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对涉及重大公众利益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对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相关的资料有哪些?“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对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相关的范文有哪些?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对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相关范文大全或资料大全,欢迎大家分享。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篇一:4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
开福区政府项目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篇 开福区政府基本建设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为加强我区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规范基本建设投资办事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投资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政府安排财政性资金由区属项目主管单位、临时建设单位及区级下属企事业单位实施或者委托代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所指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包括:
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4、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5、融资性资金;
6、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7、其他用于区域建设并由财政今后回购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的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房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电力工程、水利工程、园林工程等专业及相关配套项目的新建、改扩、扩建、维护改造的工程。
第四条 管理原则: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项目主管单位与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区级各项目主管单位及项目建设
1
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
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
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09年8月6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
某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乡镇、街道)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基金、资金;
(三)政府(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下同)融资以及向上争取(含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原则:预算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风险控制原则、效益优先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集以及项目前期论证、设计审查、项目招标、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等环节中
- 1 -
加强资金安排和使用的监管,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并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第二章 资金预算和筹措管理
第五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合理、节约、有效使用政府投资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引导和调节资金投向,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宝安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镇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适用本办法中有关项目立项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宝安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区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资金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单纯设备购置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宝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2、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3、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监理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度,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和审计制度
某县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政〔2004〕5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2013﹞**号)精神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政 2004 5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2013﹞**号)精神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政府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城建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政府部门(含党政群等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借贷、对外合作等融资方式筹集安排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非营利性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文物、
关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办法(试行)(定稿)
长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办法(试行)
(2013年9月23日长丰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推进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争取上级政府资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等)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内容,也是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方面,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编制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管理,依法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县人民政府依据批准的长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认真编制和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严格实行政府投资
1
项目储备制度。年度政府计划投资的项目,应当从
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政[2007]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三日
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纳入省级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省级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先在省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下列省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凡是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的,均可依照本办法推行代建制:
(一)省级党政机关、人
吉林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最新发布。
吉林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
吉发改投资【2011】49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
(二)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三)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资金;
(五)政府统借并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七)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
;..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
人员职责,扼制“低中高结”现象,节约建设资金,提高建设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通知等文件,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制定有关变更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适用范围
1.1因甲方要求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因政府、行业行政法规的调整而产生的要求变化。
1.2工程量计算有遗漏或错误,包括工程量清单漏项、丢项、工程量计算有误等;以及因人工、材料调价而造成的变更(大包干项目不调价;按合同约定条款调整材料价差引起的造价增减不纳入变更范围内)。
1.3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文件所描述的情况不一致,包括地质勘察与实际情况不符;设计图纸的错、漏、缺,或设计不合理而对某些部位设计调整及修改。此类变更属于勘察/ 设计勘误,同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建设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单位责任。
1.4不可预见的施工现状改变,无法实现设计图纸意图,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条件调整设计方案,或改变施工组织而产
.
生的变化。
1.5场地土石方等以合同预估量形式进入预算清单及合同的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2.变更的分类
2.1一类变更
2.1.1单项造价增加5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