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包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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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转包的民事责任
编号:
论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及挂靠行为的严格民事责任
论问提要:楼宇建设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百年大计。但是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违法转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比较普遍,这与我国建筑工程方面的立法偏重行政监督,轻视对民事责任等方式的利用有关。笔者通过对审判实践中相关案例的研究,分析了对违法转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采取严格的民事责任等措施的必要性,并根据审判实践和学界的研究成果,对相关具体民事责任进行制度构建,以期通过加重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和鼓励合法权益人积极监督等手段,有效减少上述违法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关键词:违法转包 挂靠 严格民事责任 全文共10810字 以下正文:
建设工程领域的违法转包和挂靠行为在我国较为普遍,笔者在从事民事审判工作中,接触了大量的建设工程案件,深知在这一领域,存在诸多的违法行为。
笔者在审判工作中曾遇到这样一则案件,A开发公司承建某大学的宿舍楼等工程时,与该大学约定在9月1日新生开学前交付使用,供新生入住。双方签订合同后,A开发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B建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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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其中的两栋宿舍楼的建设施工,合同还约定如果B建筑公司提前完成,A开发公司要给B建筑公司奖励金等条款。但是B建筑公
工作心得:诈骗类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工作心得:诈骗类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诈骗类犯罪是实务中多发的侵财犯罪,也是司法机关之间认识分歧最大的一种犯罪。诈骗类犯罪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除了极个别的案件,可以通过直接证据确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大部分的案件对于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主要是基于客观事实进行的推定。这种推定要基于事实,根据认识的逻辑规律进行,既不能局限于司法解释列举的有限情形,又不能肆意扩大。同时根据责任主义精神,任何推定都是要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的,只有排除了行为人反证的真实性,才是有效的推定。鉴于“非法占有目的”在认定中可能存在不同判断,这就要求司法机关从侦查阶段就开始做好充分的证据收集工作,并理性面对不同司法人员间的认识分歧。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侵财类犯罪一直在高位徘徊,以W县为例,近四年(201X年—201X年)来侵财犯罪基本维持在全部刑事案件的1/4左右。在侵财犯罪中,除却传统的“两抢一盗”,所谓“高智商”的诈骗类犯罪所占比重不断抬升。201X年以来,W县的诈骗类犯罪共49起,占全部侵财犯罪案件(共207件)的1/4。这49起诈骗案件,其中34件集中于诈骗、集资诈骗、合同诈骗。这些案件绝对数量不多,
工程转包合同
工程转包合同
工程转包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实际施工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承建之 工程,现委托乙方采取包工、机械、设备、安全生产及安全设施等清工方式进行施工。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特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内容
按施工图纸设计方案 单项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具体为 。
二、组织领导:
1)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调配、指导及管理,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管理及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2) 乙方必须确保进场人员的技术素质。
3) 乙方必须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安排施工、生产、人员调配、技术安全、工程质量及生活、计生等工作。
三、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负责工地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配料用料的指挥、监督与管理。
2)负责安排乙方工作量及现场进度,审核完成工程量,申报预决算,申请拨付工程款。
3)负责与业主、设计、监理等单位及部门进
建设工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辨析
建设工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辨析
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 毛卓良
摘要 本文主要通过对建设工程转包、分包、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建设工程转包、分包、劳务分包的认定要件及建设工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进行分析来讨论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建设工程转包、分包和劳务分包;本文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讨论了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关键词 工程转包 分包 劳务分包 民事责任 近年来, 我国建筑业的产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最为明显的就是形成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承包三个层次的结构体系。但长期以来,由于立法上的原因对劳务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工程款结算,工程质量纠纷、劳动纠纷时,由于对建设工程转包、分包、劳务承包的本质、法律特征认识不一,以致于对同种性质的纠纷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也是常事。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公布,并在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处理原则都
作出了新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同种性质的纠纷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的案件仍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赵红霞辩护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立案标准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定义: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9条第2款)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及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立案标准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立案标准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9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非法用工与雇佣的区别
非法用工与雇佣的区别
非法用工与雇佣的区别,实质上也就是(指狭义的雇佣关系)的区别。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二者的区别主要是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若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且劳动者并非童工,则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关系,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该条例第六十三条扩大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概念的外延,将非法的用工主体也纳入了劳动关系的范畴。因而,笔者认为,现在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看用人单位是否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用人单位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那么,基本上就排除了雇佣关系的存在,因为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的主体只能为自然人个人的雇主或自然人合伙的雇主。
第二,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根据工商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销或者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另外,根据《民办非
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
打击非法行医暨非法采供血的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第一篇:打击非法行医暨非法采供血的工作总结
打击非法行医暨非法采供血的工作总结
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4月13日在京联合召开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动员部署暨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整规办有关领导应邀出席会议。会议在总结去年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动员和部署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据悉,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是打击“黑诊所”、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出租、承包科室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此次专项行动从今年4月份开始启动,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总结检查三个阶段,为期一年。在第一阶段(2014年4~5月),各地要组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开展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和自查工作。第二阶段(2014年5月~2014年5月),各部门要按照行动方案确定的
土地转包买断协议书
土地转包买断协议书
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在相互协商友好合作的基础上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自愿将 地块的土地一次性卖断给乙方使用,该地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南北长 米,东西长 米,面积为 平方,合 亩。
2、买断时间:自 年 月 日至永久。
3、买断费用为每亩 万元,共计亩数为 亩,合计费用万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不再交纳其它费用。 4、甲方以上的土地 亩,全部归属乙方所有,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5、如遇国家征地使用,与甲方无任何关系,土地补偿及地上附着物全部归乙方所有。
6、乙方有权在所买断的土地上从事合法的开发经营活动,与甲方无关。
7、若遇村、县、镇政府对此地有任何异议,甲方应全力协助乙方解决相关的土地纠纷,否则,甲方应归还乙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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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费,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益,自签字、交费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
工程转包合同范本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实际施工方):
甲方承建之江苏杰士威有限公司1# 2# 3#厂房工程,现委托乙方采取包工、料、机械、设备、安全生产及安全设施等大包干方式进行施工。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特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内容
按施工图纸设计方案 、设计变更以及合同规定的单项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施工。
二、方式
甲方根据乙方负责施工之上述工程最终与业主、审计中心的结算价对乙方进行结算,但乙方需向甲方缴纳40000元的施工责任管理费,各类税、费均由乙方另行缴纳。
三、组织领导:
1)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调配、指导及管理,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管理及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2) 乙方必须确保进场人员的技术素质,所有工种均持证上岗。在施工责任期内,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施工队伍和人员,以保证该项目技术力量和施工队伍的稳定性。
3) 乙方必须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安排施工、生产、人员调配、技术安全、工程质量以及生活、计生等工作。
四、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 负责工地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配料用料的指挥、监督与管理。
2) 负责安排乙方工作量及现场进度,审核完成工程量,申报预决算,申请拨付工程款。
3) 负责与业主
什么是非法集资?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认识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以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政府只负责协调处置工作,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一旦出险,往往会损失很大,甚至血本无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