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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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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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科技的日新月异,使得越来越多的交易在网上进行。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发展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的基础与核心。它以独特方式对传统合同提出挑战。本文通过电子合同的概述,以及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过程中的一些代表性的法律问题的探讨,和对电子方面立法的阐明,对我国电子合同方面的立法提出一些建议,完善我国电子合同交易法律制度。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合同;要约生效;承诺生效 一、 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电子合同的概况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是指利用数据电文进行的商业活动①。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交易在网上的进行,使得电子合同之一基础与核心在商业上广泛应用。 电子合同(electronic contract),亦称电子商务合同。目前我国对电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世界各国在其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中也没有一个权威性的统一解释。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浅议电子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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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传统合同而言,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协议的状态。当事人订立合同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生效。电子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不存在传统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各方的面对面接触与谈判,合同双方当事人是通过网络来完成谈判并订立合同的。所以电子合同成立在要约和承诺过程中有其特别之处,下面分别论述:

浅议电子合同的成立

摘要:对于传统合同而言,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协议的状态。当事人订立合同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生效。电子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不存在传统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各方的面对面接触与谈判,合同双方当事人是通过网络来完成谈判并订立合同的。所以电子合同成立在要约和承诺过程中有其特别之处,下面分别论述:

一、电子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电子合同的要约是指表意人通过网络发出想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14条对传统交易方式下要约成立要件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即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愿且内容具体、确定等。

电子要约与一般的要约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电子要约一般都是在网上发布各种信息和消息,那么这种在网上发布的信息和消息是否构成要约,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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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大纲: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联系和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结合合同探讨《民法通则》第54条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联系和区别

一、联系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逻辑前提。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即其根本就不存在,那么也就谈不上“有效”或是“无效”。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归宿,如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因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就达不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本来目的,因而其成立从实质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

二、区别

1、着眼点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定的客观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着眼于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

2、判断标准或构成要件不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一般以意思表示为必要条件;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则主要包括民事能力规则、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原则、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即主要是关于意思表示品质的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着眼于表意行为的事实构成,此类规则的判断不依赖于当事人后来的意志;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却着眼于当事人的意

从信诚人寿败诉案谈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夏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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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诚人寿败诉案谈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夏晓东

从信诚人寿败诉案谈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夏晓东

从信诚人寿败诉案谈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夏晓东)

一、案情介绍:20XX年10月5日,谢某向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诚人寿)申请投保人寿险100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元,填写了投保书。10月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谢某按信诚的要求及该建议书的规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共计11944元。信诚人寿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高达300万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证明。为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一般对高保额保单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因此,10月10日信诚人寿向谢某发出照会通知书,要求谢某10天内补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并按核程序要求进行身体检查,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10月17日,谢某到信诚人寿公司进行了身体检查,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10月18日凌晨谢某在其女友家中被其女友前男友刺杀致死。 10月18日上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问题,需增加保险费,才能承保。信诚人寿再次发出书面照会,通知谢

法院认定合同未生效与无效有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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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与》与《审判监督指导》答疑

申吉红 赵晓芳

法院认定合同未生效与无效有何区别

问: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有时认定合同未生效,有时认定合同无效,请问这两种情况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答: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常根据合同主体、内容的性质和审批程序的不同,依法认定合同未生效或者无效,两者在裁判结果上虽然有时产生竞合,但也有许多不同之处。区分这两种情况主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把握:

1. 认定前提不同。认定合同未生效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尚未发生。譬如,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尚未成就,再如依法经过批准才生效的合同而未经批准。其原因可能是由于客观情况变化致使有义务登记的一方故意不去报批,或者审批机关基于某种事实暂不予批准。无效合同不存在已合法成立的前提,自签订时起即因合同主体或者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对当事人不产生任何约束力。

2. 条款效力不同。合同被认定未生效后,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将来有可能生效,也有可能不生效。认定时合同实体条款虽不发生效力,但并不因此影响合同的报批条款的效力。根据2011年6月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纪要有关

合同成立与否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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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合同具有明确的当事人、标的和数量,则最重要的主要条款已经具备,一般应认定合同已经成立。

案情

原告:赵某某。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

2008年5月2日,原告赵某某(甲方)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乙方)签订一份砂石料供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方供应砂石料,双方对结算方式约定为甲方的供货款乙方用某花园小区1#楼住宅冲抵,首期抵房为甲方供货款满6万元时,由甲方选1#楼二单元2203一套,所选房屋余款甲方仍用砂石料冲账,以此类推。双方又签订一份某花园商品房销售定金协议,约定原告认购商品房名称:某花园小区第1幢2单元2203号房,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总价款为50万元,但就定金的数额及支付期限并未进行约定。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供应砂石料。经原、被告核对,原告向被告供应的砂石料价款总计45万元。后被告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钱某,并于2010年5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5月2日所签订的供货合同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45万元、赔偿原告损失25万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双方之间仅存在砂石料买卖关系,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经评估,该房屋的房地产价值为70万元。

裁判

法院认为,所

合同成立与否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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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合同具有明确的当事人、标的和数量,则最重要的主要条款已经具备,一般应认定合同已经成立。

案情

原告:赵某某。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

2008年5月2日,原告赵某某(甲方)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乙方)签订一份砂石料供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方供应砂石料,双方对结算方式约定为甲方的供货款乙方用某花园小区1#楼住宅冲抵,首期抵房为甲方供货款满6万元时,由甲方选1#楼二单元2203一套,所选房屋余款甲方仍用砂石料冲账,以此类推。双方又签订一份某花园商品房销售定金协议,约定原告认购商品房名称:某花园小区第1幢2单元2203号房,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总价款为50万元,但就定金的数额及支付期限并未进行约定。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供应砂石料。经原、被告核对,原告向被告供应的砂石料价款总计45万元。后被告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钱某,并于2010年5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5月2日所签订的供货合同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45万元、赔偿原告损失25万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双方之间仅存在砂石料买卖关系,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经评估,该房屋的房地产价值为70万元。

裁判

法院认为,所

生效的复函(详情4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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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颁布的继续有效的法律文件(复函类)

(截止到2011年5月底)

目 录

1.关于地方法规对《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已有规定情况下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76号) ........................................................................................................................................................ 2 2.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肠菌群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61号) ................................... 2 3. 关于辽宁省城区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办法的复函(环函[2010]401号) ............................................... 3 4. 关于辽宁省油气排污费征收及计算方法的复函(环函[2010]390号) ........................................................... 3 5.

含参数恒成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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莅 临 指 导

热 烈 欢 迎 专 家

关于x的不等式 x 25 ax在 1, 3 上恒成立,2

求实数 a 的取值范围。思路1:只须不等式左边的最小值不小于右边最大值; 思路2 :把不等式变形为左边含变量x的函数,右边仅含参数a,求函数的最值;

思路3:把不等式两边看成关于x的函数,作出函数图像。

不等式的应用 ——含参数恒成立问题制作人: 雷凯岚

当x 1 , 2 时ax 2 0恒成立,求 a 的取值范围 。

从 数 的 角 度

ax 2 0 ax 2 2 结论:(变量分离法)将不 a 2 又 x 0 等式中的两个变量分别置于 x f x x 在 x 1, 2 上是减函数

2 a x

=2

max

不等号的两边,则可将恒成 立问题转化成函数的最值问 题求解。

a 2

a f x ,则 a f x max 若 a f x ,则 a f x min若

当x 1 , 2 时ax 2 0恒成立,求 a 的取值范围 。当x 1, 2

,

f ( x) ax 2 0恒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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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关乎到经营的好坏,加强企业的合同管理及合同管理风险意识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就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管理实际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说明了合同管理的必要性,提出了实施有效合同管理的具体措施,旨在提高建筑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关键词]建筑企业;合同管理;有效措施

引言

新时期中国快速发展的建设现状使得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重视合同管理会使企业相对安全,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对合同管理越来越重视。但目前建筑施工企业法律基础不够,同时合同的社会法律环境不好,合同管理体系不完善,常造成建筑施工企业承受巨大的风险。所以施工单位只有充分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加强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完善管理手段,才能保护好企业的正当利益。

1、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问题

1.1 缺乏规范化操作,法律意识淡薄

早在1991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就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其目的在于规范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市场行为,维护建筑行业的正常经济秩序。但由于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条款往往内容冗杂,很多当事人没有对合同进行必要的研究分析就草率签订;也有部分当事人不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