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费率交强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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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款费率部分复习题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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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车险双核考试复习题 (交强险条款费率部分)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2、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 人伤伤亡 或者 财产 损失的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 人员、 被保险 人。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和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等4个部分组成。

4、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 死亡伤残 赔偿限额、 医疗费用 赔偿限额、 财产损失 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5、符合退保要求的解除交强险合同批改时,保险人按照 日 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6、交强险标志分为 内臵 型交强险标志和 便携 型交强险标志两种。

7、除保监会审批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费率优惠外,保险人不得给予投保人任何返还、折扣和额外优惠。 10、客户购买的一台新的家庭自用车载我公司投保短期交强险,如果保险期限为6天,则应缴纳交强险保费18元;如果保险期限为13天则应

交强险条例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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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据此,凡是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路行使的机动车均应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投保义务人。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投保的目的是“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由此,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源于法律规定。因此,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履行交强险投保义务,使机动车具备合法行使的条件,即将机动车借用、租赁给他人使用,其行为会侵害社会公众的利益,使得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得不到交强险赔偿。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违反法定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即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对使用人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转让没有办理过户情形的责任有所不同。机动车转让后占有会发生变化,即使车辆没有过户,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受让人成为机动车所有人。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

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知识问答手册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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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知识问答手册

(试点机构版)

1、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的目的?

答:建立一个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让商业车险费率水平与风险更加匹配。

2、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的基本原则?

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既是车险费改方案厘定的一个基本原则。

3、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的背景?

答:一是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定位不清晰;二是保险公司主动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内在动力不足;三是车险条款费经的合理调整机制缺失。

4、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的具体方案?

答:以行业示范条款为主体,创新型条款为补充,建立标准化、个性化并存的商业车险条款体系;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市场化为导向,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厘定自主权;以动态监管为重点,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加强和改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管。

5、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的具体实施时间? 答:2015年5月1日。

6、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的试点地区有哪些?

答:黑龙江、山东、陕西、广西、重庆、青岛。 7、保险公司拟定商业车险产品的原则是什么? 答:保险公司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应当依法合规、公平合理、诚实守信、通俗易懂的原则,并切实考虑客户所关注的重点问题,满足客户风险保障需求,维护客户利

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知识问答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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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知识问答手册

(试点机构版)

1、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的目的?

答:建立一个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让商业车险费率水平与风险更加匹配。

2、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的基本原则?

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既是车险费改方案厘定的一个基本原则。

3、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的背景?

答:一是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定位不清晰;二是保险公司主动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内在动力不足;三是车险条款费经的合理调整机制缺失。

4、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的具体方案?

答:以行业示范条款为主体,创新型条款为补充,建立标准化、个性化并存的商业车险条款体系;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市场化为导向,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费率厘定自主权;以动态监管为重点,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加强和改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管。

5、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的具体实施时间? 答:2015年5月1日。

6、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的试点地区有哪些?

答:黑龙江、山东、陕西、广西、重庆、青岛。 7、保险公司拟定商业车险产品的原则是什么? 答:保险公司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应当依法合规、公平合理、诚实守信、通俗易懂的原则,并切实考虑客户所关注的重点问题,满足客户风险保障需求,维护客户利

交强险的若干问题探讨

标签:文库时间: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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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若干问题探讨

论文提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险种。在我国的交强险法制体系中,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相关规定内容较模糊,甚至有自相矛盾之处,导致理论界及实务界对交强险的理解和认识存有差异,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亦面临着法律适用上的困惑,有鉴于此,笔者对交强险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使交强险的适用在审判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更符合法律规定或立法原意。

前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基础(以下简称《保险法》),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主体,以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规章制度为补充的交强险法制体系。该法制体系的形成对于预防和分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风险,减轻事故责任者的经济赔偿压力,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得到及时有效的赔付,促进整个

关于交强险如何赔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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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强险如何赔付的问题

目前,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交通事故发生后,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一)被保险人有责任的赔偿限额:赔偿最高限额:12.2万。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二)被保险人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赔偿最高限额:1.21万。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

(三)具体费用类别详解

1、死亡伤残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3、财产损失赔偿项目包括: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

人保(备案)N227号-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的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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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费率表

一、基准费率

基准费率表

二、行业标准费率

行业标准费率=基准费率×行业系数

行业系数表

行业代码对照表

1

三、区域标准费率

区域标准费率= 行业标准费率×(暴风雨损失占比×暴风雨区域系数+台风损失占比×台风区域系数+洪水损失占比×洪水区域系数+其他灾因损失占比×其他灾因区域系数)

注:基本险的区域系数为1

各灾因损失占比表

2

暴风雨区域系数表

台风区域系数表

洪水区域系数表

其他灾因区域系数表

3

4

四、标的实收费率

标的实收费率

=区域标准费率×保额系数×绝对免赔额系数×个体风险评估系数

保额系数表

绝对免赔额系数表

个体风险评估系数表

5

附:纯风险损失率项目使用相关费率表,不适用上述费率表

6

人保(备案)N229号-财产险附加险条款的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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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险附加险费率表

一、扩展类

(一)以下各条扩展类附加条款,每个附加条款的收费不低于主险保费的0.2%。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上浮,但不得下浮。

KA01.暴风雨扩展条款 KA02.台风、飓风扩展条款 KA03.龙卷风扩展条款 KA04.洪水扩展条款 KA05.冰雹扩展条款 KA06.雷击扩展条款 KA07.暴雪、冰凌扩展条款 KA08.沙尘暴扩展条款

KA09.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扩展条款 KA10.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扩展条款

KA1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扩展条款 KA14.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KA15.自燃扩展条款 KA16.盗窃、抢劫扩展条款

KA17.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KA18.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KA19.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 KA20.碰撞扩展条款 KA21.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 KA22.供应中断扩展条款B KA23.供应中断扩展条款C KA24.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 KA25.烟熏扩展条款 KA28.承保全部盗窃条款

1

KA29.虫蛀、鼠咬损失扩展条款 KA30.存货变质条款 KA31.山崩和下陷条款 KA32.海潮保险条款

KA33.供水、供气、管道破裂损失条款 K

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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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0 一、基本原则

(一)基本计算公式

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1.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注:“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下同。

(二)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 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2.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3.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

交强险中第三人范围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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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中第三人范围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这条规定为我们认定交强险“第三人范围”提供了法律依据。 可是,律师在实务中涉及到的“第三人范围”的情形比较复杂、特殊,如车上人员下车休息时,被疏忽的驾驶人撞伤、撞死等,虽然司法解释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也应纳入交强险“第三人范围”进行赔偿,主要是因为:

首先,首先从目的解释上说,《交强险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因此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应尽量纳入“第三人范围”;

其次,从对危险的控制力上看,上述人员与其他普通“第三者”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并无实质差别,均处于弱势地位。

再比如,车上的司乘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先摔出车外,后被车碾压致死,此时是否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人”呢?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发生交通事故时没在车上,就应认定为“第三人”,交强险就应该赔偿。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司法观点认为: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的区别相对比较固定,因交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