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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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国网山东郯城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宝强,职务:总经理,地址:郯城县人民路271号。
被申请人(被告):陈召刚,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址: 。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被告)供电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现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一、撤回对被申请人(被告)起诉书中有关利息主张; 二、判令被申请人(被告)返还将农业灌溉用电性质的变压器改为工业用电电价之间的差额 元,并支付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所产生的电费违约金 元。
变更事实与理由
2013年5月,在申请人按照县有关部门的行政指示下,对被告违法开采铁矿的行为进行协同执法,并对其进行停电整顿处理;被申请人(被告)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恢复用电,共产生电费 元并一直欠交,经申请人向法院依法主张权利后,被申请人(被告)偿还了本金,但经深入调查后发现,被申请人(被告)所使用的变压器的申请用电标准为农业灌溉,而被申请人却用于铁矿工业生产,并一直按农业灌溉用电支付电费,远低于被申请人(被告)实
际用于的工业生产用电电价标准(农业灌溉电价为 元/千瓦时,工业标准为
变更诉讼请求—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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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37)
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该诉的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 B.法院应依法不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 C.该诉成为变更之诉 D.该诉仍属给付之诉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是基于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作出特定裁判的要求。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不允许任意变更,但在不变更诉讼标的的前提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侵权法律关系,刘某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后,诉讼标并未同时发生变更。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据此可知,原告有权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允许。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浅谈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与应用
——由两则案例所想到的
作者: 孙建平 发布时间: 2005-03-11 15:23:13
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或被告不适格,结果是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还是从实体上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此问题常纠缠于程序处理和实体处理之间犹豫不决的状况,因理解不一,以致相同案件出现不同结果,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法律特征和司法适用上理清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与联系。现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加以分析梳理,以求取得共识。
[案例1]
2004年4月27日,山东省东营市某化工公司与阜新某装饰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购销货物为60吨,单价12500元;接需方电话通知送货;结算方式为5吨铺底,滚动付款(化工公司的解释为第二次货物到达验收时付第一次的货款,第三次货物到达验收时付第二次的货款,以此类推),货到两月内结算所有货款;合同履行期限从2004年4月27日到2005年4月27日止。合同签订后,2004年4月29日化工公司向装饰公司发货10吨(仅发货一次),装饰公司收货,此后装饰公司也未通知其发货,2004年7月1日装饰公司付款200
劳动争议案件中增加诉讼请求的处理
劳动争议案件中增加诉讼请求的处理
—仲裁再起诉,能否增添诉讼请求?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不可分性”是指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本案在仲裁阶段的劳动争议仲裁事项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自动离职”事实,在事实的主体、客体、内容上明显具有可分行性,即二者不属于同一事实。所以,原告的上诉请求事项与劳动争议仲裁事项具有可分性,属于两个独立的劳动争议,原告应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上诉人民法院。
也就是说,原告在仲裁阶段放弃的“自动离职”请求,应视为该请求未经过仲裁程序。原告在本诉讼阶段重新提出该请求,违法了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请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浅谈在判决书中应如何引用法律依据驳回诉讼请求
浅谈在判决书中应如何引用法律依据驳回
诉讼请求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余深 发布时间:2008-05-20 09:58:56 --------------------------------------------------------------------------------
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经常需要以判决的
形式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然而,我国法律对驳回诉讼请求并未做具体规定,故笔者拟在本文中就如何在判决书中引用法律依据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谈一下自己的认识。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或反诉原告,下同)向被告(或反诉被告,下同)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原、被告所提出的实体上的要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就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而以判决形式对当事人的要求予以拒绝的行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裁定驳回起诉不同,后者是指
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适用范围
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适用范围
——以行政诉讼类型化为视角
林俊盛
2013-1-21 12:17:28 来源:《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6期摘要: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比照民法上的除斥期间和诉讼法上的上诉期间进行设计和变造的,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法上的法定期间,不能中断或者中止,特殊情况下才可申请延长或扣除被耽误的时间。起诉期限规定仅与行政诉讼中特定的诉讼类型相关,域外立法普遍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命令规定了较民事普通诉讼时效短得多的行政撤销诉讼(司法审查)的普通起诉期限;而其他诉讼类型均未规定提起诉讼应当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具有撤销诉讼一体主义的特征,应从诉讼类型的角度完善起诉期限的规定。具体而言,撤销诉讼继续适用现行立法规定的起诉期限;由于拒绝行为产生的给付诉讼也应当适用起诉期限的规定,而消极不作为给付诉讼可以考虑适用公法上请求权的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或者权利失效制度予以规范;确认诉讼不需要规定起诉期限,而是通过诉的利益和确认诉讼的补充性规则防止原告滥用诉权。
关键词: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诉讼类型
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向法院
寻求司法救济,要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改变应该具体行政
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如何确定合同无效的诉讼期限?.doc
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如何确定合同
无效的诉讼期限?
的,归结起来应为:请求确认的时效为两年。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的,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现实中,导致的原因比较多,那大家知道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都有哪些吗?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就会增加,那么在解决合同无效纠纷的时候,这个是多久呢?和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的时效是多久?
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归结起来应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的,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合同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第52条列举的无效合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这类合同的无效原因包括两个构成要件,一是,一方当事人采用了欺诈、胁迫手段;二是,合同有损国家利益,两者缺一不可。所谓欺诈,就是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及期限
论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
以广州市XX食品公司诉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行政处理决定案为例
08行政管理广州班 蔡家玲
[内容摘要]
原告:广州市XX食品公司
被告: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1989年11月22日,广州市XX海味综合贸易公司向被告申请XX中路323、325号后座及323号前座房屋房地产权登记,称XX中路323号房屋是50年代由市政府拨给原省XX供销公司广州市营业部使用,并由其对房屋进行了改建。被告审查后,于1993年1月15日向广州市XX海味综合贸易公司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1994年1月21日,广州市XX海味综合贸易公司经批准更名为广州市XX食品公司。1997年8月20日,原告向被告申请上述房地产权更名登记,被告审查后于1997年10月6日向原告换发了XX中路323、325号后座及323号前座的房地产证。2005年4月30日,被告作出穗国房法字(2005)X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XX中路323号是1955年由广州市税局移交的代管产①,XX中路325号是国家经租产②,广州市XX食品公司是上述房地产的租用单位。广州市XX食品公司在申请上述房地产权登记时隐瞒了上述情况,从而导致被告核准登记不当。根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及期限
论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
以广州市XX食品公司诉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行政处理决定案为例
08行政管理广州班 蔡家玲
[内容摘要]
原告:广州市XX食品公司
被告: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1989年11月22日,广州市XX海味综合贸易公司向被告申请XX中路323、325号后座及323号前座房屋房地产权登记,称XX中路323号房屋是50年代由市政府拨给原省XX供销公司广州市营业部使用,并由其对房屋进行了改建。被告审查后,于1993年1月15日向广州市XX海味综合贸易公司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1994年1月21日,广州市XX海味综合贸易公司经批准更名为广州市XX食品公司。1997年8月20日,原告向被告申请上述房地产权更名登记,被告审查后于1997年10月6日向原告换发了XX中路323、325号后座及323号前座的房地产证。2005年4月30日,被告作出穗国房法字(2005)X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XX中路323号是1955年由广州市税局移交的代管产①,XX中路325号是国家经租产②,广州市XX食品公司是上述房地产的租用单位。广州市XX食品公司在申请上述房地产权登记时隐瞒了上述情况,从而导致被告核准登记不当。根
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摘要]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在我国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我国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保护机制欠缺,本文旨在从参诉方式讨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保护机制的完善。本文首先检索了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方式的规定,进而指出其弊端,并对参诉方式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方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一简短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引起许多问题,在理论上引起巨大分歧,致使人们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没有统一认识。本文主要从参诉方式的角度分析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在研究之前,让我们先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界定有所认识。
由上述法律规定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定义可以看出,界定是否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至于何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各国之间及其国内的学说并不一致。我国传统教科书较多从义务性关系、权利性关系、权利义务性关系三个方面阐述,但并不透彻。笔者以为我国台湾所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