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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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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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令第134号
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洪虎
2001年12月31日
吉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性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服务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服务价格,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者),以盈利为目的,利用其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劳务等,向消费者提供单
合项目服务的收费。
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其他有关
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五条 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管理形式。
六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及有权机关授权外,下列经营性服务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门审定
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最新版】
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合理配置水资源,达到节约用水、保护资源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延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延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供水价格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具体定价权限按照价格管理目录执行。
第四条供水价格应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遵循保护资源、节约用水、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适时调整的原则制定。供水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调整价格或者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供水价格,应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六条各类用水逐步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运用多种价格形式进行调控。各类用水定额标准根据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建立与取水许可制度相配套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各供水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税,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
第八条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配套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污水处理费按照城市供水范围,结合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随供水价格一并计量收取。
第二章水价的制定
第九条供水实行分类水价。城镇供水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三类
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河南省司法厅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核准执业的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 司法鉴定档案是指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文字、照片、图谱、绘图、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及相关鉴定资料和鉴定文书归档件等,是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真实记录,是重要的专业档案。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收集、整理、保管好司法鉴定档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便于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做好保管和防护工作。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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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
关于印发河南省涉农贷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
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县(市)财政局:
现将?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附件: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
二○一一年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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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县域金融机构
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激励机制,支持“三农”发展,加强和规范我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1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辖(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涉农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高中物理教学艺术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txt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2月15日 16时34分 19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维护广大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制定实际执行价格,同时报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省定的《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为拉开医疗质量差价,市级医疗机构的手术类价格必须下浮lO%以上,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必须下浮20%以上。具体浮动幅度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同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已出台医用垃圾处置费的城市,医疗机构可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处置费标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保修期内发生的由参建各方引起的工程质量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调节、解决建设工程有关各方质量争议的行政手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和保护人民群众通过正常渠道、采取正当方式反映问题。
第五条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属地协调解决的原则。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程质量投诉的受
理和受理。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工程质量投诉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全
河南省医疗机构血液净化管理办法
河南省医疗机构血液净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血液净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血液净化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血液净化是指把患者血液引出体外并通过一种装置,除去其中某些致病物质,净化血液,达到治疗疾病目的的技术。包括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注、血浆置换、免疫吸附、腹膜透析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液净化技术准入的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河南省血液净化治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全省血液净化室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和验收
第五条 拟设置血液净化室的医疗机构按照《河南省血液净化室基本标准》筹建血液净化室;筹建完成后,应填写《河南省血液净化室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向所在地负责初审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二)血液净化室设置在清洁、安静的区域,布局合理(附血液净化室平面布局流
河南省医疗机构血液净化管理办法
河南省医疗机构血液净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血液净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血液净化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血液净化是指把患者血液引出体外并通过一种装置,除去其中某些致病物质,净化血液,达到治疗疾病目的的技术。包括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注、血浆置换、免疫吸附、腹膜透析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开展血液净化技术的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液净化技术准入的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河南省血液净化治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全省血液净化室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和验收
第五条 拟设置血液净化室的医疗机构按照《河南省血液净化室基本标准》筹建血液净化室;筹建完成后,应填写《河南省血液净化室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向所在地负责初审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 (二)血液净化室设置在清洁、安静的区域,布局合理(附血液净化室平面布局流
河南省环评限批管理办法(2009)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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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豫环文?2009?179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河南省环境
保护局《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突出区域实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的通知》(豫环文?2007?57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限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限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审批有关区域、企业集团或者排污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批工作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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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12月15日 16时34分 19
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维护广大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制定实际执行价格,同时报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省定的《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为基准价,上浮幅度为零,下浮幅度不限。为拉开医疗质量差价,市级医疗机构的手术类价格必须下浮lO%以上,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必须下浮20%以上。具体浮动幅度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同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已出台医用垃圾处置费的城市,医疗机构可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处置费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