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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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惩罚性赔偿
大家好!今天我们一起学习《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先花一点时间做个铺垫,然后再讨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惩罚性赔偿呢,是指由法庭判令被告赔偿的数额超出原告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就是额外赔偿呗。这个呀,不是我们发明的,英美法系国家早就有了。一般认为,最早是250多年前吧英国一位法官的判出来的。起初,英美法系国家,啊,英美法系就是英国和及其殖民地的法律体系,特点是法律很多来源于法官的判例。这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污蔑、诽谤、诬告、诱奸之类使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的案件。原因在于赔偿制度难以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予以补偿,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赔偿受害人实际物质损失时,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也予以物化,给予与物质损失同等的金钱赔偿待遇。现在就不同了,精神损失作为一项独立赔偿事由,不需要通过惩罚性赔偿来物化精神损失。虽然惩罚性赔偿主要应适用于侵权案件,但在美国,这一制度被广泛地应用于合同纠纷,甚至在一些州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了。 在西方人看来,当被告的行为很恶劣,法庭让原告得到额外赔偿是合理的,表明主流社会对被告的恶劣行径的否定评价。记得二三十年前吧,我看过报纸上登的一条消息,说美国的三个妇女,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
学年论文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
[摘要] 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惩罚性,与传统民法的补偿原则不大相符,但其具有特殊价值,在理论上有可能成为弥补我国民法与经济法之间空白的特殊制度,所以该制度在我国扩大适用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值得探讨。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消法49条;损害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一项特有的法律制度,它一直备受大陆法系民法学家的非议,这些法学家认为这项制度是一颗毒瘤,它破坏了当代侵权责任理论体系的协调性,它的出现突破了民法的补偿性赔偿传统,完全是对大陆法系民法的颠覆。但笔者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侵权法规则和原则的多元化、侵权补偿机制的强化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不如说它是对大陆民法体系的补充与修正。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渊源
所谓惩罚性赔偿制度,也称为惩戒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就是指侵权行为人恶意实施一行为或者对该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的制度,它具有补偿、惩罚与遏制等多种功能。[1]我们知道,任何一种伟大的社会思想成果都无法凭空产生,它总是孕育在一定的文明
学年论文
中。惩罚性赔偿亦是如此。早在西方基督教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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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称为惩罚性损害赔偿,主要是美国法中与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项特殊民事赔偿制度。它通过让侵权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责任,以达到惩罚和遏制严重侵权行为的目的。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第908条的规定:“惩罚性损害赔偿是在补偿性与象征性赔偿外,用以惩罚行为人之恶性行为以及威吓该行为人与他人于未来再为相类似行为而所给予的赔偿金。”美国的《惩罚性赔偿示范法案(草案)》将惩罚性赔偿定义为“给与请求者的仅仅用于惩罚和威慑的金钱”。但由于该制度本身存在诸如合宪性以及过高的赔偿数额等问题,也是英美法系一直以来颇具争议的法律制度之一。由于传统大陆民法在侵权赔偿领域实行同质或同价的补偿原则,因此这一制度虽然对大陆法系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大多限于理论探讨,至今仍未被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接受。以德国为代表的传统大陆法系对于公私法调整范围存在严格的划分,为保证法律体系的逻辑性和严密性,坚持认为惩罚性因素不能被包含在民法概念范畴中。反对惩罚性赔偿者也认为,惩罚侵权人的功能应属于刑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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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
1、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何时通过、何时开始施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问:《食品安全法》共有多少章多少条?
答:《食品安全法》共有10章104条。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 则
3、问:《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条规定 立法目的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问:《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食品有关的下列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
食品安全法全文
篇一: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文)
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文)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
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第一篇: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调研报告
为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促进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xx带领市人大财经委、农业环保委和教科文卫民侨委负责人,就当前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开展了调研和督查。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切实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和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加快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质量水平有了新提高,产业素质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有了新提升,生产加工水平持续增强;食品监管有了新突破,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品牌建设有了新进展,“xx制造”声誉不断扩大;监管体系得到健全,质量基础进一步夯实;全民质量安全意识有了新提高,社会环境进一步改善。特别是去年8月份开始,我市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xx实际,组织开展了为期四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专项整治行动得到了全面、扎实、有力的推进,取得了预期效果。
二、存在问题
(一)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仍然不高。全市总体质量水平建立在粗放型增长方式和低端产业结构上,总体滞后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长期徘徊在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知识问答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问答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何职责?
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各级政府与有关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何宣传职责?
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10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出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
3、 谁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 技术要求、操作规程以及对农产品生产进行指导?
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0条的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4、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如何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资产品的使用进行规范?
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
食品安全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
1、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何时通过、何时开始施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问:《食品安全法》共有多少章多少条?
答:《食品安全法》共有10章104条。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 则
3、问:《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条规定 立法目的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问:《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食品有关的下列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
惩罚性赔偿制度案例分析
仅供个人参考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1月26日发布) 案例概述: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购买了“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于超市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超市支付14包香肠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依据: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该条俗称“十倍赔偿”条款,当属惩罚性赔偿规范,这在学界没有分歧。但就其规范性质问题而言,《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1款与第2款之间究竟是何种逻辑关系目前学界还没有形成共识,仍存有讨论空间。
作为最严苛的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被各国立法限定适用于被告有“归
《产品质量法》问题
篇一:产品质量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试题)
一、填空题(每题2分 共20分)
1、不合格产品包括( )品和( )品。
2、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 )。
3、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 ),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4、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 )。
5、《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 )的产品。
6、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 )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7、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产品质量法》。
8、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由( )规划和组织。
9、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 )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10、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的标识,或者( )他人厂名、厂址的名称的侵权行为。
二、判断题(每题2分 共20分)
1、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 )
2、《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维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