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管理办法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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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标签:文库时间: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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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

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

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

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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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土地财产权利,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或合法使用)建设住宅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农村宅基地的安排与使用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标准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

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应当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管理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宅基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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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要求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也越来越迫切,农村建房热始终居高不下并呈增长趋势,宅基地管理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配置和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和生活环境,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查清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情

况,研究制定新的对策、措施,已成为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工作。

一、我国农村宅基地的现状

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直接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是关系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全局的大事,始终是基层土地管理的重点和难点。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加强宅基地管理的政策措施,宅基地管理逐步走向规范,秩序明显好转,地方法规制度建设成效较为显著。但目前中国农村宅基地在用地及管理上,仍存在分布零散,点多面广,户均占地面积大,宅基地管理粗放等现象。具体表现为:

1、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总量大,扩张快,集约、节约用地潜力大。据国土资源部显示,截至2004年10月31日,全国村庄用地2.48亿亩,当年新增村庄建设用地38.20万亩,村庄建设用地总量呈不断增长趋势。但中国农村人口在不断减少,农村建设用地规模不降反增,农村

探索切合实际的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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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切合实际的宅基地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网 (2010年7月30日13:42)

于志勇屠义杰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深入发展,土地资源的稀缺,土地供需矛盾的突出,土地经济价值的不断增长,农村宅基地违法现象日趋突出,管理工作也日趋复杂,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难点问题。

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笔者在土地执法过程中,发现目前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不符合“两规”,无序建设状况日趋严重。一些村组建房不按村镇和土地利用规划执行,在村庄外延扩张过程中,建房零乱无序,“只见新房、不见新村”,“只见新村、不见新貌”,形成“空心村”及“线形村庄”,土地资源浪费严重。

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缺乏必要的制约。尽管宅基地依法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村宅基地的具体分配基本上还是由村干部把握大权,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乱占地建房、多占地建房的现象比较突出。

宅基地的使用缺乏规范性。一户两宅、多宅现象不乏少数。宅基地批少占多、边批边建、未批先建等违法现象依然存在,尤其在城郊更为突出。

法律规定的单一性和取得方式多样性冲突。法律规定,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现实当中,往往有通过继承、私下买卖等多种取得方式。尤其是在城乡接合部的农村宅基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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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豫政文[1992]122号 河南省政府 日期:1992-06-08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条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

宁波市鄞州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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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作 者: 信息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04/09 访问次数: 778 来 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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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鄞州区人民政府根据近年来村民建房对象、建房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实际,于2007年7月制订了《宁波市鄞州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刊载,供各地参考。

宁波市鄞州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不断改善农村村民的居住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房屋、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区土地行政机关主管本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集镇、村庄规划。应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对于城市规划

安吉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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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安政发〔2012〕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含村改居居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上建住宅(含住房、附房和庭院)使用或占用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县规划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中的规划管理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农民建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县城、建制镇城镇规划区内农村村民私人建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制宣传,增强全民保护土地意识,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监督,制止非法占用和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规划

第六条

安吉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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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安政发〔2012〕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含村改居居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上建住宅(含住房、附房和庭院)使用或占用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县规划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中的规划管理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农民建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县城、建制镇城镇规划区内农村村民私人建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制宣传,增强全民保护土地意识,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农村宅基地使用监督,制止非法占用和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规划

第六条

宅基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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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宅基地申请书

娄山关镇国土资源所及东山村村委会:

申请人:张济林,男、汉族,1956年2月生,桐梓县娄山关镇东山村黄家湾组人。

申请事由:申请人自从上世纪七十年代结婚分户居住,都是租别人的房屋居住,没有一处固定的住所,加之家庭经济较紧张,自己常年在外面打工糊口,所以,这么多年来,自己一直没有修房的计划。现在,随着子女长大,才感到房屋已到了非建不可的地步,因此,计划在位于东山村黄家湾组的黄家下面自己的自留地上,新修建住房一处,面积约为120平方米。但由于自己的家庭情况,故希望同本组的邻居张伟伟共同联建房屋,根据农村居民建房的有关规定,特向娄山关镇国土资源所及东山村委会申请宅基地一处,敬望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张济林

2011年9月6日

娄山关镇国土资源所及东山村村委会:

申请人:张伟伟,男、汉族,1986年2月生,桐梓县娄山关镇东山村黄家湾组人。

申请事由:申请人的父母由于老实,加之没有文化,所以没有经济头脑,使得家庭比较贫困,至今仍是寄居别人篱下。自己初中辍学以后,便外出打工,随着自己年龄的增长,已到了谈婚的时候,但由于自己家没有住房,故谈了几个女朋友都吹了,为此,本人决心修建一处住房,计划与本组村民张济林共同在他的自留地(位于娄山关镇黄家湾组

宅基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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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宅基地申请书宅基地申请书

宅基地申请书宅基地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男,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住__________________村。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住________村,系____之妻。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申请人在______镇范围内选定一处宅基地作为修建房屋使用。

申请事由:申请人_______家住______县_____镇______村,于______年,申请人_________因与_________结婚,婚后,二申请人共同居住在男方家里。因申请人的父母在之前自行修建一栋房屋,故在申请人_________和_________结婚以后,便与申请人的大哥_________共同居住在一栋房屋里。但考虑到申请人_________长期在_________镇煤矿上打工,故二申请人在婚后不久即搬到_________镇煤矿上居住,直至今日。

______年___月______日,为支援国家相应政策,根据______县人民政府的指示,______县______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