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邪教案件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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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操作指引(2009)(试行)上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引和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签订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遵循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规则,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签订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签订和履行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签订和履行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应当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签订和履行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签订和履行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独立执业,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
第二章民事案件聘请律师合同的签订等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聘请律师合同;变更或增加委托事项的,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条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时,委托人有权要求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阅读提示:本指引由广东省律协 2014年 10月 发布,内容涵盖了律师代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各个方面的具体事项,对全国各地的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同样具有参考价值。
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第三章 案件受理 第四章 仲裁前的工作 第五章 仲裁阶段 第六章 诉讼阶段 第七章 调解 第八章 执行
第九章 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 第十章 结案后的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广东省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规范化,依法履行职责,防范执业风险,提高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实习律师不得单独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但可协助执业律师工作。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案件,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规定范围的案件。
第四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正确适用地方性法规、规章,参照当地有关政策。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
办理公司清算案件工作指引
办理公司清算案件工作指引 一、申请强制清算的申请人
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公司的债权人有权提出申请;公司成立清算组后,拖延清算的,公司股东有权提出申请。 二、申请清算应提交的材料 1、强制清算申请书;
2、公司发生解散事由的证明材料; 3、债权证明或者股份证明材料;
4、公司拖延清算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申请人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三、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清算申请的形式
审理公司清算案件,法院一般会先召开听证会,但是也可能采用书面方式,决定是否受理清算申请。
四、法院对公司清算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制作裁定书
法院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者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清算申请的裁定。
五、人民法院对清算申请的处理 1、裁定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被申请人对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清算申请。但对上述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
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2010) 信息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 时间:2011-05-18 作者:医疗纠纷业务研究委员会
第一章 前 言
第一条 为指导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等,制定本操作指引。本指引非强制性规定,仅供上海律师在实际操作中参考和借鉴。
第二条 律师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 医患纠纷涵盖面广,泛指发生在医院及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包括医疗纠纷和医患之间其他民事纠纷。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医疗纠纷,是指患方认为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并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纠纷。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非法行医,是行政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不同。
第二章 案件咨询
第四条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前可以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审查该案是否具备受理条件:
(一)是否存在医患关系;
(二)是否发生人身或
律师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操作指引
湖北省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操作指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收案阶段
第一节 接待咨询 第二节 接受委托 第三节 律师收费 第三章 仲裁前的工作 第四章 仲裁阶段
第一节 仲裁立案 第二节 仲裁开庭前的准备 第三节 仲裁开庭 第四节 和解、调解和裁决 第五章 执行和结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本省律师依法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规范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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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是指《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下列案
广州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广州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2012年3月3日经广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第十八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为提高我市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的质量,帮助律师在办理医患纠纷案件中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广州市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操作指引,供广州市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参考适用。
本操作指引所称的医患纠纷是指在医疗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后,患方对医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不满意,或认为由医方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提供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以及输入的血液制品不合格,侵害其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纠纷。
第一章 诉前准备阶段
一、接待客户,初步审查医患纠纷基本事实
(一)办理律师需要审查有无证据可以证明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患关系(即看病或求医的法律事实)。审查资料主要有: 1.挂号凭证; 2.门诊病历本; 3.医疗费收据; 4.检查、检验报告单; 5.出院记录; 6.诊断证明书; 7.休假证明; 8.其他相关文件。
(二)办理律师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时,需要考查和分析的主要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是否存在医患关系; 2.是否发生人身损害结果; 3.是否发生经济损失;
4.是否存在泄露患者隐私或未经患者同意而公开其病历的事实; 5.是否发生违法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受理案件 第一节 咨询
第二节 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 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 第一节 接受委托 第二节 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 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节 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六节 接待当事人 第七节 其他工作
第四章 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接受委托
第二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三节 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 调查取证 第五节 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 担任公诉案件审判阶段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 接受委托
第二节 审查管辖
第三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 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 调查取证 第六节 出庭准备 第七节 法庭调查 第八节 法庭辩论 第九节 休庭后的工作
第六章 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 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 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受理案件 第一节 咨询
第二节 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 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 第一节 接受委托 第二节 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 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节 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六节 接待当事人 第七节 其他工作
第四章 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接受委托
第二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三节 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 调查取证 第五节 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 担任公诉案件审判阶段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 接受委托
第二节 审查管辖
第三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 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 调查取证 第六节 出庭准备 第七节 法庭调查 第八节 法庭辩论 第九节 休庭后的工作
第六章 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 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 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律师有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行政法律规范,从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以及其他行政案件的代理业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六条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独立执业,不受非法干涉。
第二章 接受委托
第八条
律师承办行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
律师办理知识产权业务指引
律师办理知识产权业务指引
1 目的和主题内容
1.1 为了指导律师办理知识产权业务,制订本指引。
1.2 本指引规定了律师办理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一般经验和一般提示。 2 适用范围
2.1 本指引由律师参考。 2.2 下列人员应通晓本指引: 1)办理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
2)协助律师办理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助理 2.3 下列人员应了解本指引: 其他律师 3 术语
3.1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的结晶而的权利,它涉及文学、艺术、科技、工商领域的智力成果及相关权利。
3.2 商标:是指在商品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有显著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标志。
3.3 专利:是指经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定了三种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3.4 专利权:是指就一发明创造的申请人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依格后,向申请人授予的在一定期限内对该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 3.5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