要有三个方面: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此案中许霆的动机分

析较为复杂,可以说是正由于ATM机的故障使得他可以恶意取款,而许霆在第一次取100元时他的目的动机是正当的,多取的900元应属于不当得里利。但后几次的取款完全是故意的,其目的是利用他在第一次取款时已经知晓的ATM 机的技术漏洞,从取款机里取更多的钱,实现对银行钱款的非法占有。许霆作为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在第一次以后各次的取款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银行的财产利益,他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能够作出判断。

从外在方面看,许霆的行为应该属于外在行动中的身体行为,他是用自己从ATM中取款的

这一实际行为来实现目的;而他

法理学之法律行为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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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律行为”练习题(案例分析题之一)

有关许霆案的法理分析

案情回顾:2006年4月21日,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霆取出17.5万元,郭安山取出1.8万元。2007年5月,郭安山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许霆被判无期。2008年1月16日,广东省高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月22日案件在广州重审。3月31日,许霆被判盗窃罪。

现在我对这个案件中出现的几个法理问题做一个较浅显的分析。

一.法律行为

从内在方面看,法律行为主要有三个方面: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此案中许霆的动机分

析较为复杂,可以说是正由于ATM机的故障使得他可以恶意取款,而许霆在第一次取100元时他的目的动机是正当的,多取的900元应属于不当得里利。但后几次的取款完全是故意的,其目的是利用他在第一次取款时已经知晓的ATM 机的技术漏洞,从取款机里取更多的钱,实现对银行钱款的非法占有。许霆作为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在第一次以后各次的取款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银行的财产利益,他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能够作出判断。

从外在方面看,许霆的行为应该属于外在行动中的身体行为,他是用自己从ATM中取款的

这一实际行为来实现目的;而他

法律行为概念、结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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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

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其具有社会意义,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

其具有法律性,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首先,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调整和规定的行为;其次,法律行为是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所谓发生法律效力,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行为往往是交互性的,处在一定关系之中,或对其他行为有支配力,或受其他行为的支配;二是法律行为一旦形成,就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所谓产生法律效果,指法律行为能够引起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他们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承认、保护或奖励,也可能会受法律的否定、撤销或惩罚。

其具有意志性,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或者说,正是通过意志的表现,行为才获得了人的行为的性质。在法律行为的结构中,指存在意志和意识能力强弱的差别,即有时候人们完全按照自我意志来实施法律行为,有时候则可能并不完全出于自由意志实施某种行为,但它本身并不是一个意志的有无问题。在法律上,纯粹无意识的

法律行为概念、结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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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

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其具有社会意义,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

其具有法律性,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首先,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调整和规定的行为;其次,法律行为是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所谓发生法律效力,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行为往往是交互性的,处在一定关系之中,或对其他行为有支配力,或受其他行为的支配;二是法律行为一旦形成,就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所谓产生法律效果,指法律行为能够引起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他们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承认、保护或奖励,也可能会受法律的否定、撤销或惩罚。

其具有意志性,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或者说,正是通过意志的表现,行为才获得了人的行为的性质。在法律行为的结构中,指存在意志和意识能力强弱的差别,即有时候人们完全按照自我意志来实施法律行为,有时候则可能并不完全出于自由意志实施某种行为,但它本身并不是一个意志的有无问题。在法律上,纯粹无意识的

律学法学与法理学概念辨析━━试论法理学的范围演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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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律学、法学与法理学概念辨析━━试论法理学的范围演讲范文‥实然法(规范、技术)……‥现实主义、分析实证法

学……‥应然法(原则、理想)……‥自然法法理学……‥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价值批判与反思通过上图,我们可以看出,律学是社会控制的工具之学,在中国古代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它是用分析、实证的方法对实然法(主要指规范、技术等)进行研究的知识总称,其往往只体现社会中一部分人的利益(主要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所以在“律学”的视域中,“恶法亦法”的命题也就不难理解了。相比之下,法学则是塑造和维护社会共同理想的知识体系,主要是以道德的视角对律学的反思,正所谓“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管子.七臣七主》)但法学最终仍然只是以曲折不同的方式为现存的“律法”(实然法)之存在寻找其存在之合理性的理论根据,因为法学很难做到“价值无涉”(Value-free)。也正是在法学的视野中,我们才不难理解“法律的不法”现象。实际上,唯有法理(哲)学才是从对人的终极关怀出发,对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问题进探寻和批判,对法学的反思进行再反思,完成一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理论回归。正因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

法律硕士考研历年试题分类解释(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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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研历年试题分类解释(法理学)

法理学

概述:法理学很多人说难,我想主要是难在最后一个大题目,因为那是一个跨度相对大一些的题目,考察的知识点关联性比较强,需要从整体上把握。但是,由于法硕考试本身决定这个题目不会太难,而且其考试的重点基本上涉及到公正、平等、权利、法治这些基本的概念,只是从不同角度出题目让考生进行论述而已。比如04年就让考生从宪法的、法制史的角度进行论述平等,今年就让考生从立法、执法、司法角度论述权利。为了使解释更具有条理性,法理学的编排将放弃教材以及大纲的那些章节排列。按照法的本体、法的运行、法的演进、法与社会四个方面进行编辑。

一、法的本体

1、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作用

历年试题:

5.在法的本质问题上,神意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2005] A.西塞罗B.萨维尼C.托马斯·阿奎那D.托马斯·霍布斯

68.结合给定的材料,分析法律作用的分类以及不同作用之间的相互关系。[2005分析]

材料1:《管子·七臣七主》:“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材料2: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迷私有制社会中政府的职能时曾指出:“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个方面: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

法律行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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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在制定时也坚持了“合同必须严守”的原则,认为合同缔结以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所享受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非依法律的规定,不得变更或解除。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37《德国民法典》排斥情势变更原则的观点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受到了挑战。当时德国货币大幅度贬值,货物奇缺,物价暴涨,引起了许多经济上不能的问题。为此,法院从实际需要出发,一方面充分发挥法律解释的功能,通过对现有法律规则(如给付不能、意思表示错误、瑕疵担保等)进行扩大解释或类推解释,以暂时解决情势变更原则所要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德国法院在借鉴学者关于“情势变更”理论的基础上,创设了所谓“法律行为基础”制度,成为近60年来的国民使事务上处理一切情势变更原则问题的固定法律依据。

德国法官接受了学者奥尔特曼提出的“法律行为基础说”,并引用《德国民法典》第157条和第242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确立了情势变更的一般原则,赋予债务消灭、给付增减和契约解除的效力。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21年的“铁丝案”。原告于1918年向被告订购若干顿铁丝。合同生效后,铁丝价格暴涨,被告拒不给付。下级法院判决被告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帝国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改判被告免责

法律行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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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在制定时也坚持了“合同必须严守”的原则,认为合同缔结以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所享受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非依法律的规定,不得变更或解除。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37《德国民法典》排斥情势变更原则的观点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受到了挑战。当时德国货币大幅度贬值,货物奇缺,物价暴涨,引起了许多经济上不能的问题。为此,法院从实际需要出发,一方面充分发挥法律解释的功能,通过对现有法律规则(如给付不能、意思表示错误、瑕疵担保等)进行扩大解释或类推解释,以暂时解决情势变更原则所要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德国法院在借鉴学者关于“情势变更”理论的基础上,创设了所谓“法律行为基础”制度,成为近60年来的国民使事务上处理一切情势变更原则问题的固定法律依据。

德国法官接受了学者奥尔特曼提出的“法律行为基础说”,并引用《德国民法典》第157条和第242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确立了情势变更的一般原则,赋予债务消灭、给付增减和契约解除的效力。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21年的“铁丝案”。原告于1918年向被告订购若干顿铁丝。合同生效后,铁丝价格暴涨,被告拒不给付。下级法院判决被告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帝国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改判被告免责

《法理学》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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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2010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2010年司法考试:如何应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2010年司法考试:履行抗辩权

2010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中提单与倒签提单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转化犯重点讲解

2010年司法考试复习: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1 / 1

2010年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1、在具体的情景下按照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对同一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解释结果,这种结果的出现导致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2、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 立法者的目的解释→ 历史解释→比较解释→ 客观目的解释。

3、上述位阶关系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具体案件中可能会有不同。

司法考试中的法律解释方法:

1、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这是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依照语言解释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2、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又被称为主观目的解释,是指依照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提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或者讲将对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之上。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对立法者的目的或意图进行证成。

3、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