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回迁房可以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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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
县委书记王琰君在宜阳县县城建设城中村改造暨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动员大会上的讲
话
点击:2996 日期:2009年5月27日
(2009年5月26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这次规模比较大的专题会议,集中安排部署城中村改造和城乡一体化工作,主要目的是统一思想,凝心聚力,再鼓干劲,再掀高潮,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城中村改造和城乡一体化工作任务,使县城面貌发生明显的变化。宜阳县城区位优势非常明显,框架也比较大,但是县城形象和品位不高,近20平方公里的县城,中心地段不明显,功能设施也不完善。前几年在风景秀丽的洛河南岸,建成了滨河游园,周边环境得到了改善,但北岸现在还是污水横流,宜阳县城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现在来看,打造洛阳卫星城,仅仅是一个目标、是一个美好的设想,但是只要我们紧盯目标不放松,两年以后县城将会有明显的变化。
今天召开这个会议,主要是基于四个方面的背景。一是县城建设和城中村改造暨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全
面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今天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县县城改造和城乡一体化工作全面展开,是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誓师会
回迁房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房屋买卖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灯塔村拆迁挂户房,建筑面积为68平方米的自有住宅,以及挂户房拆迁后补偿的安置房出售给乙方。
二、经双方约定挂户房房屋总价,共计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元)。购买安置房价格以政府出台的为准,挂户房拆迁后政府安置房房屋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
三、所有拆迁补偿均属乙方拥有。
四、双方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交清拆迁挂户房费给甲方;待交付安置房时,乙方按自己需要的面积支付安置房房款。安置房领取时,甲方需将安置房房屋钥匙、及相应信息交给乙方,乙方拿到后写个收单。
五、甲方必须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安置房,产权为交易本人,绝无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或产权亲属关系。
六、甲方所出售的房屋为拆迁安置房房产所有权,乙方通知甲方在能办理房屋产权
回迁房房屋买卖合同2
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买方: 身份证号码:
买卖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卖方是坐落于 的房屋产权人。卖方自愿将房屋及房屋享有的权力出售给买方,出售价款为: ;
第二条: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性质为平房地区腾退拆迁安置回迁房,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房屋未出租(注:房屋能变更为国家承认的大产权房,可办理产权证。办理时间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期限,此情况买方已认可),买方同意按房屋现有情况购买该房屋。 第三条:买卖双方承担的义务:
第一款:买方在验房后,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将全部房款 通过银行转给卖方,卖方在收到银行打印对账单后,将房屋及房屋相关手续原件交给买方,本合同签订且房款已到卖方账户后,坐落于 房屋归买方所有. 第二款:自卖方将房屋交付买方之时起,如果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以及安全事故同时包括房屋市场的价格波动或其他人力不可为的因素造成的损坏,应由买方承担。
第三款:当国家或拆迁单位出台关于此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的文件或政策时,卖方应积极配合买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不承担任何费用。在卖方取得产权证时,
城中村改造问题研究
【摘 要】“城中村”是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的必然结果,其根本形成原因是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城中村改造”只有解决了土地二元所有制问题,“城中村”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城市,而要解决土地的二元所有制问题也只有通过征用途径来完成。 【关键词】 城中村 土地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 征用
城中村改造问题的研究
城中村是在城乡二元体制束缚下,城市化、工业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出现的特殊产物, “城中村”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土地利用粗放,土地资产流失、管理体制不顺,管理难度较大、人口构成多元,社会治安堪忧、公共设施缺乏,环境问题严重、村民素质较低,就业问题严峻,所以“城中村”问题现已经成为影响城乡统筹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障碍。如何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中村改造,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必然选择。
一、课题研究的目的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快速扩张,对土地的需求更加迫切。“城中村”,这一名词对于我国正处于加速城市化进程的不少城市来说并不陌生。在一些城市尤其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中,昔日的城乡结合部逐渐成为城市内部地域,城乡结合部中的农村也被包围在城市地域之中,导致部分城市的城中村大量出现。
城中村改造调研报告
篇一:城中村调研报告
加快城中村改造及产业转型升级调研报告
按照二七办[2010]110号《区委区政府关于围绕经济社
会发展重大课题开展专题调研的通知》文件的要求,结合我
区在城中村改造及产业转型升级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课
题组对“加快城中村改造及产业转型升级”进行了专题研究
讨论,采取实地考察与理论经验学习相结合,其他城市案例
借鉴与组内及相关单位讨论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开展课题研
究,并于11月23至28日赴南宁、海口考察学习,经过认
真研究、讨论,形成报告如下:
一、现状基本情况:
(一)我区城中村基本情况
我区三环以内共有17个城中村(高砦村、菜王村、焦
家门村、佛岗村、小李庄村、王胡砦村、齐礼阎村、孙八砦
村、西陈庄村、蜜蜂张村、马砦村、兑周村、小赵砦村、王
立砦村、路砦村、冯庄村、黄岗寺村),涉及34个自然村、
16707户、常住人口53474人和30万流动人口,总面积14720
亩。除了马砦村结合火车站西出口进行旧城改造外,其他16
个村现已基本启动,另有荆胡村列入城中村改造。
(二)我区城中村改造工作进展
目前,我区有小李庄村、菜王村、佛岗村、王胡砦村、
路砦村、焦家门桃园路段等6村现已实现土地挂牌,出让土
地约2871亩,通过改造共腾出土地6900亩,搬迁村民8000
城中村改造问题研究
【摘 要】“城中村”是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的必然结果,其根本形成原因是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城中村改造”只有解决了土地二元所有制问题,“城中村”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城市,而要解决土地的二元所有制问题也只有通过征用途径来完成。 【关键词】 城中村 土地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 征用
城中村改造问题的研究
城中村是在城乡二元体制束缚下,城市化、工业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出现的特殊产物, “城中村”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土地利用粗放,土地资产流失、管理体制不顺,管理难度较大、人口构成多元,社会治安堪忧、公共设施缺乏,环境问题严重、村民素质较低,就业问题严峻,所以“城中村”问题现已经成为影响城乡统筹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障碍。如何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中村改造,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必然选择。
一、课题研究的目的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快速扩张,对土地的需求更加迫切。“城中村”,这一名词对于我国正处于加速城市化进程的不少城市来说并不陌生。在一些城市尤其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中,昔日的城乡结合部逐渐成为城市内部地域,城乡结合部中的农村也被包围在城市地域之中,导致部分城市的城中村大量出现。
回迁房房屋买卖合同新
最新整理房屋买卖合同 希望对大家有用。
房屋买卖协议书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房屋买卖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意将坐落于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 号自有楼房,出售给乙方。
二、上列房屋包括附属设备,双方议定房屋价款为人民币 (大写)万元人民币。
三、双方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一次性交清房款;甲方同时将房屋钥匙、与房产证明及各种身份证交付给乙方。双方应该同时为对方出具相应的收到凭证。
四、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五、双方对房屋质量无异议,房屋交付后,因房屋质量引起的纠纷,双方不相互承担赔偿责任。
六、甲方所出售房屋为拆迁安置回迁房,甲方并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此乙方完全知晓
最新版回迁房买卖合同
回迁房买卖合同
卖方(简称甲方,房屋共有人均要签字):
身份证号码:
买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将自己在(房屋具体地址)拥有的回迁房出卖给乙方,房产证面积暂定为90平方米左右,每平方米按照4000元计算。
第二条、上述房产的交易总价为:人民币36万元整。如果实际房产证面积有误差,实际按照4000元/平方米多退少补。
第三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乙方自合同签订后当日一次性支付房款10万元。甲方确保在年月日之前将该房产移交给乙方居住使用,乙方拿到房屋后立即支付16万元。如果年月日之前没有移交该房屋给乙方居住使用,甲方按照每月1500元支付乙方房租损失。待房屋过户给乙方后,乙方立即支付剩余房款10万元。
第四条、甲方保证有权利出卖该房产,如出现其他权利人对该房产主张权利,造成乙方损失的,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五条、甲方应当自该房屋可以过户之日起30天内协助乙方办理过户。乙方有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的需要,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如因甲方的延误,致使乙方延期办理房产证的,甲方需向乙方承担总房款30%的违约金。
第六
城中村改造问题研究
【摘 要】“城中村”是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的必然结果,其根本形成原因是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城中村改造”只有解决了土地二元所有制问题,“城中村”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城市,而要解决土地的二元所有制问题也只有通过征用途径来完成。 【关键词】 城中村 土地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 征用
城中村改造问题的研究
城中村是在城乡二元体制束缚下,城市化、工业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出现的特殊产物, “城中村”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土地利用粗放,土地资产流失、管理体制不顺,管理难度较大、人口构成多元,社会治安堪忧、公共设施缺乏,环境问题严重、村民素质较低,就业问题严峻,所以“城中村”问题现已经成为影响城乡统筹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障碍。如何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中村改造,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必然选择。
一、课题研究的目的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快速扩张,对土地的需求更加迫切。“城中村”,这一名词对于我国正处于加速城市化进程的不少城市来说并不陌生。在一些城市尤其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中,昔日的城乡结合部逐渐成为城市内部地域,城乡结合部中的农村也被包围在城市地域之中,导致部分城市的城中村大量出现。
城中村改造调研报告
城中村改造调研报告
城中村改造调研报告
城中村改造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最近,我们就此问题到武汉市进行了一次调查研究 。看到的却是另外一番景象:所到之处的市、区、乡(街)、村(居)以及村民对城中村的改造交口称赞。一项改革政策能够得到利益调整各方的一致认同这是少有的。我们认为,武汉市城中村综合改造政策稳妥,富有创见,既解决了城市化过程中城中村存在的产权模糊、机制不活、监督不力问题,又解决了城中村被边缘化的问题,探索出了一条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和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的路子。武汉市的经验值得推广。 基本作法
何谓城中村?《现代汉语词典》找不到答案,武汉市是这样届定的:城中村是指《武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城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图(1997-2010年)》确定的城市建设发展预留地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仅剩少量农用地、农民不能靠耕种土地维持生产生活且基本被城市包围的行政村。据此,武汉市城中村综合改造的总体范围包括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等区(城郊区暂未纳入此次改造范围)共计147个行政村和15个农林单位,涉及总人口35.6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7.10万人。我们分别与武汉市城中村改造专班、汉阳区领导以及七个村的干部群众进行了座谈,了解到他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