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物业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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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监测的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 文件
湘价服(2001)18号 发文时间:2001-2-4
关于重新审定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环保局,各市州物价局:
我局《关于调整我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1998)82号)试行两年以来,各方面反映较好,既促进了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工作的开展,又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现予以修订并重新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境监测站履行政府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能,开展下列工作时不得收费: 1、开展本辖区内环境质量(地面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噪声、放射性、生物、生态)常规监测,定期提供环境质量变化状况的各类监测报告,以及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质量预测报告等。
2、对本辖区内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状况及处理设施实施例行监督监测,编报辖区内各类污染物排放状况报告。 3、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和污染事故调查等。
二、各环境监测站在确保完成政府部门综合性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利用其技术和人才优势对 下列范围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收取专业技术服务费:
1、承担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提供水环境、土环境、生物、沉积物、放射性等环境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监测的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 文件
湘价服(2001)18号 发文时间:2001-2-4
关于重新审定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环保局,各市州物价局:
我局《关于调整我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1998)82号)试行两年以来,各方面反映较好,既促进了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工作的开展,又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现予以修订并重新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境监测站履行政府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能,开展下列工作时不得收费: 1、开展本辖区内环境质量(地面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噪声、放射性、生物、生态)常规监测,定期提供环境质量变化状况的各类监测报告,以及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质量预测报告等。
2、对本辖区内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状况及处理设施实施例行监督监测,编报辖区内各类污染物排放状况报告。 3、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和污染事故调查等。
二、各环境监测站在确保完成政府部门综合性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利用其技术和人才优势对 下列范围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收取专业技术服务费:
1、承担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提供水环境、土环境、生物、沉积物、放射性等环境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
湘价服[2009]186号
HNPR-2010-38005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各市州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我局根据湘价服[2007]19号文件执行情况,对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调整,并按照国家节能检测要求,增加了节能检测收费项目,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是指经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坚持自愿、诚信和科学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技术标准和组批规则。具备从业资格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签订委托协议,提供国家或省关于检测范围、检测批次、检测数量等规定,并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方可依协议收取检测服务费。无委
托协议或未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随意增加检测数量或批次并收取检测服务费的,以乱收费予以查处;检测不实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的通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价综[2012]6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4.12 【实施日期】2012.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湘价综〔2012〕65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备案程序,促进价格备案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湖南省服务价格 1 / 3
管理条例 》、《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和《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
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明确要求 备案的公用、公益性单位和企业中实行市场调节的需要备案的价格项目,如经营者自主定价的电信资费,有线电视增值业务收费,民办教育机构的非学历教育收费,民办教育机构服务性收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价综[2012]6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4.12 【实施日期】2012.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湘价综〔2012〕65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价格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备案程序,促进价格备案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湖南省服务价格 1 / 3
管理条例 》、《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和《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
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明确要求 备案的公用、公益性单位和企业中实行市场调节的需要备案的价格项目,如经营者自主定价的电信资费,有线电视增值业务收费,民办教育机构的非学历教育收费,民办教育机构服务性收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小配套费收费文件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住宅建设中街坊内自来水管道施工收费的复函
(沪价经(1998)第240号)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你局沪用财(1997)第2290号《关于完善现行住宅配套自来水街坊排管和接水收费办法的函》收悉。为发展住宅建设,规范自来水管道施工收费,经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核定住宅建设中街坊内自来水管道拆除、排管及接水工程的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自来水管道拆除施工收费
旧房拆迁前,自来水管道拆除工程由自来水公司负责安装街坊内临时总水表,并按总水表计量和居民用水价格向动迁单位收取水费。
自来水公司安装临时总水表按进价收取直接材料费(阀门、水表、路面修复费等),不能收取辅助材料和人工等费用。
运迁单位按居民用户水表计量和水价向用户收取水费;不得擅自加价和分摊水量。
动迁单位负责拆除地上、地下自来水管道及用户水表,并将水表如数交还自来水公司。
二、街坊内的自来水排管和住宅小区接水工程
街坊内的自来水排管指从道路干管至建筑物进口的自来水进水管网敷设。住宅小区接水工程指自来水干管与住宅的用水总管联接、室内水表安装和联接。 街坊内的自来水排管工程和住宅小区接水工程的计价单位为新建住宅建筑面积,收费标准核定为每平方米1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针对民办中小学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省民办中小学教育迅速发展,对缓解义务教育阶段升学压力,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减轻财政经费负担,深化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有些民办中小学存在着运行成本较高,债务负担过重,收费标准不合理等问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势必影响民办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价格部门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出发,高度重视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要把规范收费管理、扶持民办中小学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依法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
各地要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切实规范现有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学校收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管理的通知
——湘价服[2005]138号
发表日期:2008-09-04 09:09:44 阅读数:36
各市、州物价局:
省政府湘政发[1996]52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湘政办明电118号明确检测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一直未明确标准,为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根据我省实际,参照外省做法,现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试行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是指经省建设厅和省技术监督局批准,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坚持自愿、诚信和科学公正原则,遵循国家、省有关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和技术标准。具备从业资格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签订委托协议、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检测报告后,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检测服务费。无委托协议或未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检测不实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除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和处罚。
三、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试行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管理的通知
——湘价服[2005]138号
发表日期:2008-09-04 09:09:44 阅读数:36
各市、州物价局:
省政府湘政发[1996]52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湘政办明电118号明确检测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一直未明确标准,为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根据我省实际,参照外省做法,现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试行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是指经省建设厅和省技术监督局批准,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坚持自愿、诚信和科学公正原则,遵循国家、省有关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和技术标准。具备从业资格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签订委托协议、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检测报告后,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检测服务费。无委托协议或未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检测不实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除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和处罚。
三、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试行标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州供电公司、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电力收费,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农村居民用电新增容量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价工函[2005]156号)、《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苏价工函[2005]157号)精神,现就电力增容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向多回路用电户收取的供(配)电工程贴费变更为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一般供电要求的电力用户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供电企业不得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按供用电双方约定的容量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但不得再以供(配)电工程贴费名义收取任何费用。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仍按省苏价工[2000]242号文件附表规定的水平执行。
三、临时接电费用结算标准及期限处理办法仍按徐价管[2002]6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城镇居民电力增容收费办法及标准仍按徐价管[2000]69号、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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