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范文案例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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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格式
篇一: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标准范本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号
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张浩,董事长。
解放大道667号。
法定代表人:汪明珠,董事长。
古田四路大道口
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鑫担任审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丽,被告吉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新,被告胜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吉利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吉利公司加工承揽,为原告生产100
台52寸A型号液晶电视机,原告在同年9月4号前支付价款
200000元。吉利公司应该在收到价款后,于同年10月31日前交付货物并约定由吉利公司安排运输。由于吉利公司未能在10月
31日前交付电视机,导致原告为“双11”准备的电视机卖场大亏本。随后原告获悉,被告吉利公司之所以未能按时交货,是因为其与被告胜利公司恶意串通,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100台52寸A型号液晶电视机转售给胜利公司。张权利无果的情况下,现诉至本院要求如下:1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合同规定的标的。2胜利公司赔偿原告相关损失共计500000被告吉利公司和胜利公司承担。
被告吉利公司辩称
1300字民事判决书范文
篇一:判决书(范文)
广司模拟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广司模法 民一初字第001号
原告:郑涛,男,30岁,广东人,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00号 身份证号码:440104198211216311
委托代理人:刘胜清,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韵,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晓梅,女,27岁,广东人,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号 身份证号码:110108198512162348
委托代理人:陈证儒,恒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廖顺劲,恒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受理原告郑涛与被告吴晓梅婚姻效力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涛及被告吴晓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涛述称,原告郑涛和被告吴晓梅是表兄妹关系,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结婚的禁止条件,是无效婚姻。在不能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万元和四样金器,但未果。现原告郑涛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并要求被告吴晓梅返还彩礼1万元和四样金器。
被告吴晓梅辩称,其与原告是基于共同的风俗习惯举行了订婚仪式,并进行了结婚登记。经过的登记的婚姻在法律上是合法有效,受保护的。另外,被告与原告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一年之久,不存在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可不返还彩礼。
经审理查
2014中央电大形成性考核(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3
一、作品题(共 1 道试题,共 100 分。)
1.
民事判决书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
X单元X号)与孙X林(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原系叔侄关系,2009年8月,经孙X林的父母请求,孙X杰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X林为养子,并将孙X林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2011年4月,孙X杰为孙X林找了份工作。孙X林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
孙X杰与孙X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X林将自己每月2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X杰,孙X杰则每月给孙X林500元零花钱,还给孙X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
2012年9月以后,由于在孙X林的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孙X杰与孙X林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当年10月,孙X林在其工作的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X杰家,自此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X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X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孙X杰也不再给孙X林零花钱。
201
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条文援引之我见
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条文援引之我见
2005-08-10 17:50: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 勇 [内容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援引只有笼统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书中的法律援引不尽一致,法官的裁判游离于法律规定的边缘,这种现状的背后是自由裁量权被滥用。需要完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具体法律条文的援引,使裁判文书的实体性裁判回归法律到框架内。
周密德[1]曰:\所有判决书、裁定书必须引用法律,否则就视为错案,错案改判后要追究原审法官的责任,水平低下的要终身取消审判资格;一审在没有使用法律的情况下,二审还认定一审适用法律正确的,也要追究二审法官的责任。\民事判决书应当如何援引法律条文,一审法院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判决吗?二审或再审对一审或原审判决作出实体性改判时,仅仅只要援引程序法,不援引实体法吗?本文试就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援引作肤浅的探讨,权作抛砖引玉。
一、法律条文援引的意义
法学史告诉我们,法律及其保证法律得以实施的强制机构并不是随着人类的诞生而同步出现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亦即伴随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法院或法官的裁决之所以能被社会公众所接受
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条文援引之我见
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条文援引之我见
2005-08-10 17:50: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 勇 [内容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援引只有笼统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书中的法律援引不尽一致,法官的裁判游离于法律规定的边缘,这种现状的背后是自由裁量权被滥用。需要完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具体法律条文的援引,使裁判文书的实体性裁判回归法律到框架内。
周密德[1]曰:\所有判决书、裁定书必须引用法律,否则就视为错案,错案改判后要追究原审法官的责任,水平低下的要终身取消审判资格;一审在没有使用法律的情况下,二审还认定一审适用法律正确的,也要追究二审法官的责任。\民事判决书应当如何援引法律条文,一审法院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判决吗?二审或再审对一审或原审判决作出实体性改判时,仅仅只要援引程序法,不援引实体法吗?本文试就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援引作肤浅的探讨,权作抛砖引玉。
一、法律条文援引的意义
法学史告诉我们,法律及其保证法律得以实施的强制机构并不是随着人类的诞生而同步出现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亦即伴随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法院或法官的裁决之所以能被社会公众所接受
民事判决书范本中英文对照
篇一:民事判决书经典范文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3)xx民初字第18号
原告:金xx,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市xx区x x镇x村。
委托代理人:杜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市x x区xx镇xx村。
委托代理人:张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xx诉被告王xx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杜xx、被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xx诉称,要解除与被告王xx的非法同居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王xx辩称,原告与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已经解除,财产也已经分割完毕,原告起诉无理。
经审理查明,1987年3月,原告、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即非法同居。同居后双方到市里做买卖蔬菜的生意。1988年12月底,原、被告回到x x村在原告家中居住。1991年3月到被告家中居住,与被告父母分居生活。在此期间,原、被告于1989年3月买潍坊产12马力拖拉机一部搞运输。外欠原、被告运输费800元,后双方将拖拉机卖给关xx,卖价5000元,关xx除付部分款外,尚欠原、
死亡赔偿金分配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温文民初字第564号
原告:兰某某,曾用名钟某1,女,1949年6月22日出生,畲族,务农,住浙江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双前村肖山。
原告:兰某2,男,1950年7月17日出生,畲族,务农,住浙江省文成县西坑畲族镇双前村肖山。
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 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栖云路14号,现住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城东小区17幢13号。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大峃街。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建行宿舍。
原告兰某某、兰某2与被告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茂平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
1
行了审理。原告兰某某、兰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陈某某及其原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第二次开庭审理前解除代理关系)到庭参加诉讼。2010年12月21日,本案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兰某某及其与原告兰某2
民事判决书范本中英文对照
篇一:民事判决书范本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 扬民初字第50号 原告 张云祥,,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扬州市邗江区大成汽车维修公司修理工,现住扬州市邗江区华扬西路188号。
委托代理人 张思成,扬州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金永华,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扬州市邗江区公交公司司机,现住扬州市维扬区大学南路177号。
委托代理人 李炳辉,扬州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李均,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扬州市茂昌土建行公司总经理,现住扬州市橡树湾A栋。
委托代理人 付云,青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来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韩冰,天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云祥诉被告金永华、李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云祥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思成、被告金永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炳辉、被告李均及其委托代理人付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云祥诉称,2011年7月29日深夜,被告
民事判决书范本中英文对照
上海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精选
民事判决书范本中英文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吉民三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飞达实业有限公司(原浙江省诸暨市飞达实业公司)。住所:浙江省诸暨市城关镇浣东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宗光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大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珲春江南实业有限公司清算小组。住所:珲春市。 代表人:金龙华,该清算小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国KOMARA农产会社。住所:韩国釜山广城市莲提区莲山千洞586-15.
法定代表人:姜大建,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文君,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诸暨市飞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达公司)与被上诉人珲春江南实业有限公司清算小组(以下简称清算组)、韩国KOMARA农产会社(以下简称农产会社)购销手套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0)延州经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飞达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大原,被上诉人清算组代表人金龙华,农产会社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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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用)
()民初字第号
原告:(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如果是企业法人或者集团诉讼的,应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未成年人诉讼,应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和住址)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可以是两个人)
被告:(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如果是企业法人或者集团诉讼的,应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未成年人诉讼,应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和住址)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如有诉讼第三人,应写清楚,内容同上)
原告诉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者写: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者是不公开)审
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写明原告提出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有诉讼第三人的,要写明诉讼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