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女职工产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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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产假国家规定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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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6年新劳动法关于产假规定

2016年新劳动法关于产假规定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女职工产假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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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工资待遇

女职工产假工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如果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否合法呢?在此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带来女职工产假工资待遇相关的知识。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是员工关系管理过程中经常碰到的问题。从全国性的劳动立法上来看,无论是 《劳动法》还是 《劳动合同法》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从 《女职工保护条例》以及计划生育保护的相关立法中也没有看到关于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的明确规定。但是,今年7月1日将要实施的 《社会保险法》第56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即女职工生育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标准与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挂钩。 《社会保险法》在明确了生育津贴标准的情况下,事实上也明确了女职工产假待遇的问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即生育津贴。

但是, 《社会保险法》还没有实施,就目前来看,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主要是按照地方的生育保险规定执行。例如:北京市 《北京生育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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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2、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3、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4、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5、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6、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7、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8、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

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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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海南省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发布日期】2008-11-06

【生效日期】2008-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1月3日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十七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船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和

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沿海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

安全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海洋渔船安全生产,实行海洋渔船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渔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船长对本船及船员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第三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沿海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海事、公安边防、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有关海洋渔船安

全生产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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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一切有女职工的企业、事业、机关和团体。所称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乡镇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女职工是指:女性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以及计划外聘用职工。

第四条 切实执行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的各项规定。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辞退女职工,或将其转为待聘人员,或降低其工资。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等对女性生理机能有特殊危害的繁重体力劳动的作业或工种。

第六条 禁止安排已婚待育、妊娠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等有毒物质的作业,以及超过放射保护规定的容许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时作业。

第七条 对妊娠、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锰、铬、铍、砷、

海南省职工运动会羽毛球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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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职工运动会羽毛球比赛

各代表队名单

海口市总工会代表队

男队员:邢贤、吴多智、卢志阳、符育茂、许博龙 女队员:梅彬、吉国玲、杨子番、林海兰、温润雅

三亚市总工会代表队

男队员:何书武、吴干又、何伟、李海荣、陈相儒 女队员:姜先梅、颜微、魏青、符启恒、彭向平

儋州市总工会代表队

男队员:谢江海、邓庆传、吴郎、朱金星、林金师 女队员:吴春兰、吴喜珺、冯丽、陈文娟、胡冬云

琼海市总工会代表队

男队员:何涛、全运波、王颖、黎国权、谢秀卫、庞滨宜 女队员:李萍萍、苏雪曼、肖红梅、符彩霞

文昌市总工会代表队

男队员:云俊文、吴晓东、陈鹤、陈宇、韩斌 女队员:曾燕飞、韩彩红、林翠、马诗妮、李爱红

万宁市总工会代表队

男队员:顾达儒、赖朝平、冯飞、沈世锐、黎龙能、杨树武 女队员:王伟、孙书琼、黄丹、林春霞

五指山市总工会代表队:

男队员:肖雄军、陈泽涛、陈文、符明、许芳宙 女队员:王雅妹、王绍崚、王丽艳、黄才英、吴新容

乐东县总工会代表队:

男队员:吴开智、陈运海、唐定壮、麦吉华 男队员:陈莎、张瑜、彭爱武、符秀丽

临高县总工会代表队:

男队员:陈华、邓礼勇、王峥嵘、曾小会 女队员:王彩萍、王琴慧、谢瑜、吴俊卿

屯昌县总工会代表队:

海南省城镇职工生育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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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职工生育险

一、生育险个人不缴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缴费工资总额的0.6%缴纳;

二、要享受生育险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2、用人单位为其从业人员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且享受生育险待遇期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三、生育险待遇有: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四、妻子未就业,丈夫参加了生育险,那么妻子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报销,但不能领取生育津贴。

五、女职工参保,享受以下待遇:

1、生育的医疗费用报销,包括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发生的检查费治疗费等,须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报销比例是全额报销。

2、计划生育的费用报销,包括放、取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等符合规定的手术。 3、生育津贴,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生育津贴,如果以丈夫名义报销医疗费,则不能领取生育津贴。

六、不能报销的生育及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有:

1、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

2、不符合本省生育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3、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发生的费用; 4、因医疗事故发生的;

5、按照国家或本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七、到外地生孩子时,参保人在省内的其它县市可以自行选择医院,不用提前办理申请手续。如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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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

2009-9-28

闽政(1989)7号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企业包括: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侨资、台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城市街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女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以及计划外聘用工。

第五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在招收职工时,对男女必须一视同仁,不得随意提高标准或无理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六条 实行劳动合同的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

第七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八条 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应调整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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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试题

答题须知

1、本次答题时间从2013年4月28日至6月16日,以信封上寄出日的邮戳为准。

2、知识竞赛命题范围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主,同时加入《宪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参赛者可参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百题问答》(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联系电话:010-62004002)。

3、试题共100题,其中单选题85题,多选题15题,单选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多选题每题至少有两个正确选项,请选择正确答案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把答题卡上对应的“○”涂成实心“●”,并填写好答题卡上的其它内容,在信封正面标注“《特别规定》知识竞赛”字样,送寄至所在地或所在单位工会。

4、试题和答题卡在中工网()和中国工会女职工工作网()下载打印、复印均有效。

5、本次竞赛共评选全国优秀个人奖10000个,优秀组织奖600个。获奖名单于2013年8月28日在中工网、中国工会女职工工作网公布。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将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及奖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知识竞赛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一、单选题(共85题)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

海南省评职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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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 来源: 人事处 ] 2006-5-24 10:00:00

海南省高等学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求实创新,治学严谨,教风端正。

(三)师德高尚,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具有相当业务水平,能履行拟晋升职务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