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相关的资料有哪些?“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48号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4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管理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非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超转人员管理工作。区、县土地、劳动保障、民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农村工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本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坚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48号
????《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4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单位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管理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非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超转人员管理工作。区、县土地、劳动保障、民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安置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农村工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本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0)264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0)264号)
发布日期:2011-12-23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7
宁政发(2010)2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征地补偿 宁政发(2010)2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doc2007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7]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61号,2007年2月28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7〕61号 (2007 年2月28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18号文件)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 市人民政府五届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南充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顺庆、高坪、嘉陵三区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国土、监察、公安、财政、民政、人社、住建、规划、林业、水务、
乐山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具体问题解释
乐山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具体问题解释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
征地拆迁政策宣传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征收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一项专有权力。征地行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服从,具有强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乐山市政府制定了《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2008年第8号令),批复同意了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具体问题的解释》 (乐府办函[2009]88号),制定了《青苗补偿标准》、《林木果树补偿标准》、《林木果树花卉补偿标准》(乐府发[2008]52号)。现将相关政策摘要解读,印制成册,供相关工作人员和群众学习使用。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浏政发〔2008〕12号
浏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颁布实施。根据该《条例》和《办法》规定,我市制定的《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10月7日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长政函〔2008〕12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九日
1
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市人民政府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
南京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宁政发〔2010〕265号
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规定,现将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公布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
— 1 —
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具体范围和标准见附表一(表1—1、表1—2)。
三、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综合补偿价、具体种类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表二(表2—1至表2—14)。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三。
五、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本标
中江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中江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中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对征地范围内的原有房屋实
施拆迁,并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
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公路、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其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四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安置和统建还房
安置。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方式中用书面形式自愿申请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五条 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当遵循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