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16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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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48号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4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管理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非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超转人员管理工作。区、县土地、劳动保障、民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农村工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本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坚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48号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4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管理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非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超转人员管理工作。区、县土地、劳动保障、民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农村工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本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坚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4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岐山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管理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非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超转人员管理工作。区、县土地、劳动保障、民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农村工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本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公开的原则,征地补偿费由征地双方依法协商确定。
第五条 经批准征用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18号文件)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 市人民政府五届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南充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顺庆、高坪、嘉陵三区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国土、监察、公安、财政、民政、人社、住建、规划、林业、水务、
乐山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具体问题解释
乐山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具体问题解释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
征地拆迁政策宣传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征收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一项专有权力。征地行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服从,具有强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乐山市政府制定了《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2008年第8号令),批复同意了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具体问题的解释》 (乐府办函[2009]88号),制定了《青苗补偿标准》、《林木果树补偿标准》、《林木果树花卉补偿标准》(乐府发[2008]52号)。现将相关政策摘要解读,印制成册,供相关工作人员和群众学习使用。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
市政府令第69号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已经2013年1月22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 彭 琳
2013年2月2日
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
(2009年9月24日自贡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2日自贡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管理,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的补偿补助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
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浏政发〔2008〕12号
浏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颁布实施。根据该《条例》和《办法》规定,我市制定的《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10月7日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长政函〔2008〕12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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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市人民政府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
中江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中江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中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征地范围内的原有房屋实
施拆迁,并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
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公路、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其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四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安置和统建还房
安置。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方式中用书面形式自愿申请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五条 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当遵循公开、
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双府发(2009)30号)接上(二)
第四章 房屋的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条 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持有集体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的建(构)筑物的被拆迁安置人员,按人均不超过35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实行单一货币化安置(仅适用于一类经济区范围内拆迁安置人员)、统规统建安置和统规自建安置三种方式,被安置人员只能选取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一类经济区范围内按相关规划要求不得实施统规自建。
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详见《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附件5)。 第二十一条 选择单一货币化安置的,必须以户为单位进行。货币化安置以被拆迁安置人员持有的有效建(构)筑物证明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征地安置户签订货币安置合同。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户原则上纳入新社区管理。
货币安置按人均35平方米的标准,参照全县公布的各镇(街道)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的70%进行货币化终结补偿。被拆迁房屋超过人均35平方米的面积部分,按《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2)和《被拆迁房屋及相关设施拆(搬)迁补偿标准》(附件5)的标准进行补偿。
选择货币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有效期: 2019.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 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 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3] 23号)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征收本区高塘岭街道、喻家坡街道、月亮岛街道、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廖家坪街道、丁字湾街道、书堂山街道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货币安置。
征收白箬铺镇、乌山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