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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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2011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要求,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录》共涵盖临床常用121个抗菌药物品种。医疗机构应用《目录》以外的抗菌药物品种,应当有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并按照《目录》分级管理原则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药品使用安全、有效、经济。医疗机构临床应用《目录》以外抗菌药物品种前,应当按抗菌药物品规逐一填写《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备案表》(附件2),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的,应当由3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讨论后决定,并做好相关
抗菌药物临床分级
为规范我院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根据国家卫生部颁布的《抗菌药物临
三级进行分级管理。
一、分级原则:
①非限制使用级: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②限制使用级: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③特殊使用级:指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分级管理
①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②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③医院通过微机系统对各级取得相应资格的医生处方权进行限定。
三、分级使用
①抗菌药物治疗住院患者微生物样本送检率≥30%,接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50%;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微生物送检率≥80%。
②临床医师根据诊断和患
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工作方案说明
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工作方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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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下发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部分地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用比例有所下降,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进一步规范。为继续推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根据2008年度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细菌耐药监测结果,现就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严格控制Ⅰ类切口手术预防用药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改变过度依赖抗菌药物预防手术感染的状况。对具有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指征的,参照《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见附件)选用抗菌药物。也可以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合理使用其他抗菌药物。
医疗机构要重点加强Ⅰ类切口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和控制。Ⅰ类切口手术一般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确需使用时,要严格掌握适应证、药物选择、用药起始与持续时间。给
《黑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2-08-06 来源:
黑龙江省卫生厅文件
黑卫医发〔2012〕429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
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
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2012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要求,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共收录临床常用178个抗菌药物品种,涵盖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中国国家处方集》、《黑龙江省药品处方集》、《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试行)》、《黑龙江省三级医疗机构购用抗菌药物品规备案目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试题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试题
一、 填空题
1、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2、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3、按照药物的抗菌作用特点及其体内过程特点选择用药 4、根据病原菌、感染部位、感染严重程度和患者的生理、
病理情况制订抗菌药物治疗方案。
5、治疗重症感染和抗菌药物不易达到的部位的感染,抗菌药物剂量宜较大。
6、轻症感染可接受口服给药者,应选用口服吸收完全的抗
菌药物,不必采用静脉或肌内注射给药。
7、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要有明确指征:单一药物可有效治
疗的感染,不需联合用药。
8、外科手术预防用药基本原则:根据手术野有否污染或污
染可能,决定是否预防用抗菌药物。
9、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是否正确合理,基于两个方面:(1)
有无 指征 应用抗菌药物;(2)选用的 品种及 给药方案 是否正确、合理。
10、轻症感染可接受口服给药者,应选用 口服 吸收完全的
抗菌药物,不必采用静脉或肌内注射给药。重症感染、全身性感染患者初始治疗应予静脉给药,以确保疗效;病情好转能口服时应及早转为 口服 给药。 11、抗菌药物的局部应用宜尽量 避免 。
12、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和其他β- 内酰胺类、红霉素、
克林霉素等消除半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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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www.moh。gov。cn
第84号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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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
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
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1非限制使用级、2限制使用级与3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84号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1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84号
-05-10 15:52:0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大、中、小】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 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经过,现予以发布,自 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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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1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84号
-05-10 15:52:0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大、中、小】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 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经过,现予以发布,自 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2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