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
“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相关的资料有哪些?“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26 苏环办〔2014〕25号
各市、县(市)环保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和《关于在我省沿海地区开展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的通知》(苏经信材料〔2014〕21号)的过程中,各地均应按照本规范,积极推进化工园区整治,加快建立完善园区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园区环境管理水平。
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2月18日
(联系人:王纪凤;联系电话:025-86266061;电子邮箱:wjf@jshb.gov.cn)
附件:
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
04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制源头、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方针,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综合平衡,将有关的污染防治费用纳入政府预算,并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拟定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规划、区域开发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
划的制定或者审核;
(三)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
(五)组织协调本行政区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明确省厅各相关处室(单位)、地方环保部门的工作职责, 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机关“三定”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除涉核与辐射以外省厅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二章 环评咨询与环评文件编制
第三条 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以下简称 “咨询中心”)负责环评咨询工作。
第四条 根据项目情况,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认为需要时,
可向咨询中心进行环评咨询,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属备案制的项目,应提供备案通知书,必要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属核准制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概况、生产工艺等材料,必要时提供经济部门的前期工作意见;
(三)属审批制的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和项目概况、生产工艺等材料。
第五条 咨询中心会同省厅环境影响评价处(以下简称“环评处”)开展环评咨询工作。咨询中心应当自接受建设单位或
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1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等有关行业协会及企业:
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包括石化化工产业集中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专业化工园区和由各级政府依法设置的化工生产单位集中区。推进园区的规范化可持续发展,是推动石油和化工行业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国化工园区以其科学的发展理念、先进的技术装备、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有些园区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布局不合理、项目准入门槛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化学品环境管理体系不完善、环境风险隐患突出、园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加强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科学规划园区
环境保护保证体系
武汉市四环线指挥部安全管理手册—劳动安全检查制度
武汉市四环线指挥部环境保护保证体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作好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所有关于控制环境污染的法律和法规,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施工中的燃料、油、沥青、化学物质、污水、废料、垃圾以及弃方等有害物质对河流、湖泊的污染,防止扬尘、噪音和汽油等物质对大气的污染。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管理新机制,认真贯彻实施ISO14000标准,确保本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持续、有效地运行,将本工程建成环保达标工程。加强建设工程劳动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部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环境管理目标
第四条 本项目环境保护目标:有毒有害气体及施工扬尘控制在国家排放标准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要求以内;施工弃土、弃碴,按指定场地进行弃置,杜绝随便倾倒;施工废水
武汉市四环线指挥部安全管理手册—劳动安全检查制度
排放达到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要求以内,生活污水控制
化工园区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常见问题及对策措施
化工园区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常见问题及对策措施
1、手续合法性核查
手续合法性核查是企业对污染防治法遵循情况的自我评价。 1.1 环保审批常见问题
1) 新建、改建、扩建污染环境的项目是否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
2) 有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单位是否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 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是否经过批准同意;
4)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在开工建设前是否重新审核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 建设单位对已经进行过环评的建设项目满5年后才开始建设,是否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进行了审核。
1.2 “三同时”验收常见问题
1) 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是否:①环保设施已同时建成;②环保设施是否经过验收;③环保设施验收是否合格。
2) 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在进行试生产前是否:①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是否向环保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并经同意后才开始试生产;②试生产的建设项目是否主体工程与其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一起投入试生产;③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是否向环保部门提出环保设施验收的申请;④试生产需超过3个月时,是否提前提出延期申请。
1.3 排污收费常见问题
1) 企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印发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印发《江苏省城市
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苏价费[2009]194号、苏财综[2009]3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09.06.11 【实施日期】200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印发《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价费〔2009〕194号、苏财综〔2009〕35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于7月1日起,在南京、徐州市开展试点。试行期间,如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保厅
1 / 7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
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369号令)
环发54号: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12]54号
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等有关行业协会及企业:
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包括石化化工产业集中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专业化工园区和由各级政府依法设置的化工生产单位集中区。推进园区的规范化可持续发展,是推动石油和化工行业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国化工园区以其科学的发展理念、先进的技术装备、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有些园区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布局不合理、项目准入门槛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化学品环境管理体系不完善、环境风险隐患突出、园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加强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科学规划园区
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54号)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12]54号
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等有关行业协会及企业:
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包括石化化工产业集中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专业化工园区和由各级政府依法设置的化工生产单位集中区。推进园区的规范化可持续发展,是推动石油和化工行业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国化工园区以其科学的发展理念、先进的技术装备、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有些园区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布局不合理、项目准入门槛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化学品环境管理体系不完善、环境风险隐患突出、园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2号),加强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科学规划园区,严格环评
江苏省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江苏省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
苏职称办[200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法规,对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方向有一定的了解,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有一定难度的技术问题,业绩较好,取得具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在科技创新或引进、消化和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环境保护的科研、监测、工程、管理、监察及信息、咨询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