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济法基础重点背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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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
单选题1、
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B )。
A.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B.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C.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D.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答案:
单选题2、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法律事件的是( C )。
A.承兑汇票;
B.签订合同;
C.爆发战争;
D.签发支票
答案:
解析:
单选题3、
不同法的形式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下列各项中,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B )。
A.宪法;
B.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C.法律;
D.行政法规
答案:
解析:
单选题4、
下列对法所作的分类中,属于根据法的内容进行分类的是( C )。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一般法和特别法
答案:
多选题6、
下列各项中,能够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AB )。 商品;
商标;
公民;
组织
答案:
多选题7、
下列各项中,能够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BCD )。
A.阳光;
B.房屋;
C.经济决策行为;
D.荣誉称号
答案:
多选题8、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在制定政府规章时,不得与
考研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总论
★国家协调的定义
国家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国家协调的必要性
1.根源: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2.市场对资源配置虽然起着基础性作用,但它不是万能的,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市场失效”或“市场失灵”,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
★市场监管的定义
法定的国家机关对市场准入与退出以及【经营主体】在其【存续期间】的【运营】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
2.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不是漫无边际的,不是“综合的”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有区别的、可以分开的,而不是交叉的、重叠的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4.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1)市场监管关系 (2)宏观调控关系 (3)三个问题: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社会保障关系:不宜与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并列,但也不宜一概排除
涉外经济关系:与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是交叉关系
★经济法的定义
调整在国
大学经济法重点
高级管理人员_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两种公司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母公司是子公司的的股东,实行对股权的控制. 中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境内境外为划分标准
中国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依法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发起人(名词解释):为了成立公司而筹划设立事务,从事设立行为,并在公司章程中签名盖章的
出资人.
发起人的责任1.在公司筹备期间,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合伙性质.当公司不能成立时, 发起
人应当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为明确发起人在筹备公司期
间内部鸽子的权利和义务,发起人应当签订一份公司发起协议.
2.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转变为股东间的合作关系,发起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额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价额的,交付该出资额的股东应当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其
考研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总论
★国家协调的定义
国家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国家协调的必要性
1.根源: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2.市场对资源配置虽然起着基础性作用,但它不是万能的,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市场失效”或“市场失灵”,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
★市场监管的定义
法定的国家机关对市场准入与退出以及【经营主体】在其【存续期间】的【运营】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
2.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不是漫无边际的,不是“综合的”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有区别的、可以分开的,而不是交叉的、重叠的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4.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1)市场监管关系 (2)宏观调控关系 (3)三个问题:
企业组织管理关系、社会保障关系:不宜与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并列,但也不宜一概排除
涉外经济关系:与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是交叉关系
★经济法的定义
调整在国
《经济法基础》教案
网址:http://www.kjcity.com/
教 案
( 学年 第 学期)
专业名称 课程名称 授课教师 授课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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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章节 名 称 授课课时 使用教具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1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2 法律的概念特征及其效力 2课时 板书、PPT 知识目标: 授课形式 新授理论课 1.让学生了解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了解法的本质 2.让学生理解法律的概念,熟悉法律的表现形式及法的特征 教学目的 3.让学生掌握法的效力与法的体例 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专业文章阅读能力 情感目标: 培养学生仔细、严谨的学习态度 教学重点 1.
经济法基础——教案
教学实习教案
姓名:学号:专业: 财务管理 成绩: 课程名称: 经济法基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新) 级 数 一 二 全月应纳税所得 额(含税级距) 不超过 1500 元 超 过 1500 元 至 4500 元的部分 超 过 4500 元 至 9000 元的部分 超 过 9000 元 至 35000 元的部分 超 过 35000 元 至 55000 元的部分 超 过 55000 元 至 80000 元的部分 超过 80000 元 全月应纳税所得 税 速算扣除数 (元) 0 105
额(不含税级距) 率% 不超过 1455 元 超过 1455 元至 4155 元的部分 超过 4155 元至 7755 元的部分 超过 7755 元至 27255 元的部分 超过 27255 元至 41255 元的部分 超过 41255 元至 57505 元的部分 超过 57505 元 3 10
三
20
555
四
25
1005
五
30
2755
六 七
35 45
5505 13505
(新 2011 年 9 月 1 日开始执行,扣除标准为 3500 元)
2.1. 2011 新税法主要从 3 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工薪所得扣除标准提高到 3500 元。 二是调
经济法基础——教案
教学实习教案
姓名:学号:专业: 财务管理 成绩: 课程名称: 经济法基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新) 级 数 一 二 全月应纳税所得 额(含税级距) 不超过 1500 元 超 过 1500 元 至 4500 元的部分 超 过 4500 元 至 9000 元的部分 超 过 9000 元 至 35000 元的部分 超 过 35000 元 至 55000 元的部分 超 过 55000 元 至 80000 元的部分 超过 80000 元 全月应纳税所得 税 速算扣除数 (元) 0 105
额(不含税级距) 率% 不超过 1455 元 超过 1455 元至 4155 元的部分 超过 4155 元至 7755 元的部分 超过 7755 元至 27255 元的部分 超过 27255 元至 41255 元的部分 超过 41255 元至 57505 元的部分 超过 57505 元 3 10
三
20
555
四
25
1005
五
30
2755
六 七
35 45
5505 13505
(新 2011 年 9 月 1 日开始执行,扣除标准为 3500 元)
2.1. 2011 新税法主要从 3 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工薪所得扣除标准提高到 3500 元。 二是调
经济法基础串讲
第一章 总 论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法的概念
法的本质——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的特征:
具有国家意志性【法需要通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方式,表现为特定的法律文件形式才能成立。】
具有强制性【与道德、习惯具有不同。法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具有利导性【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 具有规范性【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 民法关系(民商法律关系) 行政法关系 经济法关系 (二)法律关系要素
法律关系主体(我国法律规定具体的法律主体P4)
法律关系内容(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P4) 法律关系客体(物、非物质财富、行为、人身P5)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的概念与法律规范、法律主体的关系 法律事实的类别
(一)法律事件(绝对事件、相对事件) (二)法律行为: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经济法基础作业
江苏开放大学 形成性考核作业
学 号 2014080000222 姓 名 杨杰
课程代码 110081
课程名称 经济法基础 评阅教师
第 7 次任务 共 7 次任务
江苏开放大学
1
任务内容:
实训:撰写经济法案例评析报告
1.学习本单元法律知识,了解经济纠纷解决的法律程序。
2.自行收集一典型经济法相关案例(也可参考“附:参考案例”),利用所学经济法知识进行分析。
3.撰写《经济法案例评析报告》,报告分以下部分: (1)案例介绍 (2)案情分析 (3)民事起诉状
4.以word形式提交,并可就撰写过程、心得体会等方面进行阐述。 5.要求:(1)格式规范;(2)杜绝抄袭;(3)按时完成。
作答结果:
经济法案例评析报告
第一部分:案例介绍
林某、王某、李某、秦某四人是非常要好的朋友。2013年国庆节四人相约,每人出资5000元外出旅游。旅游归来仅剩8元,恰好附近正在销售体育彩券,每张2元。秦某建议,这8元钱已不需要退回,干脆买4张体育彩券,每人一张,说不定还会中大奖,其他三人均表示同意。于是他们买了4张体育彩券,
202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重点笔记
xx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重点笔记
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六节车船税法律制度
车船税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车船税征收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车辆和船舶。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车船税税目
车船税的税目分为5大类,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
(1)乘用车为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的车辆。
(2)商用车包括客车和货车,其中客车为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上的车辆(包括电车),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客货两用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3)其他车辆包括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
(4)船舶包括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和游艇。
车船税税率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税法规定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