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制度和亲权制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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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权与监护权的区别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10级法学一班
亲权与监护权的区别
对于亲权和监护权的区别,我经过一年多的学习,尤其是经过对民法基本原理的学习。经历了对民法的方面亲权和监护权的概念的了解,深入理解和进一步的研究等等。在不断的学习中,我发现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中都没有规定亲权制度,亲权和监护不分,统称监护。学术界所谓的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义务的总称。大陆法系各国民法都对亲权和监护分别进行了规定, 都认为亲权和监护是两种不同的制度, 在有亲权人的情况下, 监护则不生效力, 只有在没有亲权人, 亲权人不能行使亲权或被剥夺亲权的情况下, 才能设立监护, 监护是亲权的延伸和补充。要把握两者的关系。对于以上的一些看法,我要通过一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说明。
首先我们来说一下亲权的含义。 父母子女关系最重要效力,而且是与其他 亲属关系有本质不同的父母子女关系的特有效力,恐怕是父母应该处于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哺育、
监护、教育的地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哺育、监护或教育就是亲权制度的核心内容。亲权建立在父母子女血缘关系的基础上,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专属于父母,被认为是父母对人类社会的一种天职。在现代社会,以教养保护未成年子女为中心的亲权,不
监护室制度
重症监护室
重症监护室又称重症加强治疗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
ICU),是重症医学学科的临床基地,它对因各种原因导致一个或多个器官与系统功能障碍危及生命或具有潜在高危因素的患者,及时提供系统的、高质量的医学监护和救治技术。
重症监护病房的概念最早是由位于德国汉诺威的达特茅斯·希区考克医学中心(Dartmouth Hitchcock Medical Center)的外科医生William Mosenthal所提出。
ICU在世界上有40多年的历史了,我国开始于80年代初期,现已成为医院中危重病人的抢救中心。ICU的监护水平如何,设备是否先进,已成为衡量一个医院水平的重要标志。ICU分为综合性重症监护病房(GICU)和ICU专科。综合性ICU主要包括外科重症监护病房(SICU)、内科重症监护病房(MICU)、急诊重症监护病房(EICU)等。ICU专科主要包括烧伤重症监护病房(BICU)、呼吸重症监护病房(RICU)、肾病重症监护病房(UICU)、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产科重症监护病房(OICU)、 儿科重症监护病房(PICU)、麻醉重症监护病房(AICU)、移植重症监护病房(TICU)等。部分高
心电监护仪的使用制度
心电监护仪的使用制度
1、定点放置:监护仪放于易取放的位置,并定点放置,标识明显,不得随意挪动位置。
2、定人保管:各抢救仪器有专人负责保管,所有护理人员均应具备识别主要报警信息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3、定期检查:(1)每班专人清点,开机检查保持性能良好呈备用状态。(2)护士长每周检查一次。
4、定期消毒:监护仪表面每日由主班以250-500mg/L有效氯消毒液擦拭,监护仪屏幕用无水酒精擦拭,电缆、传感器和仪器的所有附件每次使用后需要250-500mg/L有效氯消毒液擦拭。 5、仪器不得随意外借,经科领导同意后方可出借。
6、定期保养:(1)固定班次每日清洁保养一次。(2)保养人每周清洁保养一次并记录。(3)设备科定期维修。
7、做好仪器运行和维修记录,使用中若心电监护仪突然出现故障应立即更换,必要时用手动血压计测量血压,立即通知设备科维修并做好标记,已坏或有故障的仪器不得出现在仪器柜内。
8、定期更换电极片及其粘贴位置,定期检查指端挤压情况,每4小时将指端SaO2更换到对侧。
心电监护仪的使用流程
操作前 洗手,戴口罩 准备用物携至床旁 查对、解释、安抚患者 操作中 连接监护仪电源 打开电源开关 摆体位 安置电极 连接血压袖带 接血氧饱和度探
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我国现有的监护法律对未成年人监护和精神病人监护规定的比较详 细,对老年监护则仅在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了老年意定 监护、法定监护以及对精神病人中老年痴呆患者的监护。国际上两 大法系的主要国家都对成年人以及老年人监护做出了自己独特的规 定,如法国的司法保护制度;德国的照管制度;以及英美两国的代 理权制度等,都明确的对所需要监护的成年人以及老年人提供了保 护。所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老年监护制度,不但以填补我国老年 监护立法的不足,也跟随了世界已有的老年监护立法理念,在我国 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从有关我国老年监护的实践意义来看,现在 对老年人监护制度进行充分的分析探讨,可以为将来我国老年监护 制度体系的全面完善提供一点建议,并且通过对国外已有的先进立 法例进行讲解,为立法完善我国老年监护制度也给予了相应的经验 教训借鉴。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从19世纪开始,经济的迅速发展造成了老年人的激增,人口老龄 化的趋势也随之加快,人们开始关注老年人的有关日常生活的问 题。在这个时期,随着人权主义的扩张,“尊重自我决定权”、
“保障正常生活”等新理念不
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完善研究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我国现有的监护法律对未成年人监护和精神病人监护规定的比较详 细,对老年监护则仅在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了老年意定 监护、法定监护以及对精神病人中老年痴呆患者的监护。国际上两 大法系的主要国家都对成年人以及老年人监护做出了自己独特的规 定,如法国的司法保护制度;德国的照管制度;以及英美两国的代 理权制度等,都明确的对所需要监护的成年人以及老年人提供了保 护。所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老年监护制度,不但以填补我国老年 监护立法的不足,也跟随了世界已有的老年监护立法理念,在我国 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从有关我国老年监护的实践意义来看,现在 对老年人监护制度进行充分的分析探讨,可以为将来我国老年监护 制度体系的全面完善提供一点建议,并且通过对国外已有的先进立 法例进行讲解,为立法完善我国老年监护制度也给予了相应的经验 教训借鉴。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从19世纪开始,经济的迅速发展造成了老年人的激增,人口老龄 化的趋势也随之加快,人们开始关注老年人的有关日常生活的问 题。在这个时期,随着人权主义的扩张,“尊重自我决定权”、
“保障正常生活”等新理念不
浅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
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为视角
摘要:我国当前正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监护问题逐渐引起社会的关注,诸如老年人因无人照顾惨死于家中久无人知情的新闻经常见诸报端,导致对当前我国现行监管制度的反思,如何通过更好的立法设计,健全完善当前我国的监护法律体系,保护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监护成年意定监护人完善
内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则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证据的监护人”。该规定填补了我国当前监护制度中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空白,该规定彰显了当前我国立法对 “尊重自我决定权”及“活用残存能力”等现代人权保障理念的尊重、完善了我国监护法律体系,但值得正视的是,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完善。
一、 我国意定监护的立法评析与不足
监护,是指为保护和监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是指成年人在意思能力健全时可以预先选定监护人并与之缔结委托监护合同,有当事人决定合同内容,并由立法机关予以监督的制度。①根据当前我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
浅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
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为视角
摘要:我国当前正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监护问题逐渐引起社会的关注,诸如老年人因无人照顾惨死于家中久无人知情的新闻经常见诸报端,导致对当前我国现行监管制度的反思,如何通过更好的立法设计,健全完善当前我国的监护法律体系,保护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监护成年意定监护人完善
内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则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证据的监护人”。该规定填补了我国当前监护制度中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空白,该规定彰显了当前我国立法对 “尊重自我决定权”及“活用残存能力”等现代人权保障理念的尊重、完善了我国监护法律体系,但值得正视的是,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完善。
一、 我国意定监护的立法评析与不足
监护,是指为保护和监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是指成年人在意思能力健全时可以预先选定监护人并与之缔结委托监护合同,有当事人决定合同内容,并由立法机关予以监督的制度。①根据当前我国《民法通则》、《未成年人
煤矿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煤矿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我矿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特制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我矿地面和井下所有在岗职工。
3、内容及职责
3.1安全科为职业健康监护的管理机构,遵照国家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职业健康年度计划。
3.2安全科配合矿办公室组织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4.1上岗前和离岗时体检:
4.1.1办公室将即将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以及脱离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他的人员(转换岗)名单通知安全科,由安全科向矿委安全处提出上岗前、离岗和转岗健康体检申请。
4.1.2对体检查出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危害作业;对没有进行离岗体检,并未取得疾控中心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离岗、转岗等手续。
4.1.3对检查出的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禁忌,以及未进行上岗前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安排相关危害作业;对没有进行离岗体检,并未取得证明的,不得办理相关调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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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岗等手续。
4.1.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摘要: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始于1986年7月1日颁布的《义务教育法》,随后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权利公约》等无不是旨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但由于未成年人存在某些方面的缺陷而使其不能享尽其权利。因此,为弥补这些方面的缺陷,国家需要某种手段来增加其权利或利益,于是监护制度应运而生。所谓的监护是指与亲权并行的监护制度,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督和保护的法律规范,为亲权制度;对不在亲权保护下的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键词:我国 未成年人 监护制度 一、 我国监护制度的背景。
我国从清末沈家本修律一来一直以欧洲大陆为师,引进了大陆法系的立法体系。但是在监护制度上我国采用的却是亲权与监护分离的制度,而没有引用大陆法系的亲权制度。这些似乎令人匪夷所思也与我国的法律传统不符,但是,由于我国之前是一个落后的国家,很多的民事法律制度都是对发达国家的借鉴与继承,于是选择便尤为重要。
近些年来,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正在互相借鉴,互相学习,两大法系正在逐步靠拢。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德国和日本现在尽管还保留了亲权的称谓,但经过多次的立法修改,亲权已经是物是
人非了。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重症监护室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重症监护室(ICU)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1.执行《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针对ICU医院感染特点制定预防医院感染的规章制度或消毒隔离措施,并具体落实。
2.环境布局合理,洁污区域分开,功能流程符合需要,各区标识清楚。应设隔离间,用于特殊感染病人的治疗。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床间距不少于1米。各室严格管理。
3.房间设置洗手干手设施、入门处及每床配备手消毒剂。工作人员及访客入室前应严格洗手、消毒、更衣、更鞋,拖鞋定期消毒。严格控制室内人员、限制探视。
4.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每日通风2-3次,每次15-30分钟。动态消毒机消毒2次/日。室内温度保持在22℃-24℃,相对湿度50%-60%。
5.加强室内仪器和病人复用诊疗物品的管理,执行仪器物品环境的清洁消毒制度,保持室内环境、物品、地面清洁。病人诊疗仪器、用具、设备、保洁用具等应专区专人专用。遇环境或地面污染时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病人转出或出院,必须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6.严格执行隔离制度,感染病人与非感染病人应分开安置,特殊感染或多重耐药菌感染患者应单独安置并有隔离标识。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标准预防、手
卫生及无菌操作技术,降低医院感染的发生。
7.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新上岗人员必须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