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利益的保护法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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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利益的保护

标签:文库时间: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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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胎儿利益的保护

摘要:按照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胎儿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由此,出生前的胎儿是否享有预期的利益及如何防范胎儿的利益被非法侵害,就成为法律的一大盲区。事实上,我国法院曾经遇到过胎儿在母体内遭受损害,从而在出生后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例。但是法律的空白导致了实践中相似的案例却判决完全不同的状况,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这对于保护胎儿的利益非常不利。本文试通过讨论目前我国胎儿权利保护的现状及不足,论述如何完善我国胎儿权利保护 制度。

关键词:胎儿权利能力;胎儿利益保护;立法现状;概括保护主义

一、胎儿利益保护的理论学说 (1)概括主义

概括主义又称总括保护主义。该学说认为尚未出生的婴儿视为已经出生具备权利能力,即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是将其视为一般的自然人予以保护和救济。保罗也说过: “当涉及胎儿利益时,母体中的

①胎儿像活体一样被看待,尽管在其出生以前对他人毫无裨益。”如《瑞士民法典》

第31 条第2 款规定:“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瑞士民法的这条规定将权利能力提前到出生前但是,这种总括的保护主义必须以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为前提条件。

论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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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

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究竟该如何确立,并以何种方式进行,是我国目前十分有争议的一个话题。当今许多学者认为,我国应该从全部或个别方面确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方面立法,以保护自然人合法民事权利能力方式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的《民法通则》目前并没有引用这种观点模式。但是,这种立法保护方式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在世界上许多国家被采纳,并在胎儿利益保护方面比我国更加彻底及全面。

在德国的民法中,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主要集中在继承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方面,即以个别的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方式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1《德国民法典》第1923条第一款规定:“能够成为继承人享受继承权者,必须是继承开始时生存的人。”第1923条第二款规定:“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当已经怀孕的胎儿,视为在继承开始前出生。”

在日本的民法中,同样也是规定:“胎儿在若干例外情形下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这种个别承认主义方式对胎儿利益予以保护的。2《日本民法典》第721条规定:“胎儿,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承认胎儿基于不法行为的损害,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且,该法典还于886条和965条承认了胎儿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在英国和美国

文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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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76号主席令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 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 历史上各时代珍贵

民法保护胎儿利益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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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保护胎儿利益的理论基础

论文摘要 胎儿利益应受民法保护已是学界共识,但民法保护胎儿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尚无定论,学界主要有权利能力说、法益说、权利说等。比较分析各种学说,每种学说都有其合理性,却也都存在不足之处,唯有在“活着出生规则”限制下的权利能力说能合理解决该问题。

论文关键词 胎儿利益 民法 理论基础 权利能力

学者一致公认胎儿利益应受民法保护,但民法保护胎儿的依据是什么却众说纷纭。探讨该问题对解决我国目前在胎儿保护问题上的立法空白将大有裨益:既能解开胎儿利益为何应受民法保护的困扰,又能合理确定我国未来民法典保护胎儿利益的立法模式,

一、民法学界的理论观点

法学界关于胎儿保护的理论基础中比较有影响力的学说有权利能力说、法益说和

权利说。

权利能力说

“民事权利能力”是大陆法系民法的基石,用以确定民事主体资格,有权利能力者有民事主体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该说沿袭大陆法系民法传统,认为决定胎儿利益能否得到民法保护的关键在于是否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及承认胎儿有多大范围的权利能力:承认胎儿有完全权利能力,则胎儿能获得全面的民法保护;承认胎儿有部分权利能力,则胎儿仅在特定情形下方能得到民法保护;否认胎儿有

未成年保护法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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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保护法的认识

来源:作者:日期:09-12-10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三大特点值得关注:

特点一:明确和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

作为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有必要对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这是对《儿童权利公约》有关规定的概括。该公约规定,儿童享有生命权,受父母照料权,就影响其本人的事项发表意见权,不受虐待、剥削和忽视权,困境儿童得到国家特别保护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几十项权利。国际社会通常把儿童的这些权利概括为四大类,即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也作了这样的表述。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包括未成年人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有权享有促进其身心全面发展的生活条件;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

表意见的权利。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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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业

1.第1题

实施清洁生产的主体是( ) A.政府 B.公众

C.社会团体 D.企业 答案:D

标准答案:D 您的答案: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0.0

2.第2题

按照环境的形成,可以将人类环境分成人工环境和( ) A.生物环境 B.生活环境 C.自然环境 D.生态环境 答案:C

标准答案:C 您的答案: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0.0

3.第4题

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公园是()。 A.美国黄石公园 B.美国迪斯尼公园 C.中国圆明园公园 D.中国黄山森林公园 答案:A

标准答案:A 您的答案: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0.0

4.第5题

依据我国《森林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森林权属的表述错误的有哪些? A.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B.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C.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D.个人承包的林木归国家所有 答案:D

标准答案:D 您的答案: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0.0

5.第6题

以下哪种物质是发生酸雨的主要原因? A.氯化钠 B.氯化钾 C.二氧化硫 D.二氧化碳 答案:C

标准答案:C 您的答案: 题目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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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Ⅲ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与义务

地球上的自然资源一直在为人类社会的繁衍和进步提供非凡的经济价值,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以及依法取得自然资源开发、使用和经营管理权者有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并获取相应利益的权利。

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恢复更新应当符合自然规律,这样才能使自然资源可持续地为人类所利用。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还应当受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限制。

利用环境容量排污的权利与义务

利用环境容量排污的权利又称排污权,它是行政机关依法赋予排污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而非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利用环境容量排污者有义务遵守行政机关依法许可的排污范围、排污方法、排污途径以及按照排污标准所限定的种类、浓度和数量等排放污染物,并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缴纳排污费、接受现场检查等法定义务以及负有遵守法律规定的其他干预性、给付性、计划性以及禁止性和命令性等义务性规范。

当造成环境污染侵害时,即使主观上无过失或排污行为符合行政法规和排放标准,也有义务依法向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或赔偿(补偿)损失的责任。

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概念

①定义

法律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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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曾晓东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重庆 巫山 404700) 【摘要】近些年来,涉及损害胎儿利益的案件大量出现,学界关于胎儿利益的研究、讨论也从未中断。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胎儿的主体地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该类案件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导致判决不一。因此,本文将以一个案例为切入点,对如何保护胎儿利益这一问题进行论述。

【关键词】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生命法益 一、案例介绍

某某电视台《说法》栏目曾播出过这样一个案例:

2001年7月20日傍晚,当时已经怀有身孕6个多月的王某,在散步时被后面驶来的明某的摩托车撞到了的肚子。王某被迫提前两个月早产了女儿小佩。在出生医学证明书上,孩子的健康状况被评为差,体重仅有2公斤。她的父母和刚出生33天的女儿便一纸诉状将邻居明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明某赔偿孩子的生命健康权伤害费、孩子父母亲的医药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6万3千多元人民币。法院认定了碰撞与早产存在着因果关系。但法院认为,在碰撞发生时小佩尚未出生,不具有法律上的“人”的身份。而孩子的父亲吴某,也不是侵权的直接对象,故此,法院判决被告明某赔偿王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455元,驳回了婴儿小佩及其父吴某

新环境保护法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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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环保法六大亮点

发布日期:2014-12-26 11:28 浏览量:182

屡次违法排污 将按日计罚 省环保厅解读新环保法六大亮点

因新增了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计罚不封顶、查封扣押、限产停产、损害赔偿、行政拘留等内容,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的新《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元月1日起开始施行。

四川省环保厅举行媒体通气会,重点解读新《环境保护法》的新规定、新要求及特色亮点。据悉,新法作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为新时期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向环境污染宣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亮点一

环境违法按日计罚不封顶 规定环境信用制度

新环保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同时,授权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环境信用制度,将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对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通过限制其融资、贷款和上市,促进企业严格守法等。

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昝学军:以前环保部门的处罚力度、执法手段相当有限,难以震慑日益猖獗的环境违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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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题目录

17.5.固体废物转移 17.6.城市生活垃圾 哪些主要发展阶段?

6.4.为什么说环境与资源管理是国家的

哪几部分的法律组成?

13.1.我国的大气污染有哪些特点?现状

18.8.什么是放射性物质?我国对放射性

物质的管理有哪些主要规定

1.1.人类环境 1.2.生境 1.3。自然环境 1.4.人工环境 1.5。自然资源 1.6.环境 1.7。生态学 1.8.生态系统 1.9.生物放大 1.10。生态平衡 1.11.环境问题 1.12.环境污染

1.13.自然环境的破坏 1.1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2.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2.2.目的二元论

2.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2.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 2.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 2.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4.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 4.2.环境权

4.3.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4.4.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4.5.城市规划法

4.6.环境管理行政法规 5.1.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5.2.立法规划

5.3.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 5.4.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 5.5.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5.6.可持续发展

5.7.突出运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