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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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知识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日照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业务受理范围(提取条件)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3.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4.缴纳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5.缴纳自住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6.职工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7.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
8.遇到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销户提取
9.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未就业的;
10.离休、退休的;
11.出境定居的;
12.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4.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程序
1.公积金提取缴存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携带申请提取的缴存人身份证、缴存人公积金卡、办理提取手续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提取证明材料原件到缴存公积金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2.管理部受理申请并审核证明材料,制作电子档案。
3.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管理部打印《住房公积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提取知识
1.租赁商品房:
材料:结婚证或户口簿、缴存地及租房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承租人和配偶无自有住房证明、房管部门鉴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或与所在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付款凭证;
时效:每年可提取一次支付当年房租;
提取金额:夫妻总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房租支出额,月房租额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2.租赁公租房:
材料:公租房租赁合同、房租付款凭证;
时效:每年可提取一次支付当年房租;
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房租付款票据额。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其他提取知识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材料: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时效:证明有效期内,每年可提取一次;
提取金额:账户内所有余额。
缴纳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材料:物业费缴纳凭证,以配偶名义缴纳的,同时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时效:每年可提取一次;
提取金额: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物业费实际支付金额;每年提取最高限额为1000元,年物业费实际支付金额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材料: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房管部门出具的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凭证;
时效:2015年9月16日起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效凭证开具日期起3年内有效;
提取金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额。
遇到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
材料: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印章的病历证明或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凭证(报销后无原件的提供报销凭证和费用单复印件,住院期间的提供预交费凭证);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的,同时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时效:自医疗费用凭证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提取金额:家庭成员提取总额不得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知识
材料:购房合同、交易后的不动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外市购房的同时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或户口簿);
时效:自契税完税证明开具之日起12月内有效。
提取金额:该套房提取总金额和贷款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2.购买新建商品房:
材料: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外市购房的购房合同纸质文本要加盖骑缝章,并能通过网上查询真伪,同时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或户口簿);
时效: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提取金额:该套房提取总金额和贷款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3.建造自住住房:
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费用凭证;
时效:自批准建造住房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提取金额: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建造费用总价款。
4.翻建自住住房:
材料:原房屋不动产权证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房屋费用凭证;
时效:自批准旧房翻建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提取金额: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翻建费用总价款。
5.大修自住住房:
材料:不动产权证、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说明事项、机构及地址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说明事项
1.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全部还清前,职工只能以归还公积金贷款理由提取。
2.已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提取时所担保贷款没有逾期的应还款额,符合提取条件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后担保人账户内余额应不低于所担保贷款余额的5%。
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的,可选择委托按月还贷提取方式或者按年还贷提取方式,一个贷款家庭户只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4.非夫妻关系共有产权人购房提取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主要买受人和次要买受人及配偶均可提取;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各自产权比重确定的房屋价格(此类情况不可提取父母子女公积金)。
5.除继承、调往外地等情况外,公积金提取资金划转到缴存人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内。
6.职工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住房等手段骗提套取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没收其伪造虚假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影印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向所在单位通报,纳入住房公积金不良信用记录档案,暂停该职工2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和3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并对已骗提套取的资金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他人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知识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日照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一)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受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各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国家、省及外地驻日照单位。
所需材料
(一)单位缴存登记需要的资料:
1、党政机关提供批准单位设立的文件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近期缴费的社会保险基金票据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法人代表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预留单位公章或人力资源部印章1份。
(二)单位办理职工个人账户开设需要的资料:
1、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2份(并提报电子版)。
2、加盖单位印章的近期职工平均工资清册1份。
3、近期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由劳务中介机构代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开设职工账户,同时提供用工单位与中介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和用工单位向中介机构划转代缴公积金等资金的往来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知识
● 受理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日照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 受理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申请人所在单位已与市公积金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12个月以上,借款申请人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贷款时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低于6个月的缴存额;
5.借款申请人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应是房屋合同约定的买受人或不动产权证登记的产权人。购买住房的应当已交付不低于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6.购买商品房的,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自签署之日起不超过1年;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房屋买卖契约和买方契税完税证明自签署之日起不超过1年;
7.能够按照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8.借款申请人、配偶和担保人应当授权市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状况;
9.以非夫妻关系的共有权人(指父子女和母子女)身份购房的,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关于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1)委托按月还贷提取
签约条件:申请签约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逾期应还款额;
正式启动条件:①借款人已正常归还公积金贷款(贴息贷款)一期及以上,当前月无逾期应还款额;②签约公积金账户均未被冻结;③签约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超过贷款余额的5%;签约人有贷款担保的,先扣除所担保贷款余额的5%后再行计算。
协议暂停和恢复:约定提取日(还款日)贷款存在逾期应还款额的,协议暂停执行,待重新满足正式启动条件时,协议恢复执行,但协议暂停期间借款人归还的贷款本息不再办理补提。
协议终止情形:遇下列情形之一,协议终止执行。
①贷款结清次月委托提取资金划转后;
②本协议有效期内,签约人主动书面申请终止协议;
③借款人欠缴公积金6个月以上;
④最近12个月累计出现3次贷款逾期;
⑤借款人或配偶账户被冻结。
材料:委托按月还贷提取协议(借款人和配偶均有公积金的,需同时申请签订协议)。
可提取额:月提取额为上月还款日至本期提取日实际归还贷款本息额。提取日委托人账户内可用资金小于上月实际归还贷款本息额的,当月提取额为账户内可用资金,差额部分以后月份不再补提。账户内可用资金是指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扣除应保留金额后的余
黄山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知识
一、提取程序
1、申请。提取申请人根据提取政策规定,准备好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初审。所在单位根据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提取规定的,在《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审批。提取申请人持《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证明材料及相关证件,提交至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4、支付。准予提取的,办理支付手续。
二、提取证件
1、提取申请人的:申请人身份证;
2、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委托他人提取的:提取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
三、提取额度、提取证明材料(见附表)
四、特别规定
1、公积金提取采取转账方式支付;
2、所有提取证明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一份;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非销户提取
一、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非销户提取业务
二、设定依据: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批复》(宝市房委会发[2014]号)及《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宝市房金发[2015]6号)
三、申请条件: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职工购买(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单位集体房、拆迁房)、农村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公租房、商品住房;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重大疾病;
6.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严重困难的。
四、提取时限及提取金额:
1.职工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二手房、单位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职工大修自住住房,可在购建和大修住房36个月内,申请提取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上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缴存人可提取的最高额度不应超出以下规定限额: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应大于支付所购住房的总价款、建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当年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
3.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提取人每年可提取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