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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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年3月29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29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参与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天津市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发展公司
津蓟高速公路收费分公司 北辰收费站改造工程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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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工程概述:
津蓟高速公路北辰收费站目前规模为3入/3出,由于出口交通流量激增,不能够满足车户快速、安全、舒适通过收费站的要求,拟将收费车道改为2入/4出,如需要可将改后4道改为综合车道(即可同时处理入口和出口业务)。
现车道平面图:
改造后效果平面图:
根据上述两图,此次改造工程只需将原2号和双向票亭及所属车道设备进行互换,即可达到北辰站现今需求。
天津市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发展公司
津蓟高速公路收费分公司 北辰收费站改造工程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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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改造方案:
现场人员组成:
负责人:王欣 负责全面协调及监督施工、安全工作
电工:董斌 负责电力电缆的设计、铺设、安装、调试
施工人员:监控中心全体维护人员 负责整体施工
土建人员:养护部 负责票亭吊装及岛面改造施工
施工技术方案:
监控中心针对此次改造工程,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第一、北辰站路面动工开始前,着手对施工现场勘测,并就工程
中有可能遇到的问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旅游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旅游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2000年4月22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1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11年11月15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2012年9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2年10月19日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实施旅游兴州战略,保护、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规划编制、旅游资源开发、经营管理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及相关的管理与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依托资源优势,大力开发草原风光、绿色峡谷、民俗风情、红色旅游、宗教文化、生态旅游,打造具有民族特色的精品旅游景区(点)。促进旅游业跨越式发展。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
2016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5月2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5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2016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5月2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5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甘肃省安全生产规范条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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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3月29日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年3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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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进展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
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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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治理和民主监督,依法参与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
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1)
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公路事业和谐发展,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公路养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由公路部门养护的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省道(含省级高速公路)和重要的旅游公路等。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保养和维护,以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条 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应遵循“畅通主导、安全至上、服务为本、创新引领”的工作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条为主、事权统一”模式管理,全面完成《甘肃省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阶段总体目标和要求。
第四条 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原则,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的养护技术、机械装备和科学的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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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路养护的基本任务是:及时修复损坏部分,经常保持公
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1)
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公路事业和谐发展,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公路养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省干线公路是指我省境内的由公路部门养护的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省道(含省级高速公路)和重要的旅游公路等。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保养和维护,以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条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应遵循“畅通主导、安全至上、服务为本、创新引领”的工作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条为主、事权统一”模式管理,全面完成《甘肃省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阶段总体目标和要求。
第四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原则,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的养护技术、机械装备和科学的管理方法。
第五条公路养护的基本任务是:及时修复损坏部分,经常保持公路的完好状态,保障行车安全、舒适、畅通,提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doc(节选)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择要)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七条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第二十七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收费站工作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收费道口的数量、车流量相适应,不得随意增加人员。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第三十二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向收费公路使用者开具收费票据。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 62 号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2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规范开发利
第一章 总 则
用,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
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
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
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单位,将河道管理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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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