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遗赠案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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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遗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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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

四川泸州遗赠案

案情简介

原告:张学英

被告:蒋伦芳

本案被告60岁的蒋伦芳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斌于1963年6月经恋爱登记婚姻,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但是妻子蒋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黄勇,现年31岁,已成家另过)。这给家庭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1990年7月,蒋伦芳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面积为5l平方米。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77.2平方米住房一套作补偿安置给了蒋伦芳,并以蒋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1994年,黄认识了一个名叫张学英(即本案中的原告)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黄的妻子蒋发现此情况后,加以劝告但无效。1996年底,黄和张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和共同经营。2000年9月,黄永斌与蒋伦芳将蒋继承所得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双方约定在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承担,故实际卖房得款不足8万元。2001年春节,黄、蒋夫妇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黄勇另购买商品房。2001年2月,黄永斌到医院检查,确认

四川泸州遗赠案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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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遗赠案二审判决书

发表时间:2009-12-27 16:53:00 阅读次数: 268 所属分类:案件判例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泸民一终字第6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英,女,l963年l 1月3 13出生,汉族,农民,住泸州市纳溪区

大渡口镇民强村四社。

委托代理人肖文远,泸州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伦芳,女,l942年l2月l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泸州市

纳溪区泸天化集团公司打渔村l0一l一5一l3号。 委托代理人孙林,泸州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萍,泸州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学英因遗赠纠纷一案,不服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01)纳溪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肖文远,被上诉人蒋伦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林、黄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遗赠人黄永彬临终前,于2001年4月l8日立下书面遗嘱,虽是黄永彬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但该遗赠将不属于黄永彬个人财产部分的抚

吴英案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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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非常感谢法庭给我们提供第二轮辩论的机会。我将在第一位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对一些相关的问题补充发表意见,同时与公诉人交流探讨。 一、本案中的借款行为是否为单位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据此可以推论出:以单位名义实施行为,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行为。本案中绝大多数借据上加盖的是本色集团的公章,只有很少部分借据上没有公司盖章,只有吴英个人的签名。加盖公章的,毫无疑问是以单位名义借款。那么,没有加盖公章只有吴英个人签名的,是否单位行为呢?根据相关的民事司法解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职责范围内,以个人名义代表企业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单位行为。正因为如此,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职责范围内对外签署的合同,即使没有加盖公章,也当然有效。作为本色集团的一把手,吴英代表本企业借款,她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当然就是本色集团的意思表示,所借款用于单位经营,因此,虽然借据上没有加盖公章,该行为仍为单位行为。

公诉人认为本色集团是吴英非法集资的工具。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的这一观点不仅没有法律依据,同时更背离了客观事实。大量的证据表明,本色集

退伙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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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武华诉刘晚美、伍鹤鸣等退伙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黄武华的代理人,现对退伙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予采纳:

一、原告黄武华与被告刘晚美、伍鹤鸣等属于合伙办强丰电站。

2005年下半年,吴赣明与刘晚美、伍鹤鸣和梅建平四人各出资40万元合伙筹建强丰电站。2006年3月6日,吴赣明退伙。同日,原告黄武华加入合伙,并缴交了合伙出资款55000元。因此,原告与刘晚美、伍鹤鸣、梅建平之间属于合伙关系,强丰电站属于合伙企业。

二、原告黄武华符合退伙的的法定条件,且已经依法履行了退伙手续,被告不同意原告退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依照最高法院《民通意见》第52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同时,参照《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所有的合伙人均未订立书面的合伙协议,按照上述规定,原告退伙的法定条件仅有二个:

1、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原告已经于2008年11月1日分别向被告以邮政特快专递书面通知退伙,而被告已经在三日内分别收到并在第一次庭

减轻并适用缓刑--杨某贪污案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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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并适用缓刑——杨某贪污案一审

2016-04-21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系某市国有企业“阳光房地产公司”会计,同案被告人周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4年,阳光房地产公司开发“阳光公寓”项目,建筑商长江项目部帮助垫付室内设计费用137910元,阳光房地产公司归还62610元,长江项目部负责人明确表示另外75300元不需要阳光房地产公司归还。此后,周某安排杨某以归还长江项目部垫付设计费名义,挂应付长江项目部款75300元。2011年2月,经周某安排,杨某分两笔从该公司财务套取现金75300元并存入杨某的账户,用于今后个人支配。后本案案发。 辩护思路:

证据表明,杨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并无争议,且犯罪数额依当时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杨某具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从犯、自首情节、积极退赃、真诚悔罪等,具有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可能,因而应当将此作为辩护目标。

由于公诉机关未认可被告人具有从犯、自首的情节,辩护人在本案中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分析,证成被告人的减轻处罚情节,并提出缓刑建议。 案件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以贪污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期

国家公务员时政热点:王立军案一审成都法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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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时政热点:王立军案一审成都法院开庭

2012年9月17日、1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重庆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案。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立军身为重庆市公安局局长,违背查禁犯罪职责,徇私枉法,明知薄谷开来有故意杀人重大嫌疑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立军作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外国驻华领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被告人王立军身为重庆市公安局局长,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伪造批准手续,先后对多人使用技术侦察措施,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立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5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

吴尚澧发回重审案一审辩护词(126000字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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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尚澧发回重审案一审辩护词(126000字全文)(1)

京衡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法院吴尚澧被控集资诈骗罪发回重审案一审辩护词 陈有西律师 翟呈群律师

安徽◇亳州2014年7月25日—8月3日 目录提要 第一部分 本案原判和重审相关变化情况................................. 8一、本案办案日程经过 二、被告人变更情况 三、各被告罪刑变更情况四、新、旧《起诉书》及原判内容变更 第二部分 兴邦的融资行为有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12一、兴邦公司的融资模式符合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二、相关职能部门对兴邦公司的融资模式进行了长期、持续的调研三、兴邦仙人掌的项目立项、资金自筹,有政府文件明确专项批复四、各政府机关对兴邦公司融资模式一直给予支持肯定五、卫生部和农业部规章执行冲突,致兴邦公司转向民间融资自救 第三部分 融资行为系兴邦公司单位行为,不是个人行为. 23 一、兴邦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是依法成立、从事合法经营的经济实体 二、兴邦公司各种集资模式的实施主体都是兴邦公司,是单位行为

三、融资体现的是兴邦公司的单位整体意志 四、融资所得资金都是用于兴邦公司

四川泸州的风土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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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旭

泸州古称江阳,地处四川南部边陲,其市区位于沱江、长江交汇处,自公元前135年设江阳郡至今,古老的泸州经历了两千多年漫长的岁月,留下了许多的文物古迹和反帝反封建的可歌可泣的英雄业绩纪念地。在这块历史悠久,人杰地灵的土地上,也产生了许许多多灿烂、辉煌的民俗文化,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们的喜怒哀乐和生产生活,是一部活生生的人文历史。本文以散文的形式,再次聚焦泸州民俗,意在让更多的人感受到泸州深厚的文化底蕴,以便从中挖掘出更多

有益于人类发展的东西。

古蔺花灯

四川素有天然盆地之称,而四川古蔺便是盆地中的盆地。走进古蔺,犹如走进世外桃园,深感乡风之纯朴,文化之幽深。且不说那“四渡赤水”的光辉业绩,空

杯留香的古蔺郎酒,单说那古蔺花灯也让人骄傲和激动。

古蔺是花灯的故乡,花灯在乡民中的位置,比起说财神,唱猴戏,更加根深蒂固。如果从人群中随意拉出一个孩子,给他点上几段花灯调,他就会如数家珍,让你

啧啧赞叹不已。

古蔺地处云贵川交界的特殊地理位置,在花灯方面,既有三省的共性,也有自己的个性,深受当地人的喜爱。然而多少年来,它就像一位迷人的少女,长在深闺人未识,名不见经传,鲜为国人所知。其实,古蔺花灯起源较早,相传源于唐宋,一直泛流民间,据今已有一千余年的历史

吴尚澧发回重审案一审辩护词(126000字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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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尚澧发回重审案一审辩护词(126000字全文)(1)

京衡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法院吴尚澧被控集资诈骗罪发回重审案一审辩护词 陈有西律师 翟呈群律师

安徽◇亳州2014年7月25日—8月3日 目录提要 第一部分 本案原判和重审相关变化情况................................. 8一、本案办案日程经过 二、被告人变更情况 三、各被告罪刑变更情况四、新、旧《起诉书》及原判内容变更 第二部分 兴邦的融资行为有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12一、兴邦公司的融资模式符合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二、相关职能部门对兴邦公司的融资模式进行了长期、持续的调研三、兴邦仙人掌的项目立项、资金自筹,有政府文件明确专项批复四、各政府机关对兴邦公司融资模式一直给予支持肯定五、卫生部和农业部规章执行冲突,致兴邦公司转向民间融资自救 第三部分 融资行为系兴邦公司单位行为,不是个人行为. 23 一、兴邦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是依法成立、从事合法经营的经济实体 二、兴邦公司各种集资模式的实施主体都是兴邦公司,是单位行为

三、融资体现的是兴邦公司的单位整体意志 四、融资所得资金都是用于兴邦公司

泸州遗赠案评析 - 范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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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遗赠案评析--一个法社会学的分析

范愉

[关键词】遗嘱遗赠纠纷、继承法和婚姻法、法律漏洞的填补

一个在基层法院判决的遗产继承纠纷,由于其特殊的背景和意义,加之媒体的传播,在全国范围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激烈的争论。笔者曾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中对本案作过简短的评议 [1],无意之中也参与到这场是非之争之中。由于电视节目的时间限制,许多观点难以说明,论证过程及依据也无法展开,故再借《判解研究》一席之地,对本案判决及其法理作一个分析,并将侧重从法律冲突和法律解释的角度进行评议。笔者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视角主要以法社会学为基点,并且试图融会部门法解释学与理论法学,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原理,且谨以此文就教于诸位学者。

一、本案事实及争议

四川泸州的黄永彬与妻子蒋伦芳结婚30多年,有一养子。1994年起黄开始与张学英来往,1996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但黄永彬与蒋伦芳并未离婚。2001年2月起,黄病重住院,蒋伦芳一直在医院照顾,法院认为其尽到了扶养义务。4月18日黄永彬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