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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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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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全文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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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全文与解读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全文与解读

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对施行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首次出台修改决定,一系列重大修改直击“申诉难”、“执行难”。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十大变化引人注目。

一是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5项可以申请再审的事由,现在把这5项具体化为13项再加一款,使事项更加具体化了,老百姓更加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项被明列其中。 二是明确了特殊情形应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原先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对此,有常委会委员提出,有的再审事由可能两年后才发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两年后才发现某些再审事由的情形,有必要针对特殊情形作出适当延长申请再审期间的规定。

三是明确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间。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全文与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八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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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八十一

开封楚女 randan46201@126.com

【应增加条文】

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可以听取双方陈述,但有急迫情形或者没有保全必要的除外。

保全裁定书应当写明被申请人申请变更保全应提供的担保或者申请解除保全应提存的金额。 采取保全措施后发生情事变更,需要追加担保的,应当另行作出裁定。

【理由】 (一)司法解释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一个最大的理由是,诉前保全申请错误的风险极大,如果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日后难于赔偿。裁定诉前保全并非不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进行审查,因为保全以必要性为原则。法官经审查申请材料,有理由对保全的必要性产生怀疑的,可以听取双方陈述,以便决定是否保全。就此,《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22条规定:“对假扣押申请的裁判,如经过言词辩论,以终局判决为之,否则,以裁定为之。”因假扣押规定适用于假处分,德国法未再规定假处分裁定需经言词辩论作出,而台湾法规定假处分和先行给付裁定应使两造当事人有陈述机会。

(二)在海事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裁定样式中,要求法院写明“责令被申请人×××提供……写明货币名称和数额或法院认可的其他财物若干等担保”。在普通诉前保全和诉讼

民事诉讼法解释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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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7陕西振兴计划考试公共基础: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

2017陕西振兴计划考试公共基础:民事诉讼的简易

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使用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是指哪些法院以及哪些民事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加以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基层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的乡、镇常设的人民法庭;另一种是基层人民法院为巡回审判,临时派出的审判组织。除此之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仅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够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所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一百八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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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一百八十九

开封楚女 randan46201@126.com

【条文】

《民诉法解释》第374条: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修改】

对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认为有错误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作出新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支持异议的理由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理由】

(一)特殊程序案件出现新情况时,《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190条、第193条已作规定,无须解释。但对原判决错误的,《民事诉讼法》没

最高法院肖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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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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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肖峰 整理人:湖北省恩施州中级法院 吴卫

第一部分 一审程序 普通程序 立案登记制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一,该条规定并非意味接收当事人材料后就马上立案,如果对当场是否立案存有疑问,可以先收下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注意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后一定要给当事人出具接收的书面凭证,并注明日期。第二,材料不够充分的告知其补充材料,条文中“及时告知”的时限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畴,但应有时间边界,最晚应该在立案审查的七天内告知当事人。对于补充材料的次数在起草该条时原规定是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齐,后考虑立案窗口工作量和立案工作的实际状况,对补充材料的

民事诉讼法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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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习题

习题自测 总论部分(一 二) 分论部分(一 二)

第一章 民事诉讼概述

一、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 2、民事诉讼目的 3、民事诉讼基本模式 二、简答题

1、概述民事诉讼的特 点 2、简述构成诉讼公正价值的基本要素 3、简述影响诉讼效益价值的因素

4、简要概述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各种学说

三、论述题

1、简要论述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类别、特征及其具体划分 2、论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多项选择题

1、属于民事程序法的有( )

A. 民事诉讼法 B. 人民法院组织法 C. 公证法

D. 人民调解法规

2、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把民事诉讼全过程划分为若干个阶段,如( ) A. 起诉和受理阶段 B. 调解阶段

C.

民事诉讼法典修改后的“新证据”(下)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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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民事诉讼法典修改后的“新证据”(下)

2008年1月中旬,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在青岛专门召开了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的座谈会,并形成《青岛座谈会稿》。该稿第11条对再审中的新证据作出了规定,同《征求意见稿》第32条相比,其他内容并无变化,只是把可视为新证据的后一种情形改为“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后,原审程序在判决、裁定中未予提及的,可以视为新的证据。”这一改动虽然隐去了原审因证据失权而未采纳,但新的规定显然是包括这种情形的,因为当事人在原审中已经提出,并且该证据十分重要,关系到诉讼的胜败,而法官却在原审裁判中未提及,除了该证据提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外,法官很难找出其他理由来无视该证据的存在。

显然,无论是《征求意见稿》还是《青岛会议稿》,都是要让在原审中由于逾期提出而被排除,但又对证明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的证据在再审中“复活”,以纠正原先审判实务中因严格执行证据失权规定造成的实体裁判结果的不公正。

现在需要分析第四种情形与第二种情形的逻辑关系。如前所述,如果仅仅是把第四种情形与第二种情形加以对照解读,那就应当得出这样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

民事诉讼法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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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管辖

主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行使各自职权和履行各自职责的范围和权限 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一、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婚姻家庭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 四、劳动法律关系 五、其他按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六、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一、管辖的概述

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划分管辖范围的原则

☆ 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理 ☆ 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 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 ☆ 维护国家主权

管辖: 1.法定管辖(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2.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

(2)除专

民事诉讼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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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民事诉讼基本概念

第一节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一、民事纠纷

1、概念和特点

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平等主体 *纠纷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纠纷主体有可处分的权利——可处分性 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自力救济——自决和和解。 特点是不依靠外部力量、仅凭借纠纷主体力量解决(一方或双方力量) 社会救济——诉讼外调解和仲裁。特点是依靠社会力量作为中间第三者依据道德和法律解决纠纷。

公力救济——诉讼。特点是在法院(特定国家机关)主持下解决纠纷,是最权威、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终局性,且最公平、 合理

3、诉讼:诉——告;讼——争。即将诉争告于官署以争曲直。所以,诉讼实质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在纠纷当事人参加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方式。在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国家机构是国家专门的司法机关——法院,因而诉讼也即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方式。 二、民事诉讼概念和特点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