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裁判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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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

标签:文库时间:202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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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 (2014-03-19 21:38:25)转载▼ 标签: 杂谈 分类: 劳动争议 一、仲裁与诉讼以及受理问题

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2、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可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法院可以受理。

4、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诉讼中证人是否仍需出庭? 证人可不再出庭,但仍有需要质询的事实或当事人又提供反证的除外。

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已经认可的相关案件事实,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又否认的,如何

浅谈劳动争议案件的几个程序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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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争议案件的几个程序问题(一)

一、当前劳动争议案件所表现出来的主要特点及类型

当前,随着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及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建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呈日趋上升之势。这类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在审判实践中表现出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

1、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性。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来解决纠纷。当事人一方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不能未经劳动争议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仲裁而直接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特殊性。目前我们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以及劳动法的有关程序性规定来进行审理的,无专门的劳动诉讼法。但基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劳动争议案件毕竟不是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不能完全照搬或套用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比如,在起诉与诉讼请求的关系问题上,不能僵化适用民事诉讼的“不告不理”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当事人对

劳动争议案件庭审辩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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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吉文律师劳动争议案件庭审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

依据法律规定,受当事人的委托和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各项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原告的陈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根据法庭调查总结的争议焦点,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拖欠工资问题

通过质证,被告对2010年6月6日至30日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予以认可,但主张原告离职前,已连同2011年10份工资一同支付给原告。对于此主张,被告并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庭对被告的辩解应不予采信。 第二、扣发工资问题

根据法庭要求,原、被告代理人均查明2010年8月22日当天为星期日,属于公休假日,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正常工作时间旷工的事实。由此可见,被告作出的旷工处罚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无故克扣员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第三、加班报酬问题

1.庭审质证时,被告辩解其公司为养殖企业,根据公司安排,并非每周六、日均放假休息,一般是安排倒休。此时,原告的证明责任已经完成,根据证据规则,被告应对其掌握的员工考勤记录及主张的倒休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法庭应根据原告的主张及被告的陈述认定周六、日加班的事实。

2.根据原告提供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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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

阅读提示:本指引由广东省律协 2014年 10月 发布,内容涵盖了律师代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各个方面的具体事项,对全国各地的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同样具有参考价值。

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第三章 案件受理 第四章 仲裁前的工作 第五章 仲裁阶段 第六章 诉讼阶段 第七章 调解 第八章 执行

第九章 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 第十章 结案后的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广东省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规范化,依法履行职责,防范执业风险,提高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实习律师不得单独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但可协助执业律师工作。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案件,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规定范围的案件。

第四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正确适用地方性法规、规章,参照当地有关政策。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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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津高法【2017】246号

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部门: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10月20日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本指南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指南执行后,我市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指南,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得适用本指南的规定进行再审。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高院民一庭报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30日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1.【法院应依法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2.【政府部门主导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于政府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职工下岗、内退、买断工龄或者整体拖欠工资等争议,以及“三类企业”在退出市场过程中引发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工伤赔偿等争议,应告知当事人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3.【因工伤、工龄、

当前商事审判疑难问题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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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商事审判疑难问题裁判指引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2016年11月 合同法问题 1、合同效力的审查和确认。 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中的第三人之外,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主体一般以合同的当事人为限。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不以当事人是否诉请或主张合同无效为前提条件。 当事人未主张合同无效而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合同无效的,应向原告释明;原告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可以在不超出当事人诉请的范围内作出判决。 2、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不予支持。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可以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从该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 3、企业间融资性买卖合同的效力。 企业间融资性买卖是以买卖关系的形式掩盖实质的企业间借贷关系,应参照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认定合同效力。企业间以买卖形式进行的临时性资金借贷行为,应认定为有效;企业间以买卖形式进行长期的、经营性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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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川高法民一〔2016〕1号

全省各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

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省法院民一庭于2015年8月7日召开了劳动争议纠纷疑难问题研讨会,对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探讨。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在充分征求各中级法院、省法院有关部门以及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省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本《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现印发你们,供你们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参考。如在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庭。

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16年1月15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一、诉裁衔接及受理的问题

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精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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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

案件简述: 单位职工非因工受伤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尊敬的仲裁员:

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申请人xxxxxx委托,指派刘新红、申继鑫律师担任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代理人接受案件后认真了解案情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有一定了解,现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一、关于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问题 被申请人同意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三个月的病假工资、2008年5月至今的全额工资及经济补偿金问题

首先,申请人的损失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申请人所受伤害是由于被申请人以外的第三人所造成的,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由于第三人造成申请人伤害,申请人要求第三人承担误工费(即申请人要求的病假工资及2008年5月至今的全额工资)等损失。

其次,即使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病假工资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申请

对当前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看法(刘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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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看法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06-08-19 11:21:00 ]作者:刘晓敏

[内容摘要] 一裁两审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基本制度,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法》的此项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这一点由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24号批复进一步确认。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陆军提起诉讼。据此,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均有权在法定起诉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结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笔者就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原告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及诉讼中的反诉等几种情况的处理,笔者谈一些建议。

[关键词] 劳动争议 若干问题

一、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的问题 第一,用人单位为原告,劳动者为

对当前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看法(刘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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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看法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06-08-19 11:21:00 ]作者:刘晓敏

[内容摘要] 一裁两审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基本制度,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法》的此项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这一点由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24号批复进一步确认。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陆军提起诉讼。据此,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均有权在法定起诉期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结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笔者就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原告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及诉讼中的反诉等几种情况的处理,笔者谈一些建议。

[关键词] 劳动争议 若干问题

一、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的问题 第一,用人单位为原告,劳动者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